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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老七35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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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小二亂彈
我覺得單位要從“情理法”三章來慎重考慮。
違法施工,造成工人扣押,應該是首先是企業違法,主要責任在於老闆,為啥僅扣押工人很是費解;但工人確實也違法了,儘管是老闆安排但畢竟是成年人,賠償“合法權益”講不通!我不是“各打五十大板”,只是說這個道理,總之,“於法不通”!
深入一下,違法施工肯定不是工人個人行為,工人知道不知道違法,雖然工人是成年人,但確實有些人不知道那些違法那些不違法,是你欺騙還是強迫?如果是這樣你起碼要發人家工資,獎金也不能缺了人家的,如果是委屈了另外還要給工人補償,這才道理上過得去!
另外,如果不是企業和老闆安排,工人自願違法施工,自己又不知道後果嚴重,畢竟不是為了工人利益,還是為了企業,起碼要給工人發個生活費,基本工資要給,但回來後還是要批評教育,這才情理之中。
總之重點是分清責任,獎懲分明,另外就是吸取教訓,尤其是企業和老闆,不論法律制裁與否,不能為了掙錢是非不分。
謝邀:八十年代初,我有個發小,部隊汽車兵轉業到地方開車。一天為單位出車,太忙了,該吃晚飯沒吃又忙出車。誰知出了事故,對方手扶拖拉機拉了十來個人,迎頭撞上死了四個傷七八個。後判了三年刑,幾個月後照開農場生活車。減刑一年回家,原單位照樣讓他上班,且宿舍都一直留著。現己退休幾年當爺爺了。工資六七千塊。四十年前的真事。不知現政策如何。
痴長六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