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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一傢俬營企業上班一年多,在公司上班,在公司吃飯,拿了公司的工資,但卻沒說我不是正式工。(沒有社保,沒有五險一金,也沒有籤勞動合同)如果我想辭職,可以告他賠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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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列表
  • 1 # 4小姐

    上班一年多,公司都沒買社保和簽定勞動合同,這情況是可以要求公司賠償的,此權利受勞動法保護。

    沒買社保,可以要求補繳沒簽勞動合同,可以要求2n經濟賠償

    但前提是要證明雙方之間存在僱傭關係

    (以下三點符合一條即可)

    第一,提供被公司章印蓋過的書面證明

    如果你能出示一張,有你的名字和公司的章印的檔案,或者證明,只要有章印證明,公司就否認不了僱傭關係的存在。

    第二,員工證明

    只要有公司的員工為你證明,但是電話證明,聊天證明這些都不能算直接證據,必須在法院出示證明人的時候,他當場指出證明才可以。

    第三,語音錄音

    若你能提供,你與老闆之間的溝通錄音也可以。

  • 2 # 章律師說勞動法
    關於沒簽勞動合同1.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第八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計算二倍工資,最長不超過十一個月。因此,從法律規定來說,從你入職該單位第二個月起,因未籤勞動合同,單位需支付二倍工資。但從各地法院審判實踐來看,均認為二倍工資屬於懲罰性質,因此不能與一般的勞動報酬等同計算勞動仲裁時效。其仲裁時效的起算時間為入職後第二個月。大致是第十三個月提起勞動仲裁,可以主張11個月的二倍工資,十四個月提起勞動仲裁可主張10個月二倍工資,以此類推,直至24個月時可主張1個月二倍工資,超過24個月則超過仲裁時效,要求二倍工資的主張無法再獲得支援。2.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自用工之日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因此,從你只入職的第十三個月起,應當視作單位和你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所以從第十三個月起,單位也不需要向你支付未籤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關於公司沒交社保1.你可以以《勞動合同法》第38條第1款第(二)項的規定向公司傳送書面通知要求解除勞動合同。2.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的規定,你以《勞動合同法》第38條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公司應當向你支付經濟補償。3.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7條的規定,經濟補償按你在公司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標準的經濟補償。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經濟補償。如果你的月工資高於所在直轄市,設區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則按照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作為計算經濟補償的標準,最長年限不超過12年。以上回答僅供參考!具體可參照當地法院的判決。

  • 3 # 大凡田e洞察

    【大凡田職場e洞察】觀點:如果你證據齊全,辭職後完全可以告單位,並能一箭三雕:獲得雙倍工資+經濟補償金+補社保。

    1、三利齊下,值得慶祝。

    雙倍工資差額:在私營企業上班一年多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82條規定 ,用人單位應該在滿第1個月起即從第2個月開始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差額,最多11個月。其勞動仲裁時效是1年,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起計算1年,也就是2年內。

    經濟補償金:單位未繳納社保有過錯,勞動者依此辭職的,可以依法獲得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支付標準按照《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 ,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如果還是不會計算的,可以關注我後、收看我的《辭退專欄》第7節,講的相當清楚。

    補繳納社保:沒有交納社保的,只要證明勞動關係存在,就可以向當地的稅務機關投訴,要求稅務機關督促單位補繳社保,同時勞動者個人要拿出自己應繳的個人部分給單位。

    2、別高興的太早,沒有證據就蔫了。

    這個案件的主要證據是存在事實勞動關係 ,那麼如何來證明存在事實勞動關係呢?主要是以下幾個方面:

    工作群工作安排記錄

    考勤記錄

    工作證、工作服

    工位上工作照片

    銀行工資流水

    證人證言

    有了上述證據以後,那麼想獲得上述的三重利益 ,就是沒有問題的。

    願你維權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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