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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平臺有權力要求商家“二選一”嗎?
針對中國網際網路領域“二選一”獨家交易這種行為,《電子商務法》明確規定禁止的行為,同時也違反了《反壟斷法》等相關法律的規定,及破壞了公平交易的秩序準則,又危害了商家及消費者的權益。
目前眾多行業平臺,一旦形成壟斷性,就逼迫商家選擇“二選一”的要求。比如電商平臺、外賣平臺、等等眾多行業,曾新聞爆出美團和餓了嗎兩家平臺,要求商家選擇“二選一”,如今也多次爆出平臺要求商家上活動,如果被發現其中一家上活動另外一家沒有,那麼也會被平臺告知要求下架活動或者在這邊上活動,不然限流量甚至關店。
為何要求商家“二選一”關於二選一的說法,是廠商和商家在平臺上經營,包括日此營銷和促銷活動,電商會對部分廠商品牌進行一些專有的資源投資。從這一點來說對於給與大型品牌專有的資源流量,個人覺得是合理的,平臺的流量入口、廣告展現、推薦量、搜尋呈現、等等,這些都是流量,某種意義來說都是錢。平臺給與這些資源對等的是需要回報要求的,畢竟這才符合商業邏輯。
但是對於部分行業平臺,把“二選一”演變成了逼迫性的選擇題,讓很多商家又憤怒又無奈。
即便從法律上來說是不合理的,但是對於平臺的壟斷你又無可奈何,即便平臺不給你強制觀點,平臺依舊可以慢慢剝奪你的流量,知道你沒有訂單產生,已經可以逼迫你關店。
如何改善不公平的競爭環境,這本身就是個偽命題。各行各業都會有自己生存的法則,而這些法則看似不合理不合情不合法,但是依舊需要遵守這些法則。
近日,市場監管總局根據舉報,在前期核查研究的基礎上,對阿里巴巴集團控股有限公司實施“二選一”等涉嫌壟斷行為立案調查。這是中國在網際網路領域加強反壟斷監管的一項重要舉措,有利於規範行業秩序、促進平臺經濟長遠健康發展。
今天我們就來聊聊阿里“二選一”到底是否屬於壟斷行為?
什麼是壟斷行為?結合中國《反壟斷法》的規定,壟斷行為是指:
1、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
2、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3、排除、限制競爭以及可能排除、限制競爭的經營者集中。
第一條顯然不符合,目前各大電商之間競爭激烈,拼得你死我活,所以才會有“二選一”這個事情發生。
第二條顯然無可爭議,正因為阿里、京東的各自具有市場支配地位,所以才有可能讓廠商迫不得已接受“二選一”,否則難以進入市場。不過這種行為是否涉及濫用,我們稍後再來分析。
第三條可能會有少許爭議,因為有一些人會認為阿里搞“二選一”,正是為了搞死競爭對手,以達到經營者集中的目的。但是從實際效果來看,儘管實施了“二選一”,中國各大電商仍然蓬勃發展,經營者不斷湧現,甚至出現了後起之秀——拼多多,且增速非常快。所以,從客觀上,不能認為阿里實施了排除、限制競爭的經營者集中行為。
那麼,我們回過頭來看第二點,阿里是否屬於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要高畫質這一點,我們需要從“二選一”的目的和影響兩個方面進行解讀。
從剛才上面的分析我們已看出,阿里搞“二選一”,並沒有達到將競爭對手擠出市場的效果,而且我相信管理層也不至於那麼幼稚,將希望寄託在這上面。所以,我對“二選一”的理解是經營者的一種差異話競爭策略,目的是在產品和價格上與競爭對手區分,以達到競爭優勢。
那麼“二選一”實質上對廠商和消費者產生了什麼樣的影響呢?對廠商而言,“二選一”無疑會影響它們的營收和市場佔有率,它們才是最深惡痛絕,欲除之而後快的受害者。對於消費者而言,其影響很小甚至是良性的——因為“二選一”實質上意味著市場上會出現更多的廠商,單一廠商誰都無法佔據太多市場份額,激烈的競爭對於消費者顯然就是福音。但是某些消費者可能會說,“二選一”導致我不能在各大平臺比價,平臺可能會提高價格。我們反過來思考一下,平臺提供的是一個場地,而真正唱戲的還是入駐或供應的廠商。如果沒有“二選一”,廠商的產品在各大平臺都有,你認為它們會將價格定得很懸殊嗎?平臺會允許它們厚此薄彼嗎?其實質就是各大平臺參與廠商自身達成某種形式“價格同盟”或“壟斷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