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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李老頭閒談

    很高興回答這個問題:1962年集體分到生產隊的土地,現在還是生產隊的嗎?樓主提到這個問題的確存在,1962年至1980年稱大隊、生產隊。1981年至今改稱村、組,那麼1981年實行承包責任制田、山到戶,如果大隊分給生產隊的土地沒有收回分給農戶承包,至今遺留在組,各組作為機動土地,在村、組做公益事業(如修路、架橋)損毀農戶的承包土地用機動地作為補償,我們村、組就是真例項子,為此1962集體分到生產隊的土地還是歸生產隊負責調劑。淺談!

  • 2 # 豆點札記

    「集體」分到生產隊的土地——這裡的集體指什麼?集體分到生產隊,是不是病句?

    我知道“隊為基礎、集體所有”,集體所有制時期的農村分為三級:人民公社、生產大隊、生產隊。人民公社化以後,土地屬於生產隊的全體社員所擁有(實際情況是這樣的,這裡不說什麼高談闊論)。

    八四、五年雖然說分田到戶了,名義上土地還生產隊集體所有,從各種“徵遷”賠償過程中就可以看出這一實際情況!現在各生產隊還有隊長,但在無拆遷無徵用的情況下,生產隊長也無法把分到戶的地塊收回或變更,除非調換還需戶主同意,這就是農村土地的現狀。

    現在的“溜溜田”,尤其是在修路、修渠等公眾設施——集體使用上都很難調配,所以說土地不但還是生產隊的,而且還是農戶的!至於專家們理論上的“所有權”、“使用權”那則是另一碼事!在此,我只是從農村現實角度上談談而已!

  • 3 # 手機使用者佛在心

    在解放前,農村土地屬於個人的,地主最多,富農次之,中農再次之,貧農更次之,僱農無地。一九四七年實行土地改革,將地主富農多餘的地分給了貧僱農,土地所有權仍屬個人,一九五五年成立初級社、高階社,政府號召農民帶地入社,一九五八年成立人民公社後,農村行政名稱被命名為生產大隊,下轄各生產小隊。

    生產小隊的組成數量以村的大小、人口多少來確定,村小的可稱一個隊,中等村可組建幾個隊,村大的可組建十幾個隊。

    生產小隊的組成,先分人,即由哪些戶為一隊,哪些戶為二隊,三隊依次類推。

    生產隊數量和戶數確定之後,這個生產集體即正式誕生,村民們帶著原來屬於個人的土地入社,自此以後,地成了集體的地,人成了集體的人,(例如在下所在的原羅家莊就改稱成為了羅家大隊)由於原來村民戶與戶所擁有的土地不平均,村民入社只允許將自己的土地投入到自己所在的生產隊,所以全村各生產小隊的土地是不一樣多的,這就是國家土地屬三級所有,隊為基礎的由來,我們這是一九八二年冬實行分田到戶,分配基數還是按各隊的人分各隊的地,直至一九九五年才由村委會將各生產隊的範圍廢除,按全村戶口人均一市畝半重新分配,多餘的收歸村委經營直至現在,至於原來的各小隊隊長和隊委會,自分地以後就都壽終正寑了

  • 4 # 牛角尖一一一張勝利

    三級所有,對為基礎,一直沒有打破。土地承包制也在自已所在的生產隊地有承包權。在外村外隊,要承包地要付租金的。

    而生產隊自已的承包地,初始要交公糧,現在什麼都不用交,國家給每畝地還補償款。

  • 5 # 風雲去哪了

    自從有了人民公社、生產大隊、小隊以後,集體土地一直以這三級模式進行管理,聯產承包分田到戶時只是把土地的耕種責任分到了各家各戶。變成了鄉、村、組三級,組其實就是原來的生產隊,基本上沒有變化。責任田僅僅是耕種責任,土地所有權還是屬於集體。

  • 6 # 明德962

    自上世紀的一九五八年成立人民公社以後,分散的土地歸了大集體,形成了三級所有,隊為基礎的生產模式。生產隊的隊長全權管理本生產隊的生產計劃,一直到80年後,大集體的土地又分給各家各戶來經營,如今的生產隊雖然沒有管理人員,但生產隊的稱呼還在,土地仍然歸生產隊集體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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