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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執中bj1

    業委會辦公用房不成問題,法律法規都有明確規定。

    業委會辦公經費的出處,按住建部檔案規定也不應該有問題。令人不解的是不少人反對從小區公共收益中提取業委會辦公經費。

    業委會的經費不算多,如果連這個都不想負擔,業委會怎麼工作!

    有些人成天喊著要物業公司把車位租金、廣告費等公共收益交出來;又經常擔心公共維修基金被物業公司盜用了,但是如果沒有業委會去監督物業公司交回這些資金,沒有業委會去管理這些資金,豈不是空喊?

    這兩項資金數目都很大,從公共收益中提取一部分作為業委會經費合理合法,也完全符合情理。 想收穫,就必須付出成本。天下哪有白揀便宜的好事?

    在他們看來寧可讓物業公司貪了去,也不情願花在業委會身上。"寧予外賊,不予家奴"這是慈禧太后的觀點,居然出現在部分業主口中。難道不是愚昧無知、狹隘自私嗎?

  • 2 # 業委會的正確開啟方式

      首屆業委會成立的辦公地點由開發商提供,首屆業委會辦公用品可以從多渠道爭取,如果實在沒有其他辦法,那業委會可以自己購買辦公用品,費用一般都是從公共收益裡面支出。法規依據的話,通常都是依據各地區住宅物業相關規定以及小區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約定,各地區不盡相同,但是大同小異。

      首屆業委會籌建之初,小區開發商需要向政府部門提供成立首屆業委會的相關資料,比如小區的業主清冊,已經繳納的維修資金清冊,小區的物業管理區域核定,小區的物業管理用房和業委會用房(業委會用房也包含在物業管理用房內)。按照上海市的要求,小區的業委會用房面積不得低於30平方米。所以說,成立首屆業委會的關鍵還是在小區開發商,如果資料不齊,沒有業委會和物業用房的話,政府部門也不會讓業委會籌建工作馬上啟動的。

      業委會的辦公用品則根本不是問題。在籌建首屆業委會的時候,部分地區有規定要求小區開發商拿出一筆錢用於籌建業委會的相關費用,費用有結餘的話,也可以用於小區首屆業委會的辦公用品。另外,業委會也可以爭取維修資金存取銀行給予一定的辦公用品支援,每個小區公共維修資金少則幾百萬,多則上千萬,對於銀行來說也是一個非常好的優質客戶。業委會在擬定維修資金存取銀行的方案時,也可以向銀行爭取額外辦公用品的支援,一般銀行在一定金額範圍內也會同意。最後,業委會最常用的購買辦公用品途徑還是依照小區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約定,從小區公共收益或以其他方式來進行購買和支取。

      業委會在購買辦公用品的時候,要特別注意,不要超出業委會的辦公範圍去購買一些奢侈品、非辦公必須的物品,比如咖啡機、麻將桌等,並且業委會每年辦公經費的使用都必須限定在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約定的額度之內,否則就是違規。

  • 3 # 九智使用者164809192984

    最好到市政府辦公大樓辦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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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真要是道德好丶具備無私奉獻精神的丶不求薪水的丶心懷好意的丶有責任敢擔當的,業務精通,尊紀守法的人成立業委會,真是小區的一大幸事!相反後患無窮,有一小撮人想成立業委會的人都想瘋了!想必真有油水呀,不然不能臉都不要了要成立所謂的業委會。經大家這麼一說,成立業委會成功的案例少之又少`,為什麼這樣說呢?因為張羅成立業委會的人素質高紙不齊,目的不純且動機不好,所以,業委會反到演變成坑業主的禍端,形成了小區管理惡性迴圈!朋友們想想我們都想過著舒適安逸生活,特別是中老人年一輩子忙綠到頭來讓這業委會鬧騰的浸食不安,我們有社群和公檢法為我們討公道這才靠譜,業委會大多數吃物業費開支,終了還解決不了什麼問題,反而更添堵。我天地良心告誡朋友,不支援成立業委會是對業主負責任的明智選擇!

  • 4 # 忍穩慢

    不管是首屆業委會成立,還是業已成立的業委會,其辦公地點就是小區“物業管理用房”

    《物業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是: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配置必要的物業管理用房。

    單從字面理解,似乎這些房屋專門提供給物業公司所用。實際上,所謂的

    物業管理用房就包括業主大會及業主委員會辦公用房。

    而且其所有權依法屬於業主。未經業主大會同意,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的用途。

    住建部《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第四十二條規定: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由全體業主承擔。工作經費可以由業主分攤,也可以從物業共有部分經營所得收益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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