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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知心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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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中和智慧財產權代理
一、何為知識共享
根據《元照英美法詞典》commons被譯為“共享權”,Creative Commons一般譯為知識共享。
2001年,以美國斯坦福大學法學院教授勞倫斯•萊斯格(Lawrence Lessig)為首的智慧財產權專家共同成立了知識共享組織。知識共享組織是一個非營利組織,此組織的主要宗旨是增加創意作品的流通可及性,作為其他人據以創作及共享的基礎,並尋找適當的法律工具以確保上述理念。[1]同時,知識共享許可也是該組織提供的一系列著作權開放許可的名稱。
開放許可的出現和運用是部分版權人為實現作品的衍生性有效利用和內容創新而自發創制的版權許可模式。自由軟體組織(Free Software Foundation)的公共許可(General Public License)是開源許可的典型代表,是針對計算機軟體而設計的協議,而知識共享許可是針對其他種類的創作性作品創設的,比如學術文章、文學、音樂、電影、教材等其他種類的作品。
二、知識共享的特點
對創造性控制的討論往往會導致多種極端的發生。一個極端是一幅完全控制的景象,另一個極端是無政府的混亂景象。知識共享許可的目標是:在預設的限制性規則日益增多的今天,構建一個合理、靈活的著作權體系。知識共享組織致力於恢復這些價值理念。就像自由軟體和開源運動那樣,知識共享組織的目標是合作和共享思想,但是所採取的方式是自願和自由選擇。
知識共享是否有違版權?知識共享許可本質上是版權許可,是建立在版權基礎之上的。知識共享許可為作者及其他版權所有人在作品傳播或權利使用便利提供了法律工具。如權利人希望其作品在共有領域有限制條件的傳播則會選擇知識共享許可,如權利人希望其作品按照智慧財產權法的規定進行權利保護的話,則不會使用知識共享許可。
知識共享的最大特點即為“部分權利保留”,從利於網際網路環境下作品的有效利用和傳播的角度,在開放許可框架下,版權人並非放棄全部權利,也非將作品完全置於公共領域。知識共享有別於非自願許可,有別於集體管理組織許可,更有別於完全權利保留。在完全權利保留模式下,先授權後使用對作品的使用方式能夠保護版權人的利益,但在當今網際網路環境下,存在傳播上的侷限性。透過開放許可的方式,透過版權人自願放棄部分權利,免去了繁瑣複雜的協商過程,節省了溝通成本,知識共享無疑與網際網路傳播的方式更加契合。
三、知識共享許可的形式
作者在作品上使用知識共享許可協議,並不意味著放棄著作權,而是在特定的條件下將部分權利授予公共領域內的使用者。根據知識共享中國大陸3.0協議內容,有以下幾種選項:
基於以上四種許可選項可組合成六種主要的許可協議:
回覆列表
這個應該是許可協議 ,許可有3種,
獨佔(只有被許可人可以使用,許可人和其他人都不能使用),
排他(許可人和被許可人可以使用,其他人不能使用),
普通許可。對自己權利最好肯定是普通許可,普通許可,自己可用還可以許可其他人。
綜合這幾種和實際情況選擇合適自己的一種。沒有最好只有合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