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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深漂V揚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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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葉律師
涉及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年裡修改是刑法修正案(十一)的重點內容。我們刑法沿用了40年的刑事責任年齡引來修訂。
修改前的刑事責任年齡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修改後的形勢責任年齡規定:已滿十二週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這是大家期盼已久的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年齡修改規定。從規定來看,自然是降低刑事責任年齡,我們將完全刑事責任年裡從原先的16週歲降低到14週歲,也就是說,只要年滿十四周歲,實施違法犯罪,那就要承擔刑事責任。相對刑事責任年齡則從原先的14週歲到16週歲修改為12週歲至14週歲,不過這個內容有所改變。原先是涉及8個嚴重性犯罪需要追責,現在是隻有故意殺人和故意傷害致人死亡、重傷,並且還需要最高檢的核準。
修改刑事責任年齡算是眾望所歸的結果。這些年來未成年人犯罪低齡化的現象十分明顯,並且犯罪數量、犯罪手段、犯罪後果都越來越嚴重。但礙於刑事責任年齡的規定,我們無法追究這些未成年人的刑事責任。刑事責任年齡的規定我們沿用了40年,這些年來,特別是改革開放後,我們在經濟、科技、教育、未成年人的發育等等方面都所有變化。立法方面自然也是要與時俱進。當然,懲治犯罪只是結果。我們自然是希望這些立法規定能夠對未成年人起到警示、教育作用,從而對未成年人的行為起到規範、指引。
好!相信下面這種讓人不寒而慄的新聞以後會少了許多,至少會讓小惡魔們在動手之前會權衡輕重。
有人說,條件苛刻,還是太保守,還有人說只放寬了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死亡和以特別殘忍的手段致人重傷這三種,言下之意調整得不夠完美,這其實是一種追求完美解決方案的謬誤,因為不管怎麼調整都不可能有完美解決方案。
此次調整,算是對之前接二連三未成年犯下的惡性案件作出的一種反應,畢竟不止一個小惡魔在被抓後說過:“我未成年,法律不敢拿我怎麼樣”,所以他們在犯案的時候,格外兇殘,有些甚至是接二連三的傷人殺人。
2013年,山東15歲少年胡某某,因瑣事與同學宗某某發生矛盾,在學校公寓樓一樓大廳趁其不備,持刀將宗某某殘忍殺害。這不是他第一次行兇,而早在兩個月前,胡某某就曾因瑣事持刀將另一位同學陳某某捅成重傷。被捕後態度蠻橫:我不到18歲死不了!
如今的青少年,12歲就已經達到父母一輩的身高,而他們接受的資訊也是上幾代的N倍,很容易受一些不良事件的影響誤入歧途。青春期的提前,法律還套用之前的標準,明顯就滯後,調整早就到了刻不容緩的地步。
早在自上世紀90年代,多個國家根據國情采取措施,進行了一場降低刑事責任年齡、遏制未成年人犯罪的立法改革。《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的建議,也是以12週歲為最低刑事責任年齡(只是希望各國在這個基礎上提高)。
此次調整,也算是一種對民間呼聲的響應,希望在學校做好宣傳普及工作,務必讓每個青少年知道,刑事責任意味著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