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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天山鷹

    債務未到期,不能起訴連帶擔保人。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 2 # 陳景軍律師

    這個問題應該是:設定擔保的合同,主合同(如借款合同)履行期限未滿,能否起訴擔保人。答案是否定的,即,只有當主合同期限屆滿,債務未受清償,債權人方可依據相關規定起訴擔保人。

    按照《擔保法》的規定,擔保方式包括: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

    現以保證擔保方式為例進行說明。

    保證包括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但有例外),即所謂先訴抗辯權。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當事人可以就保證期間進行約定。

    一、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二、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 3 # 生命總像一支鉛筆

    擔保未到期限,能不能起訴擔保人有兩種情況:

    對連帶責任保證人,可以起訴;

    對一般擔保人,不能起訴,只能起訴債務人。

    擔保是為債務人的債務向債權人擔保,也就是說,債權人對債務人履行債務不放心,於是要求第三人(擔保人)對債務的償還提供擔保,如果債務人到期不能償還債務,債權人可以要求擔保人承擔還款責任。

    擔保是有期限的。擔保期限,是指主債務到期之後一定期限,對此三方可以約定。如果沒有約定,法定期限為主債務到期之後六個月,即六個月內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過了擔保期限,擔保人不再承擔擔保責任。所以,債權人可以在擔保期限內要求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即起訴。

    如果過了擔保期限,債權人只能起訴債務人,不能起訴擔保人,擔保人的擔保責任免除。但在擔保期限內,能否起訴擔保人呢?這要分兩種情況:

    對連帶責任保證人,在擔保期限內,既可以起訴債務人,也可以同時起訴債務人和擔保人(不能只起訴擔保人)。起訴後,債務人和擔保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即由兩人捆綁式償還債務。過了擔保期限,只能起訴債務人了。

    對於一般責任擔保人,在擔保期限內也不能起訴擔保人,但可以起訴債務人。對債務人起訴後,如果債務人不能償還債務,可以執行擔保人財產。擔保人償還後,可以以債務人為被告提起訴訟,要求債務人償還代為償還的債務。如果債權人在擔保期限內不起訴債務人,債務人的擔保責任免除。

    總之,對未到擔保期限的,可以分兩種情況分別對待。但只要在擔保期限內起訴債務人和擔保人(連帶責任保證)或債務人(一般保證),擔保人的擔保責任就不能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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