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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東嶺財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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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金典財稅
企業向個人借款,必按借款協議約定的利率、期限支付借款利息。這裡需要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雙方需簽訂協議協議。
個人借款給企業,不能憑口頭約定,需要簽訂借款協議,約定借款金額、借款利率、利息支付時間、支付方式,借款期限等內容,以免日後產生爭議。個人在將款項借給企業時,一定要轉賬支付,並要求企業開具收據。
2、個人需依法繳納相關稅收。
個人對外提供借款,根據營改增檔案規定,屬於提供金額服務,必到稅務機關代開發票,在代開發票時繳納增值稅及附加;企業在支付利息時,需按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其中,增值稅實行簡易計稅,徵收率為3%。比如,取得借款利息103萬元,須繳納增值稅=103/(1+3%)*3%=3萬元。
應繳維護建設稅,為應繳增值稅的7%(城市)或5%(縣城,鎮);
應繳教育費附加。為應繳增值稅的3%;
應繳地方教育費附加,為應繳增值稅的2%。
以上稅收在稅務機關代開發票時現場繳納。
在企業向個人支付借款利率時,應按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稅率為不含稅利息收入的20%。
比如:企業向個人支付借款利息103萬元,則須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103/(1+3%)*20%=20萬元。
3、如果是自然人股東向企業提供借款服務,則需要注意以下問題:
(1)借款利率不高於同期金融機構貸款利率,超過部分不得在稅前扣除。同期金融機構貸款利率由企業負責舉證。
(2)企業實際支付給自然人股東的利息支出,不超過以下規定比例和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計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得在發生當期和以後年度扣除;
企業實際支付給自然人股東的利息支出,其接受自然人股東債權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比例為2:1。比如,某自然人股東出資500萬元,則企業從該股東借款1000萬元之內的部分,利息支出可以稅前扣除,超過部分必須做納稅調整,不得稅前扣除。
(3)股東(包括自然人股東)未按規定繳足應繳資本的,借款利息不得稅前扣除。
凡企業投資者在規定期限內未繳足其應繳資本額的,該企業對外借款所發生的利息,相當於投資者實繳資本額與在規定期限內應繳資本額的差額應計付的利息,其不屬於企業合理的支出,應由企業投資者負擔,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回覆列表
企業向個人借款,其利息支付的可能的方式如下:
一、個人給企業提供利息發票個人提供企業的借款合同等,找稅務局或郵局代開利息發票,企業收到發票支付給個人。這種的最大缺點是,個人要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繳納稅率為20%的個人所得稅,個人不知是否願意這樣操作。
二、變通其他費用的形式個人透過其開立的個人獨資企業、公司等向企業開票,企業付款;或者,個人跟企業溝通,以其他相關的發票處理。
缺點是不合規,因為利息費用進行了變通處理。
三、企業向個人支付工資的形式如果企業和借款人本人願意且沒有其他限制,企業可以向借款人支付工資,企業代扣代繳個稅,個人彙算清繳合併納稅。
缺點,變通了費用;發工資,存在勞動關係,可能用工隱患。
四、以還借款的形式企業利息支付的時候,每月先衝減借款,後期再想辦法處理。缺點,支付完本金後,利息處理還是問他。
五、企業向個人購買服務或資產把利息加在服務金額或資產金額上,然後個人給企業開發票。類似上述二,但可能增加增值稅等,也不是每個人都適合。
六、不處理其一支付利息時掛賬,暫不處理。
七、老闆的私戶處理用老闆個人的錢或個人賬戶支付。不知老闆是否願意操作!
說了一大堆,似乎沒有雙方都滿意的方法,呵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