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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稅輝

    視同銷售行為是指在會計上通常不確認為收入,但是在稅務上應當確認為收入的行為,其本質就是稅務和會計對同一項行為的定性不同。之所以稅務上把會計上不應當確認為收入的行為確認為收入,是為了彌補稅收徵管漏洞的需要。

    而開具發票本身就是銷售行為,不需要再“視同”銷售。所以二者是互斥的,不可能同時存在。

    視同銷售行為包括哪些?

    視同銷售行為在不同的稅種上有不同的規定。拿增值稅舉例,視同銷售行為,包括以下幾種型別。

    1、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2、銷售代銷貨物;

    3、設有兩個以上機構並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其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於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4、將自產、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5、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6、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7、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不管是將貨物用於投資、分紅或者無償贈送,視同銷售行為的本質都是貨物或者服務的所有權發生了轉移。

    視同銷售行為和開具發票的關係

    上述的視同銷售行為,在會計上均不確認為收入,就不存在開具發票的情況。

    第一,既然是視同銷售行為,就不可能再開具發票。

    例如,某企業將自產的食品作為集體福利發放給優秀員工代表,一般情況下,企業是不可能再開具發票的。

    假如企業開具了發票,就是正兒八經的銷售行為,不需要再多此一舉進行“視同”。

    第二,開具發票的行為就不再需要“視同”處理。

    例如某汽車工廠將自產的小汽車作為獎品,獎勵給優秀的員工。因為汽車需要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才能夠登記上牌,所以企業肯定會開具發票,那麼在這種情況下,已經開具了發票,就不需要再做“視同”處理,直接確認銷售收入即可。

  • 2 # 會計考試草稿

    視同銷售不能開具專用發票嗎?

    結論:視情況而定,其中,5、6、9不可以開,剩下的就可以開。

    1. 將外購的貨物用於投資、分配、贈送

    2. 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3. 銷售代銷貨物

    4. 設有兩個以上機構並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於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5. 將自產或者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非增值稅應稅專案

    6. 將自產、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7. 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8. 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9. 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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