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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職場紅哥

    「紅哥觀點」住在工廠,提前一小時下班出廠去看病,途中出車禍,在看病的途中出的車禍,屬於工作時間辦私事,跟工作有什麼關係?工廠憑什麼要承擔工傷責任?

    為什麼不能算工傷。

    1、不是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傷害。

    提前一個小時下班去看病,或許屬於工作時間,但你去看病,不是去工作,自然也就不屬於因工作原因受的傷害,也不屬於因公外出。

    2、不管出車禍是否是非本人主要責任,但事故地點、時間並不屬於上下班的必經路線和下班回宿舍的時間。

    住在工廠宿舍,那麼你的上下班路線就是車間、宿舍之間的線路。或許你去看病的時候與你回宿舍的線路有部分重合,但出車禍的時間也不是你下班後回宿舍的時間。

    如何處理車禍事故。

    出車禍後,第一時間報警,劃分責任界限,按交通事故來處理。期間可找公司開具收入證明,以核算你因車禍而造成的誤工等費用。

    對於非工傷,單位千萬不能當“冤大頭”,尤其是構成傷殘級別的人身傷害事故,在與受傷員工解除合同時,一次性就業補助金是由單位支付的。

  • 2 # 暖心人社

    關於工傷的認定,必須符合法定的幾大情形。就題目所說的情況,不可能是工傷。

    工傷認定有七大情形:

    第一,工作時間、工作崗位,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傷害。

    第二,工作時間的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這種情況包括上廁所和換衣服都是。

    第三,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注意暴力和事故傷害不是一種情形。比如工廠的紀律監督員或者管理人員,在處置工人關係時被暴怒的一方打傷。

    第四,患職業病。對職業病是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主要是因工作場所的輻射、粉塵、其他有毒有害因素等原因,引起的疾病。至於我們坐著看電腦太久的頸椎病、近視眼都不屬於職業病。

    第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的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職工本人請假外出看病,不屬於因工,也不屬於工作原因。

    如果說外出請假看病期間,被領導再安排去送其他東西,在送這樣東西的途中屬於工傷,看病途中就不屬於了。另外,領導安排送的私人物品也不屬於因工。

    第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這種情況,主要是職工本人應當在回家的必經之路,比如工廠門口等等。但是如果職工長期居住在廠內宿舍,肯定不屬於這一型別。

    第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除了上述7種情形可以認定為工傷之外,還有三種情形可以視同工傷。

    第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注意,這是以死亡為條件。

    第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這種情況雖然跟工作無關,但是屬於維護公共利益、國家利益,值得褒獎,國家法律可以照顧。

    第三,職工仍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對革命傷殘軍人進行優先照顧,大家都會認可。注意我們所說的因公和因工是不同的,分別是因為公共事務和因為工作原因。

    其實,除了工傷保險條例之外,我們還有烈士褒揚條例。如果是因公死亡,又被評定上烈士,可以在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之外,額外享受烈士褒揚金。一次性工傷補助金標準為上年度全國城鎮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18年全國城鎮人均可支配收入是39251元。烈士褒揚金是可支配收入的30倍。

    所以,工傷認定是有嚴格的法律法規規定的,必須符合相應的情形,經工傷認定部門認定之後才會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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