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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遠慮君探險

    先說結論:不可行。大家不要抱有僥倖心理。

    在購買商業保險時,帶病投保主要會對健康保險產生影響,一是對保險公司是否決定承保有影響,二是對所購買的保險保費有影響。

    所以,在投保時保險公司都會要求投保人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避免因未如實告知而對後續的保障產生不好的影響。

    “帶病投保”且未如實告知,後果有哪些?

    1、保險公司知道“未如實告知”情況後,三十天內有權解除合同,不解除合同或者合同成立超過兩年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故意未如實告知的,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也不退還保費;

    3、因重大過失未如實告知的,並且對保險事故的發生與否有重大影響的,不賠償但退還保費;

    4、保險公司明知道未如實告知,仍然承保的,應當賠償。這是為了防止保險公司故意收取保費後,然後以未如實告知為由不理賠不退費。

    此外,保險中還有一條“不可抗辯”條款,也就是說保險公司在承保2年後,不得以未如實告知為由而拒賠,在這種情況下,帶病投保且未如實告知有什麼後果呢,保險公司真的會賠付嗎?

    保險公司在面對不可抗辯條款的時候,多數情況下難以獲得有利位置。多數情況下,保險公司敗訴賠付或者保險公司以接近賠付保額的金額進行和解。

    但下面兩種情況除外:

    1.投保前,保險事故已發生(比如已經確診為癌症,再投保重疾險),兩年後理賠,保險公司可拒賠解約,申請賠償的,法院不予支援。

    2.帶病投保後,兩年內出險,有意拖至兩年之後理賠的(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在發生保險事故時,有及時通知保險公司的義務),保險公司也可拒賠解約。

  • 2 # 三木話險

    做好別這樣做,給自己挖坑,不明智。

    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為,治療或體檢記錄很容易查到,這點不用心存僥倖。

    按照保險法第十六條,重大過失或故意未如實告知,保險公司拒賠是有法有據的,一旦糾紛,命運只能交待給法官來定奪,雖被保人獲勝的機率較大,但絕大部分不是有意不如實告知的,且掌握了有利的證據。

    部分帶病投保鑽空子的最終也沒拿到理賠金,結果倒貼了律師費和訴訟費。

    還要明確一件事情,帶病且如實告知也不見得就買不了保險,有些病對投保也不影響,有些病各保險公司的核保政策也有松有緊,多找幾家公司問問就好了。

    即使同一家公司,不同產品或不同核保人員之間也有松有緊,只是多花點時間,但對後續理賠是有幫助的。

    即使最終買不了保險,還要其他辦法一共防備,比如儲蓄、投資方式等。

    最後,三木想說一句,保險的最大誠信原則,雙方都應該遵守。

  • 3 # 人民理賠師

    世界上懂得未雨綢繆的人是極少數,大部分人只有在知道自己生病了的那一刻才開始後悔當初怎麼沒有為自己買一份保險。 這幾年,保哥收到最多的問題就是:“我生病了,還能買保險嗎?” 帶病投保是一個嚴肅的問題,今天保哥就用兩個真實的理賠案例,說說帶病投保究竟可不可行?

    正方:帶病投保可行,只要熬過兩年,理賠沒問題!

    正方案例:老人患癌“帶病投保”卻勝訴獲賠

    事情經過: 2017年1月,武先生透過朋友介紹,與北京某保險公司的業務員取得了聯絡,詳細詢問之後,武先生認為該公司值得信賴,便為父親武大爺投保了重疾險、壽險和商業醫療險三款保險。 由於武先生在天津工作,是異地投保,他始終沒有與業務員見過面,都是透過電話、微信聯絡投保事宜,保險合同也是業務員透過電話詢問後幫忙代簽的,宣告告知事項也均為業務員代為填寫。保險合同約定,如果武大爺患重大疾病或因病身故,則由保險公司按保額理賠。2019年3月,武大爺被檢查出下嚥惡性腫瘤(即喉癌),由於該疾病屬於保險合同中約定的重大疾病,武先生隨即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總額為27萬元的三份保單。 保險公司經過調查之後發現,武大爺在投保前幾天就已因患腦梗死、腦基底瘤住院治療。而在投保時,武先生隱瞞了父親的健康狀況,並未如實告知。保險公司認為,武先生始終隱瞞父親的健康情況,這種行為屬於惡意投保,因此決定拒絕理賠,並作出了單方解除保險合同的決定,且表示已經繳納的保險費用也都不予退還。

    審判結果:

    1. 法官表示,關於投保前的告知事項,中國《保險法》採用的是詢問告知模式,即由保險人進行詢問,投保人針對詢問的問題進行告知。本案中,保險公司透過簽訂書面合同及電話回訪兩種方式,對投保人進行了健康告知事項的詢問,可以視為保險公司盡到了詢問義務,而武先生並沒有盡到如實告知的義務。

    2. 武大爺雖是帶病投保,但武先生的投保日期為2017年1月,時間間隔已經超過2年,根據《保險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兩年不可抗條款”,保險公司不可以以未如實告知解除合同。

    3. 在投保時,武先生已經簽訂了授權保險公司查閱病案資料的確認書,但保險公司沒有及時行使法定解除權,而是選擇繼續劃扣保費,是保險公司失職。因此判定保險公司應當支付武大爺三份保單共計26.7萬餘元的保額。對這一審判結果,雙方均未提起上訴。

    “ 認為“帶病投保”可行的,一般主張保險中的“兩年不可抗”條款:

    根據保險法第16條規定: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的責任。

    所以,經常有不少保險員為了推單會說“只要投保成功,熬過兩年保險公司就一定賠”,其實這是一種嚴重的誤導。

    “兩年不可抗辯”具體其實是包含兩個意思: 一個是保險公司不能因此解除保險合同,但是如果存在重大事項隱瞞,那麼根據合同法,這份合同本身就不成立,所以沒用。

    另一點就是未如實告知兩年後的理賠,壽險的話一般是可以理賠的;但是如果是重疾險,往往就會出現兩種比較複雜的情況:

    1、兩年後出現重大疾病,如果不是未如實告知的既往症而且是首次患病,應該是可以賠的; 2、兩年後出現重大疾病,如果是未如實告知的既往症,則保險公司可以拒賠。 因此,在這個案例中,武先生購買的壽險是一定能夠得到理賠的,也告訴我們把保險配齊是多麼的重要!

    但反方的案例就沒那麼幸運,最終被拒賠!

    反方:帶病投保不可行,因為這是騙保!

    反方案例:小夥患肺癌買重疾險,熬過兩年後被拒賠,保險公司:惡意騙保!

    事情經過: 2016年5月,林某向保險公司購買了分紅險型附加重大疾病的保險,共2份。2018年8月初,林某因病申請理賠。2018年9月25日,保險公司林某在投保前已確診為肺癌,且健康告知中未如實告知,因此決定解除合同並拒絕理賠。 林某以“兩年不可抗辯條款”向法院起訴。

    審判結果: 林某雖然符合“兩年不可抗辨”,但林某早在2014年已確診為“肺癌”,但是在保險公司詢問到相關內容時,林某未如實告知。保險責任規定為合同成立後初次被診斷的疾病,實際上林某在投保前就已經確診了,屬於重大過失,保險公司可以依法解除合同。

    “ 因此,認為“帶病投保”不可行的,一般主張投保人存在欺瞞,甚至構成了欺詐,那2年不可抗辯肯定是不起作用的。因為“憲法在保險法之上”。

    對於消費者而言,究竟“帶病投保”可不可行,保哥認為身為投保人要注意兩點:

    01 保險遵守最大誠信原則:如實告知是你的事,是否承保是保險公司的事。

    《保險法》第16條規定:“保險人可以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所以,作為消費者,首先一定要如實告知。在大陸,關於健康告知,有一個基本原則是:有問到的疾病就要告知,沒有的就不需要告知。有問有答,不問不答,怎麼問怎麼答。確定要投保後,就不要多此一舉的去醫院體檢了,除非保險公司要求提供體檢報告,要不然體檢出來有問題可就欲哭無淚了。很多人都是因為買保險前去體檢了一下,最後被保險公司加費甚至最嚴重的情況下會拒保,這下好了,你想買人家還不賣你呢 。保險起見,等過了等待期再去。 那麼消費者如實告知自己生病了以後,是不是都會被拒絕承保呢? 實際上是不一定的。因為保險公司核保的關鍵並不是你生不生病,而是核實你有多大的風險。保險公司在客戶投保階段不會進行調查,因為這需要花費太大的成本。因此保險公司只對你自己提交的健康告知內容進行稽核,所以如果有人故意隱瞞病情,填寫有利於核保透過的如實告知,也是可以透過的。但事情其實並沒有他們想得那麼簡單!因為一旦被保人出險,保險公司會進行核賠,核賠會進行嚴格的稽核和調查的。實際上,只要是在正規醫院有過體檢、門診檢查或者住院醫療等,都會留下個人醫療記錄,所以隱瞞病情真正影響的是理賠階段,產生的大部分理賠糾紛也是在這裡。

    所以,“帶病投保”是可以的,但是你需要做的是如實告知,而是否承保就是保險公司的事了。

    02 籤保險合同有相關授權:籤不籤是你的事,查不查是保險公司的事。

    大家可能不知道,我們買保險時條款中都會自動加上一條相關授權,保險公司就可以拿著你的授權去醫院調取資料。很多醫院也都在實行電子病例管理制度,別說2年前,你10年前的就醫記錄保險公司都能查的到。

    保險公司有一個專門的理賠部門,當你需要理賠時,會透過各種渠道調查你的醫療記錄,主要有以下幾種:

    ●醫保或者農村合作醫療就診記錄;

    ●醫院就診理賠記錄,體檢機構體檢記錄;

    ●同業公司理賠記錄;

    ●必要時委託專業的調查公司或偵探機構深入調查。

    因此,一旦你簽了這份保險合同,就別想隱瞞自己的病情,理賠時拿著你的相關授權,去不去查是保險公司的事。而一旦被發現隱瞞病史,又無法舉證自己已經如實告知,就只能接受拒賠的結果了。

    本文結論:

    1. “帶病投保”有風險,但不一定不可行,消費者要做到“如實告知”;

    2. “兩年不可抗”條款不能包庇惡意隱瞞,蓄意騙保的事實;

    3. 未雨綢繆,為自己配齊保險,才是真正的智者。

  • 4 # 喝顏如玉的小仙女

    1、最大誠信原則

    最大誠信原則是在訂立和履行保險合同時,保險合同當事人以最大誠意履行自己的應盡義務,向對方充分而準確地告知有關保險的重要事實的行為。

    也就是說,在投保過程中,保險公司會要求投保人進行健康告知,以獲取能否承保的資訊,投保人必須如實告知。如實告知是最大誠信原則的一種體現。有問有答,不問不答,怎麼問怎麼答,這是如實告知的基本原則。

    如果自己或自己的親人身體有問題,我們一定要如實說明。因為不同情況的人投保,會有不同的承保結論。

    而這也是對消費者和保險公司最公平的處理方式。那麼如果身體健康有瑕疵,我們該如何投保呢?接下來我們介紹常見的帶病投保的情況。

    2、常見的帶病群體

    根據目前投保人群的相關資料顯示,最常見的帶病投保的情況有以下4種:

    1)乙型肝炎患者及其病毒攜帶者

    乙肝在中國是一個常見病,這類群體又分為乙肝病毒攜帶者和慢性乙型肝炎的患者。兩者的區分在於,前者的肝功能檢測指標是正常的,而後者的肝功能檢測指標是異常的。

    首先我們來看一下乙肝病毒攜帶者的情況,通常這類群體分為乙肝小三陽群體和乙肝大三陽群體。

    乙肝小三陽群體,也就是通常的乙肝五項檢查中的第一、四、五項檢測指標為陽性的人群。大部分保險公司線上下會作為標準體承保。而有些保險公司對此種情況可能會對這類人群採取加費承保,但是隻需要正常告知基本不會影響正常的投保。

    乙肝大三陽群體,指乙肝五項檢查中的第一、三、五這三項檢測指標為陽性的人群。一般這類患者投保會比較困難,但是如果肝功能正常,體檢情況較好,也有購買成功的案例,只是存在加費或肝部疾病責任免除的情況。

    如果你擔心被拒保,可以在準備充分的情況下,同時多投幾家試試,或者透過預核保的方式看看。

    其次,我們看一下乙肝患者的情況。

    也就是肝功能指標已經出現了醫學上的異常。正常情況,如果已經是乙肝患者,未來演化成肝癌的機率是大大升高的,所以大部分保險公司都會非常謹慎地對這類客戶承保重大疾病保險。

    對於這類朋友,建議嘗試投保醫療險和壽險,這裡的醫療險就是住院醫療險。一般作為單純保壽險的還是有可能透過線下核保或者智慧核保的方式予以加費承保的。如果是住院報銷型的醫療險,一般對肝病的治療做出除外後,對這類患者也是可以承保的,當然前提是這類患者身體的其它部分都是健康的。

    2)高血壓人群

    高血壓人群是更加常見的帶病群體。醫學上一般把高壓也就是收縮壓高於140,低壓也就是舒張壓高於90的都叫做高血壓,並且舒張壓和收縮壓,只要有一個數值高於了標準,就認定為高血壓。

    對於這類人群,無論是年輕人還是老年人,能否投保的一個重要因素就是血壓的分級情況。

    一般來說,重疾險在核保時,對於高血壓的要求是比較嚴格的。大部分重疾險允許收縮壓/舒張壓不超過150/100的高血壓患者投保,有可能標準體承保,也有可能是加費承保,不同的產品核保規則有所不同;醫療險一般要求血壓範圍在160/100可投保,也就是說2級以下高血壓都可投保。

    市場上還有一些專門針對老年人的健康險產品,三高人群也可以投保。

    3)甲狀腺疾病人群

    甲狀腺疾病是現代人的常見病,根據全國各地體檢中心資料顯示,成年人中的甲狀腺疾病患者佔該群體的20%左右,而這類患者有10%的機率發展為甲狀腺癌。

    投保前,保險公司會詳細的詢問每一個投保人甲狀腺的狀況,我們一定要如實地告知。如果近幾年我們並沒有體檢過,之前的體檢報告也沒有甲狀腺相關的病症,那麼在這種情況下就不要對自己的身體進行惡意的揣測。

    但甲狀腺疾病比較複雜,具體來說包括甲亢、甲減、甲狀腺結節、甲狀腺癌等,每一種疾病投保不一樣的產品,所得到的核保結論都會不同。

    比如說,甲狀腺結節投保醫療險的話,一般就是標準體承保或者責任除外;而投保重疾險的話,保險公司核保一般是責任免除,但是對於已經確定結節性質,良性(例如熱結節、針吸細胞學檢查良性)也不排除標準體承保的可能。

    4)乳腺增生人群

    乳腺增生可以說是女性最常見的疾病,發病率佔乳腺疾病的首位。

    在門診資料中,乳腺專科疾病中乳腺增生的比率已經高達60%-80%。如果被保險人曾經遵醫囑接受過乳腺增生治療,那一定要提供完整的病歷,因為病歷中會記錄乳腺增生是良性還是惡性。

    大多數情況下,即便有乳腺增生也不用太擔心,乳腺增生既非炎症又非腫瘤,癌變的機率非常低,基本上沒啥危害。

    如果是單純性乳腺增生,無結節、無囊腫,投保重疾險幾乎可標準體投保;如果投保醫療險,通常會進行責任除外,即乳腺相關疾病或併發症導致的住院不予理賠。

    3、帶病投保的方法

    下面我們就來介紹一下帶病投保的幾個方法:

    首先是智慧核保。智慧核保說白了就是一套系統:根據你所填寫的健康情況,判斷你是否有投保資格。並且除了操作方便之外,還有一個巨大的優勢就是核保的結果可以匿名操作,不會留下個人被拒保的記錄,這個功能可以幫助我們來避免因為核保被拒影響後續的投保。

    第二個方法是人工預核保。雖然智慧核保已經覆蓋了常見的身體異常,但並不是所有疾病都能在列表裡面能找到,這個時候就可以考慮人工預核保,在買之前先提交資料讓核保人員看一下。

    人工預核保分為線下預核保和線上預核保。線上預核保一般以郵件的形式,在正式投保前,將相關資料給保險公司提前做個稽核,預測核保結果。線下預核保的意思是大家選擇好了產品,可以多問身邊的銷售人員,要求其協助你完成預核保。

    最後可以嘗試線下多家投保。大家可以選擇幾款不錯的產品,同時線下多家投保,選擇核保結論最好的產品。不同保險公司的核保手冊是不同的,所以我們可以準備好各種資料,如實告知自己身體情況,線下同時投保多家保險公司,選擇核保結論最好的那家。

    4、保險公司怎麼承保帶病的群體

    最後我們來說一說保險公司是怎麼承保帶病群體的。

    針對疾病的程度,我們可以向保險公司提交資料進行核保,通常保險公司會給出以下核保結論:

    正常投保:經過核保,身體健康情況符合投保規定,相當於健康人群,可以正常投保。

    加費承保:當前健康情況需要用比普通人更高的費率進行承保,之後如果發生產品約定的風險,可以正常賠付。比如說,張先生3月份體檢時,發現有中度的高脂血症,在投保某重疾險產品時,經保險公司評估,認為他的高血脂症雖然會提升一些重疾險的風險,但在可控範圍內,所以會允許張先生以加費的方式投保該產品。

    除外承保:因既往症導致罹患某一類重疾風險增大,這時保險公司通常會給出除外承保的結果。比如說,如果被保險人患有甲狀腺的嚴重結節,那麼保險公司不承保甲狀腺癌。因為當被保險人患有甲狀腺嚴重結節的話,那將來病情很可能會惡化到甲狀腺癌,所以,保險公司出於長遠考慮,是不會承保甲狀腺癌的。

    延期承保:目前健康狀況不明,需要等待一段時間後再根據醫院給出的診斷結果才能決定是否承保。舉一個栗子,陳女士在懷孕期間診斷出妊娠期高血壓,孩子出生後想給自己買份重疾保險,但經保險公司評估後,認為其目前有高血壓的症狀,提出延期觀察一年,1年後血壓恢復正常水平後,才可以按標準體正常投保。

    拒絕承保:保險公司在核實了提交的資料後發現風險超過了公司的承受範圍,這時就會拒保。但拒保也不見得是最糟糕的情況,投保人同樣具有雙向選擇權利,覺得這一家保險公司的承保條件苛刻,完全可以換另外保險公司進行投保。

    其實,對於上述5種的方式,不同保險公司在處理同一個個體案件時的尺度是不一樣的,有的公司嚴格,有的寬鬆。因此建議大家可以同時提交幾家保險公司進行預核保,最後擇優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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