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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稜鏡說法

    你好,你要問的是犯罪分子從犯罪到判刑的流程,那麼這裡可以省略掉判刑後的上訴,二審,以及監獄執行的過程,下面簡單做一下說明。

    一、偵查階段(公安機關)。

    首先,犯罪分子犯罪後,有人報案或者公安機關發現有案件的發生,之後公安機關進行受理並立案偵查,然後公安機關查詢犯罪嫌疑人,找到之後對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從人被採取強制措施一直到案件移送給檢察機關,這一階段稱“偵查階段”,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進行偵查。在這個環節公安機關要收集、調取證據;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進行勘驗、檢查;進行進行搜查;查封、扣押物證、書證等措施。

    在公安機關認為證據已經收集到位,案件事實已經查清,就會將案件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案件進入第二個階段。

    二、審查起訴階段(檢察機關)。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審查案件事實是否清楚,證據能否確實充分,是否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並提起公訴。這個階段在時間上一般是一個月到一個半月重大疑難複雜的案件可能退回補充偵查。

    檢察院對案件審查完畢,會出現三種情況:

    (1)如果確定案件材料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那麼檢察機關可以把案件移送法院,進去第三個階段,即審判環節。

    (2)如果認為犯罪嫌疑人行為不構成犯罪,或者情節顯著輕微,或者經過補充偵查證據仍然明顯不足,則由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

    (3)如果認為案件證據尚不夠充分,確鑿,那麼可以將案件退回到公安部門重新進行偵查。

    三、審判階段(法院)。

    檢察機關將案件移送給法院以後,法院對案件進行審查,對於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並且附有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影印件或者照片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開庭審判後就會下達判決書,這個時候就是所謂“被判刑”了。

    被判刑後還有上訴,執行等程式,鑑於問題沒有問,這裡就不再贅述了。

  • 2 # 曹順海一德州律師

    一般分為三個程式。

    一、公安機關偵查程式。

    二、檢察院審查起訴程式。

    三、在法院審理程式。

    法院審理程式包括一審程式,二審程式,再審程式。

    二審程式和再審程式,是被告人上訴或申請再審、申訴後,或者檢察院抗訴後才產生的,不是每個案件必須的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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