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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竇律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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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滄浪扁舟行
首先,發最低生活費可以合法,您沒問清楚不好給您準確答案。
1,比如說“下崗待工人員,由企業依據當地政府的有關規定支付其生活費,生活費可以低於最低工資標準”……這是意見原文。
2,再比如說“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以上都說明最低工資標準可以被擊穿,現在的企業不傻,你沒有給出原因,答題人能給出你準確答案的是敷衍你。
其次,經濟賠償金和經濟補償金也是有區別的。詳情您沒有具體介紹,但推測這種情況,適用經濟補償金的機率大。
先這樣回答吧,你的問題還需要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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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朱工499
勞動規定:是以12個月的平均工資為標準,你說的這種情況只發最低生活費,是在家還是上班,如果是上班可以到勞動部門主張權利的,如果是在家一直沒上班,主張權利有點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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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實戰新HR
二、因此,上述問題中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標準,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應該分段計算,即勞動者在2008年前的工作年限應該按正常生產情況下的平均工資來計算經濟補償金,2008年以後的工作年限,應該按離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按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因此你不用擔心,肯定不能按最低生活費來計算,否則,就是不合法。如果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不成的,勞動者可以申請仲裁依法維權。三、法律連結1、《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的計算】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第九十七條 過渡性條款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訂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繼續履行;本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連續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次數,自本法施行後續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開始計算。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勞動關係,尚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後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2、《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回覆列表
一般來說,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是按照解除勞動關係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計算。
如果工資本身未足額支付,你可以按照足額支付的工資計算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並要求補足工資差額。用人單位不得無故剋扣工資,你主張工資差額部分,用人單位就扣工資合法進行舉證,舉證不能,你就贏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