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人生有風也有雨
-
2 # 和諧勞動關係
不屬於工亡
從你所述,明顯不屬於工亡。
現在不說你同事家屬與兼職的公司之間什麼關係。就說下班途中猝死問題。
依法工傷保險法,在合理上下班時間和合理的上下班路線,發生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可認定為工傷。
下班途中猝死,明顯不符合上述條件,因此,不能認定為工亡。
再加上,做兼職,是否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或與兼公司是否存在勞動關係,若不存在勞動關係,而是勞務關係,那更加不能認定工傷。因為認定工傷的前提是雙方存在勞動關係。
賠償問題1.兼職公司為其購買意外保險,若屬於意外保險賠償的範疇,那就有賠償。
2.正職公司要負其非因工死亡的責任。
-
3 # 執君之手觀日落月升
你的問題是在正職單位工作後又到兼職單位上班,哪怕這個兼職單位在正職單位和家裡的路途中間,只要進入了兼職單位的大門,就不是正職單位來處理的工傷或其它死亡的問題,工傷保險的錢也不是那麼容易拿到的。
至於兼職單位為其購買了意外保險,就應該是兼職單位與商業保險的理賠問題。
-
4 # HR墨田農夫
首先先看《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屬於工傷的情形,對照一下就知道屬不屬於工傷,誰要承擔責任。
1、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傷場所內,因履行zd工作職責而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版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2、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3)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權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職工有上述情形的視同工傷,並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待遇。
綜合上述,無論是被認定為工傷情形,還是視同工傷情形,都沒有猝死算為工傷的情形,所以該情形不會認定為工傷。
其次,工傷是在上班時間或上下班中,有明確的時間限制,你的同事家屬是另外一家兼職公司下班 途中發生猝死的意外,所以和正職單位沒有關係。
第三,工傷不包含猝死的情形,但看兼職公司的工作,對身體有沒有傷害,和這起猝死的原因有沒有關聯,如果有可以追究一下兼職單位的賠償責任。
第四、兼職單位有給他買意外險,看能不能報意外險。
-
5 # 職場二十年
1、兼職工作的下班途中猝死,買了意外保險,是否算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依據條例規定,你這個朋友在下班途中發生了意外,但是意外是自己猝死,不能認定其他因素的責任,所以想要獲得公司賠償,則要有充分的證據認定他的猝死,是因為兼職工作導致,否則無法定責任。也就無法判定工傷,當然,如果兼職公司認可你朋友的猝死是他們的責任,那就好辦了,我相信現在的情況可能是不被兼職單位認可。
只有拿出充分的證據,去證明你這個朋友在兼職工作時導致了身體的損傷,成為猝死的誘因。才可能走公司的工傷賠償。
2、兼職單位需要承擔怎樣的賠償責任?
如果不能認定屬於兼職單位的責任,則兼職單位可以不做任何賠償,當然,處於人道主義,可能會由單位拿出點錢安慰下死者家屬。
只有在認定屬於兼職單位工傷的情況下,兼職單位才承擔賠償責任。
3、正職單位需要負責任嗎?
死者猝死的時間、地點已經不屬於工作範圍了,故正職單位不需要承擔責任。
但是可以出於人道援助給於一定的慰問金,給多少看單位的意願。
所以,人還是不要太拼,身體垮了,得不償失。
---END---
有一同事的家屬在外兼職晚班,晚上11點下班的途中猝死,已排除他殺和交通肇事的可能。兼職單位為其買了意外保險。請問該死亡算工亡嗎?兼職單位需要承擔怎樣的賠償責任?正職單位需要負責任嗎?
回覆列表
要具備幾個條件:
1.要有勞動合同,最好合同裡有上下班時間規定。
2.工資單。
3.警察的事故處理記錄。
最好詢問一下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