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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政商觀察者

    問題解答:

    既然公安機關已經以涉嫌尋釁滋事罪立為刑事案件,那麼作為受害人以及家屬是不能到公安機關申請撤案的,因為尋釁滋事罪屬於刑事公訴案件,需要司法機關根據案件的犯罪事實,情節,危害程度等因素去決定是否撤銷案件,不能以任何人的私人意志為轉移。

    但是,如果受害人與嫌疑人之間已經達成和解的,那麼案件適用刑事和解。也就是說,受害人方出具諒解書並交給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會對案件重新考慮,並作出是否撤銷案件的決定。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三百三十三條規定, 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真誠悔罪,透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願和解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依法作為當事人和解的公訴案件辦理:

    (一)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

    (二)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得作為當事人和解的公訴案件辦理。

    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 經過偵查,發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撤銷案件:

    (一)沒有犯罪事實的;

    (二)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三)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四)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

    對於經過偵查,發現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不是被立案偵查的犯罪嫌疑人實施的,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夠刑事處罰的,應當對有關犯罪嫌疑人終止偵查,並對該案件繼續偵查。

    總結:

    提問者作為受害人的一方,不能到公安機關申請撤銷案件,但是可以向公安機關“求情”,請求公安機關對相關嫌疑人從輕處理,或者不予處理,並出具諒解協議書。

    而該案中,多人毆打一個女孩任,屬於聚眾毆打他人,明顯符合尋釁滋事罪的特點,但是從造成的結果來看並不嚴重,可以認定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因此公安機關有權作出撤銷案件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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