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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小書蟲兒

    勞動合同法有規定,提前一個月提交了離職報告(留下書面證據),交接完工作後可以離職,你領導沒有權力限制你離職。

    若是領導挽留你你可以提工資待遇要求,根據情況選擇去留。

  • 2 # J小勁

    根據《勞動法》第三十一條,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所以你只要提前三十日書面提出辭職申請。到了三十天後,你就可以直接走人,不用管企業是否批准。如果企業以此剋扣你的薪資或不給你辦理離職手續,你可以到勞動仲裁委直接申請仲裁,讓他們賠償因未及時給你辦理離職手續導致你的損失,

  • 3 # 愛戀果我們戀愛吧

    先軟後硬!

    一是跟領導好好談一次,說明白自己不適合繼續這份工作的原因!二是從家庭情況說說原因!三是談談自己的理想,希望自己能夠有所突破!

    實在還不同意,就到勞保處反饋一下情況,相信一定能夠解決!

  • 4 # 慾望心在作祟

    建議: 1) 先看看你和公司籤的合同裡對於這種事情是怎麼規定的;

    2) 你還是再嘗試和老闆談一下,至少弄清楚他/她圖的是什麼?是因為沒找到合適的人?是因為捨不得你?還是...你才好做應對措施。

    3)最後,走是要走,可以不翻臉還是不翻臉好,說些好話爭取他/她的理解,就算讓他/她挽回點面子好下臺也好,保持一條人脈,對你以後有好處。

    4一定要騎驢找馬,

  • 5 # 使用者54027596397

    根據勞動法到時間是可以走的,如果領導故意為難你就不好說了,勞動仲裁肯定沒問題,就是麻煩點。不過公司肯定不願意走到這一步。

  • 6 # 小刀說事兒

    你好,本人有資深的從業經驗,也入職過不少型別的公司,根據您的問題,您應該目前是入職在一個小單位而且是一個人員崗位急缺的情況下。因為一般的大型企業或者工廠都有自己的人事部門或者外包勞務中介協調人員排程,您領導不同意這種情況幾乎是很少出現的

    不管您是處在什麼公司什麼崗位,您主動離職前公司都會勸您一番的,並且會用一個月作為期限給您再考慮的時間,同時這些時間也可以為及時補充員工排程做準備。

    畢竟作為曾經的員工或者領導,話是要說到位的,既然您已經商量好了一個月離職,到期領導不同意,以我的從業經驗來看,應該是目前公司並沒有補充到新員工來代替你的崗位,或者新員工還沒有完全熟悉

    前者的話我建議您用自己的人脈資源協助公司招聘新員工,後者的話建議您用心鍛鍊新員工,把該崗位需要熟悉的技能都傳授給他。這樣的話,領導也會放心讓你走了,還不會產生矛盾,以後還是朋友,有利於你以後的發展道路

    再者,不建議強制離職,這樣容易使你的工資打水漂或者大打折扣,尤其在沒有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勞動成果得不到保障。如果打官司的話,只要有在此地的工作證據,也能很大機率勝訴,國家對勞動人民也是比較支援的。最好根據工資多少決定要不要強制離職,付出的代價和時間是不是成正比。

    當然,還有一種情況就是,你真的不能耗下去了,也需要拿工資,你就需要拿出來合理的解釋跟領導說明情況,最好找領導心情好的時候,根據領導的性格把握語氣力度,在你們曾經是同事的基礎上,相信很多領導都會善解人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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