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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悟法析律

    二審撤銷了一審判決,那麼案件的判決並沒有發生法律效力,在一審過程中被告的答辯狀能否當作其他案件的證據使用呢?從理論上來肯定沒有問題的,畢竟答辯狀可以理解為是被告對案件事實的部分自認,但是實際情況中被告的答辯意見往往是針對性進行的,可以理解為是被告的應對策略,單獨用在其他案件中作證據肯定不太現實,它不像生效的法律文書所確定的事實。

    01答辯狀是在審理過程中,被告針對原告的訴訟請求所作的反駁

    首先要搞清楚一個問題,答辯狀雖然屬於審判過程中的法律文書的一種,但是它的來源是被告針對原告的訴訟請求所作的反駁意見,上面陳述的內容是有相對性,也可以理解為被告申明自己主張的理由。

    這樣出來的答辯狀,如果將其用作證明其他案件的事實的證據材料,本身是沒有太大說服力的,但是從證據形式上來看,它又是可以作為證據使用的。而且在一審判決被撤銷的前提下,一審的判決都沒有了效力,那麼它的其他輔助性材料的證明力肯定也不強,用來證明其他案件明顯不具備全面完整的說明力。

    02假如判決未被撤銷,被告自認的陳述記載在判決和庭審筆錄中,那麼用來證明其他案件事實是沒問題的

    案件審理過程中,書面答辯狀是被告一方單獨提出的抗辯理由,法官在審理過程中還會依據實際情況來逐一的引導原告和被告雙方去將案件的事實完全的展露出來,在此過程中當事人都會對一些案件事實進行陳述或者對對方所提出的事實予以認可,這部分自認的內容經過庭審筆錄記載,生效判決確定,用來作為其他案件的證據沒有任何問題。

    當事人自認,也是對案件事實和事情經過進行雙重確認的結果,它的證明力和真實性是經得起推敲的,所以用來作證據沒有異議。

    結語

    但是單獨的一份答辯狀,不管是已經為生效案件的卷宗所收藏,還是單獨遊離在案件之中,那麼要將其作為其他案件的證據,確實要謹慎用之,避免因為當作證據卻又引起新的爭議和糾紛,而且每一個案件在審理過程中,法官都要重新核對案件事實,所以用答辯狀去證明另一案件,本身在實踐中沒有必要性,也沒有較大的證明力。

  • 2 # 法理疑惑解析

    既然是二審判決撤銷一審判決,那麼在一審判決中質證的事實或者提交的證據沒有得到法院的支援。這隻針對原撤銷的一審判決。在另外案件中,可能屬於該法律關係的證據。如果陳述的事實和證據能夠相互印證。是可以作為證據使用的。因此要特別注意原答辯和另外案件中的事實關係,是不是有關聯性。

  • 3 # 葉律師

    二審撤銷的一審判決,原答辯還能作另一個案子的證據嗎?

    作證據,這個自然是沒有問題。

    因為訴訟,被告會向法庭提交書面答辯意見,答辯意見可能會涉及案件事實的陳述。對於案件事實的陳述,這個原則上屬於被告的自認。當然,這種答辯的意見更多的是相對面,但如果對於其他案件有用,那自然是可以作為證據提供。不過,因為案件已經過一審二審,法院也會對於案件事實進行認定,若生效裁判有對事實進行認定,那還是要以法院的判決認定事實為準。

    另外,除了答辯狀以外,庭審中法院會對案件事實進行審查,被告或代理人在庭審中陳述的內容也是可以作為證據,這一部分的內容基本都記載在庭審筆錄中,可以向法院申請影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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