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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傳越時空

    《物權法》第六章第七十三條 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於個人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

    第七十四條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退一萬步講,即使要收費,那也是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委託物業公司收費,且取之於民用之於民,而不是物業公司謀取非法利益的工具。

  • 2 # KIMSUN

    是否違法首先要看開發商是否有停車場的房產證,有房產證的停車場的所有權屬於開發商。所有權屬於開發商就可以將停車場的經營管理權授權給物業公司。有些省的規定不一樣,有的省規定是物業公司可以收費(僅限小區內),無需要公安局備案,但是收費漲價要公示,得到業主的同意。有的省規定的是停車場報備然後按照政府指導價收費。主要是停車場是否有房產證,停車場是否報備,是否有物價局定價,收費單位是否有正規發票,這樣就可以知道所有停車場是否是應該收費。

  • 3 # 梁海雄168

    當然屬於違法了,物業公司沒有權利強佔小區廣告費和停車費,業主應該成立業主委員會,讓業主自己商議,如何使用這兩筆費用。

  • 4 # 天方地圓001

    是違法行為,這叫小區的公共收益,30%可用於彌補物業費不足,其它都是業主的錢,法律明確規定由街道社群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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