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志超案的真兇會是誰
從媒體報導看,被害人屍體是在一個月後被發現的,發現屍體的地點是被害人生前所在學校教學樓一個停用的廁所內。從被害人失蹤的時間與屍體出現的地點看,犯罪嫌疑人應當就潛伏在被害人的周邊,可能是她的同學,可能是學校的教工,更可能是學校附近的閒散人員。
從被害人遇害的情況看,張志超案的真兇必須具備以下條件:一是,能夠順利地接觸被害人。被害人是一名普通的中學生,其同學、老師無疑是最容易接觸被害人的,公安機關懷疑張志超是兇手並非無因。二是,犯罪嫌疑人在學校或周邊地區應當有相對獨立的作案空間。被害人的屍體是1個月後在學校停用的廁所中被發現的,從發現屍體的地點看屬於開放現場,被害人屍體很容易被發現,那麼,為何在1個月後才被發現?極可能是犯罪嫌疑人移動屍體的結果。從偵查的角度看,本案發現被害人屍體的地方可能是原始現場,也可能是變動後的現場,偵查應當努力尋找第一殺人現場。如果廁所是變動現場,第一殺人現場與廁所的距離不會太遠,甚至就在校內。三是,犯罪嫌疑人在體力上應當能夠制服被害人。從偵查的角度看,偵破此案的關鍵是查清被害人的最後生活軌跡,努力排查誰是最後一個接觸被害人的人員。
從被害人的個人情況及案發現場看,只要偵查方法恰當,此案應當具備偵破的條件。
從媒體報導看,張志超案件的真兇仍然沒有落網,真兇逍遙法外的原因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是,相關部門對失蹤女學生的資訊不重視。被害人的屍體是在遇害後一個月被發現的,也就是說,被害人在一個月前已經遇害。被害人遇害的形式首先是以失蹤的方式顯露於外的,那麼,被害人家屬是否報警,學校是否安排相關人員尋找,公安機關是否立案偵查?這些都是未知數。如果相關部門或學校,對女學生失蹤一事具有敏感性,及時尋找,及時立案,主動偵查,主動作為,應當說,本案的偵查條件還是比較好的。
二是,偵查時機過於延遲。偵查是一項對抗性很強的活動,必須抓住戰機、及時偵查,才可能偵破案件。就偵查工作而言,任何時間的延誤都等於蒸發了真理,一些重要證據就可能滅失。從媒體報導看,被害人屍體是在一個月後發現的。如果此案真的是強姦殺人,一些重要的生物證據可能已經滅失或損毀,偵查機關很難再透過物證鎖定犯罪嫌疑人。
三是,偵查方法過於簡單粗暴。從偵查學角度看,何時正面接觸犯罪嫌疑人是非常考究的事情,作為一名成熟的偵查人員應當進行更多的外圍偵查,再正面接觸犯罪嫌疑人。本案中,從學校老師報案,到公安機關對張志超第1次傳喚也就在6個小時左右。在這麼短的時間內,公安機關很可能沒有來得及進行屍體檢驗與屍體解剖,更未來得及調查走訪學校周邊地區,在許多重要偵查工作沒有開展的時候,就將張志超確定為重點嫌疑人,顯然是不恰當的。另外,從王廣超被司法機關追究包庇罪看,王廣超很可能作出有利於張志超的證言,而且,作出張志超不在犯罪現場證言的同學大約有4人。即便公安機關依靠2位不利於張志超的同學證言定案,公安機關也應當對有利於張志超的證言進行查證,才可能避免冤假錯案與放縱真兇。相反,公安機關並未對有利於張志超的同學證言進行查證,反而追究了王廣超的刑事責任。
張志超案的真兇會是誰
從媒體報導看,被害人屍體是在一個月後被發現的,發現屍體的地點是被害人生前所在學校教學樓一個停用的廁所內。從被害人失蹤的時間與屍體出現的地點看,犯罪嫌疑人應當就潛伏在被害人的周邊,可能是她的同學,可能是學校的教工,更可能是學校附近的閒散人員。
從被害人遇害的情況看,張志超案的真兇必須具備以下條件:一是,能夠順利地接觸被害人。被害人是一名普通的中學生,其同學、老師無疑是最容易接觸被害人的,公安機關懷疑張志超是兇手並非無因。二是,犯罪嫌疑人在學校或周邊地區應當有相對獨立的作案空間。被害人的屍體是1個月後在學校停用的廁所中被發現的,從發現屍體的地點看屬於開放現場,被害人屍體很容易被發現,那麼,為何在1個月後才被發現?極可能是犯罪嫌疑人移動屍體的結果。從偵查的角度看,本案發現被害人屍體的地方可能是原始現場,也可能是變動後的現場,偵查應當努力尋找第一殺人現場。如果廁所是變動現場,第一殺人現場與廁所的距離不會太遠,甚至就在校內。三是,犯罪嫌疑人在體力上應當能夠制服被害人。從偵查的角度看,偵破此案的關鍵是查清被害人的最後生活軌跡,努力排查誰是最後一個接觸被害人的人員。
從被害人的個人情況及案發現場看,只要偵查方法恰當,此案應當具備偵破的條件。
從媒體報導看,張志超案件的真兇仍然沒有落網,真兇逍遙法外的原因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是,相關部門對失蹤女學生的資訊不重視。被害人的屍體是在遇害後一個月被發現的,也就是說,被害人在一個月前已經遇害。被害人遇害的形式首先是以失蹤的方式顯露於外的,那麼,被害人家屬是否報警,學校是否安排相關人員尋找,公安機關是否立案偵查?這些都是未知數。如果相關部門或學校,對女學生失蹤一事具有敏感性,及時尋找,及時立案,主動偵查,主動作為,應當說,本案的偵查條件還是比較好的。
二是,偵查時機過於延遲。偵查是一項對抗性很強的活動,必須抓住戰機、及時偵查,才可能偵破案件。就偵查工作而言,任何時間的延誤都等於蒸發了真理,一些重要證據就可能滅失。從媒體報導看,被害人屍體是在一個月後發現的。如果此案真的是強姦殺人,一些重要的生物證據可能已經滅失或損毀,偵查機關很難再透過物證鎖定犯罪嫌疑人。
三是,偵查方法過於簡單粗暴。從偵查學角度看,何時正面接觸犯罪嫌疑人是非常考究的事情,作為一名成熟的偵查人員應當進行更多的外圍偵查,再正面接觸犯罪嫌疑人。本案中,從學校老師報案,到公安機關對張志超第1次傳喚也就在6個小時左右。在這麼短的時間內,公安機關很可能沒有來得及進行屍體檢驗與屍體解剖,更未來得及調查走訪學校周邊地區,在許多重要偵查工作沒有開展的時候,就將張志超確定為重點嫌疑人,顯然是不恰當的。另外,從王廣超被司法機關追究包庇罪看,王廣超很可能作出有利於張志超的證言,而且,作出張志超不在犯罪現場證言的同學大約有4人。即便公安機關依靠2位不利於張志超的同學證言定案,公安機關也應當對有利於張志超的證言進行查證,才可能避免冤假錯案與放縱真兇。相反,公安機關並未對有利於張志超的同學證言進行查證,反而追究了王廣超的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