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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曹燕龍律師

    你的邏輯有問題,聘請律師是為了防範風險,進而創造價值。如果你覺得律師會使你增加風險,那就無需聘請律師,所以就不存在你認為的風險。

  • 2 # 西安律師王軍毅

    正規的律師事務所,有相關經驗的律師好會為你防範風險,如果是業內的外行,或不重視你的業務,會給你帶來損失或風險。

  • 3 # 晚點播報

    在聘請律師時,經常會有“風險代理”的說法,在一些律所的廣告或宣傳中出現的:“不成功、不收費”、“勝訴後再付律師費”、“不成功、退還代理費”的說法,不管是否合法,從性質上說也屬於風險代理範疇。

    一、什麼是風險代理?

    風險代理是相對於固定收費而言的,通常律師代理案件採取固定收費的方式,在簽訂代理協議時就由雙方協商確定下來,並且在簽訂協議後就由當事人支付給律師所。固定收費的方式,不管代理的結果如何,代理費標準都不變,既不會因為勝訴而追加費用,也不會因為敗訴而退還費用。

    而風險代理的收費數額和標準則是與案件結果掛鉤的,案件的結果對當事人越有利,代理費越高,反之則越低,甚至沒有。

    採取風險代理的,在簽訂代理合同時,當事人可以先不支付律師費或只支付很少數額的律師費,雙方在合同中確定一個比例,等律師成功辦理了委託人的委託事項後,再根據完成情況、當事人的收益情況收取約定比例的律師費。

    或者先預收全部或部分律師費,最後再根據案件的結果及商定的收費標準,多退少補。總之,風險代理的律師費數額與案件結果掛鉤。

    二、風險代理中的風險指的是什麼?

    為什麼叫風險代理呢?因為這種方式對於當事人和律師都存在一定的風險。

    對當事人而言,只有其準備委託的案件敗訴或不能執行的風險達到一定程度時,才會採用風險代理的模式聘請律師。

    理論上講,在法院沒有判決之前,所有案件的結果都是不確定的,沒有絕對無風險的案子。但是綜合相關案情和證據,案件風險還是有大小之分的。經當事人內心評估,當案件敗訴或不能執行的風險達到一定程度時,當事人會考慮按固定標準聘請律師所交的費用是否值得。如果覺得案件風險較大,而支付固定標準的律師費不值時,當事人則願意選擇風險代理的方式。

    所以,選擇風險代理方式聘請律師,對當事人而言肯定是因為案件結果存在相當的可能不能勝訴,或雖然勝訴但可能無法順利執行。

    而對律師而言,風險代理的風險就是其付出的勞動可能會因為案件結果的不理想而無法收到律師費,或者收到的律師費明顯低於其勞動價值。

    三、風險代理的收費方式

    以楊文戰律師辦理和接觸的風險代理案件來看,風險代理從大類上分,有兩種收費方式:

    1、半風險代理模式

    在代理合同中律師代理費分兩部分,基本代理費+風險代理費。

    基本代理費部分簽約後支付,且不論辦案結果如何,這部分不予退還。

    而風險代理部分則是約定以一定比例或標準,結合案件處理結果,支付風險代理費。

    2、全風險代理模式

    合同中的全部代理費均與結果掛鉤,全部是按一定比例或標準,結合案件處理結果確定應支付的代理費。

    不管是半風險代理模式中的風險代理部分還是全風險代理模式,雙方視案情需要也可以約定當事人先預付一部分或全部的風險代理費,最後根據案件結果多退少補。

    需要特別說明的是,風險代理中律師的風險指的是律師付出勞動有無法獲得相應報酬的風險。但在辦案過程中發生的法院等第三方收取的訴訟費、保全費等費用或者律師在辦案過程中發生的差旅費等辦案支出,並不屬於風險代理範圍。

    法院等第三方收取與訴訟相關的費用,不管是否聘請律師代理,都會發生。而律師辦案過程中發生的差旅費,如果律師不代理,當事人自己處理同樣也會發生。這些費用是由當事人根據實際發生情況支付的,不在律師風險代理費範圍。

    還有,與案件結果掛鉤可能是指案件的判決結果,也可能是指案件判決後的執行結果。到底是與哪個結果掛鉤,需要雙方在代理合同中予以明確。

    四、風險代理的收費標準

    按司法部《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13條的規定:實行風險代理收費,最高收費金額不得高於收費合同約定標的額的30%。

    具體的比例,則要根據案件的難度、標的額的大小、地域、風險代理的不同收費方式等情況,由當事人與律師協商確定,總的原則是風險和收益成正比:

    案件難度大的比難度小的收費比例要高;

    案件標的額小的比標的額大的收費比例要高;

    外地的案件比本地的案件收費比例要高;

    全風險模式比半風險模式收費比例要高;

    半風險模式中,基本代理費低的比高的收費比例要高;

    完全事後才付費的比事先預付風險代理費的比例要高;

    與執行結果掛鉤的比與只與判決結果掛鉤的收費比例要高;

    另外,律師也要注意,由於風險代理方式在勝訴後,當事人要支付的律師費較固定收費方式要高得多,為免爭議,律師應先告知當事人固定收費的標準,供當事人選擇,並對相關風險進行充分提示,這一點很重要。

    五、禁止或不適合風險代理的案件

    不是所有的案件都適合風險代理,也不是所有的案件都能使用風險代理的方式。根據《北京市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的規定,以下案件,禁止採取風險代理的方式:

    1、擔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訴人、被害人的代理人。

    2、擔任公民請求支付勞動報酬、工傷賠償,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請求發給撫卹金、救濟金,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訴訟、行政訴訟的代理人,以及擔任涉及安全事故、環境汙染、徵地拆遷賠償(補償)等公共利益的群體性訴訟案件代理人。

    3、擔任公民請求國家賠償案件的代理人。

    關於這個禁止風險代理的範圍,各地制訂的收費辦法中都差不多,因為都是依據上位的法律法規制訂的。

    特別說明:按2006年司法部《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的規定,“婚姻、繼承”案件也不能使用風險代理的方式,但是在2016年《北京市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中並沒有規定“婚姻、繼承”案件不得適用風險代理。這是因為在2014年發改委的《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放開部分服務價格意見的通知》中,對於律師服務中強制要求實行政府指導價的範圍,不包括“婚姻、繼承”案件。也就是說,按最新的規定,“婚姻、繼承”案件是可以採取風險代理的方式的。

    當然,不在禁止範圍內的案件,當事人未必都希望採取風險代理方式,當事人希望採取風險代理的,律師也未必都接受。

    對當事人而言,只有案件風險達到一定值,當事人才願意採取風險代理的方式。

    而對律師而言,通常風險代理適用於一些大額的“合同糾紛”、“討債的債務糾紛”等涉及一定財產數額的訴訟或非訴案件。如果案件標的非常小,即使按最高30%的標準也收不到多少律師費,律師當然不願意代理。如果律師認為顯然沒什麼勝訴的機會,白白付出勞動而無收益的可能性太大,律師同樣也不願意接受。

  • 4 # 瞎丸

    聘請律師就是為了規避自己法律行為所可能遭受的潛在風險,所謂親情律師的法律風險,樓主是怕被律師坑了嗎?現實中也不乏這些事情的存在,畢竟任何群體都有害群之馬,但碰見這類事情也很好處理,收集證據去當地律協和司法局舉報即可。

  • 5 # 劉培波律師

    聘請正規專業的律師為你提供法律服務,目的是減少甚至規避你的社會交往、生意往來的法律風險,但如果你不信任你的律師又何必聘請律師呢?

  • 6 # 法潤萬家法律諮詢

    聘請律師是為了防範風險規避自己法律行為。至於風險多大取決於這個律師的職業道德和職業能力;另一方面,取決於你委託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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