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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移動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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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俗聞俗事
需要擔保人還錢的
借貸糾紛中的很多擔保人在“無所謂”的心態和“抹不開情面”的牽絆下,為債務人承擔了連帶責任擔保,然而往往這些“抹不開情面”和“無所謂”會給擔保人上一堂刻骨銘心的法治教育課,也一次次讓他們看清了所謂關係“處的不錯”在司法正義面前是多麼的不堪一擊,代價不可謂不沉重。
2016年3月3日,西吉縣法院震湖法庭受理了某投資公司訴馬甲、馬乙、胡丙、馬丁貸款糾紛一案,其中馬甲為債務人,馬乙、胡丙、馬丁為連帶擔保人,債務人馬甲目前處於失聯狀態,現該案依法由震湖法庭進一步辦理之中。值得注意的是,本案擔保人均表示十分無辜,擔保人胡丙表示:他是經馬乙多次請求,關係處的不錯,難以駁回馬乙的情面,又覺得只是擔保,應該無所謂的情況下,才為債務人做的保,之前他竟然連債務人都不認識。馬乙則是各種推脫,天南海北的漂就是不現身;馬丙更是委屈的緊,在給主辦法官的電話中說道:你們怎麼不去找本人啊,錢又不是我們花掉的……本案法律關係明確,權利義務清晰,是一件較為普通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但債務人的失蹤和各擔保人的不配合,致使本案程式性事宜的處理不能順利進行,給案件本身的處理帶來諸多不便。然而法網恢恢,疏而不漏,逃避、失聯、哄騙始終不曾成為遲滯司法正義實現的有效手段。法律哥提示:對於債權人而言,債務連帶擔保人在其約定份額內承擔與債務人權重相當的法律責任。根據中國相關法律規定,主債權與擔保債權成立的,在約定或法定的擔保期間內,債權人可以選擇將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選擇將債務人與連帶擔保人同時提起訴訟,連帶擔保人對債務的清償承擔連帶責任,連帶擔保人在承擔責任後可以向債務人主張追償權,並且很不客氣的說,這個追償權的實現將是一個很艱鉅、很漫長的故事。所以提醒廣大正處於是否為他人提供擔保邊緣的朋友們,一定要慎之又慎,千萬以理性的、法律的思維看待擔保問題,因為你不是在用自己的面子為他人擔保,而是用自己可能承擔的潛在法律風險為他人提供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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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哈哈大狀
談案說法,哈哈回答。
借款人不管是跑了還是無力承擔還款,擔保人是要承擔責任的,但是承擔什麼責任、如何履行責任,要看簽訂擔保協議時是如何約定的。因為擔保也分為不同型別。
《擔保法》第六條這樣定義擔保,“本法所稱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根據《擔保法》第十六條的規定,保證的方式有兩種,一是一般保證,二是連帶責任保證。
一般保證,是指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實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我為朋友甲擔保,向乙借款一萬元,只作一般保證時,當甲沒有辦法還款,乙才能要求我承擔擔保責任,即按照當時的協議歸還欠款。當甲有條件還款時,乙是不能讓我來還款的。
連帶責任保證,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同樣是我為朋友甲擔保向乙借款一萬元,如果當時約定是連帶責任保證,乙也可以要求我履行還款義務,不論甲是否有財產,是否經過法院強制執行,我都有義務承擔保證責任,向乙償還借款。
所以,連帶責任保證相較於一般保證來說承擔的責任更重,如果礙於情面不得不進行擔保的情況下,建議在擔保中明確保證方式為一般保證,如果對保證方式不予以明確,那麼根據《擔保法》第十九條“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之規定,就需按照連帶責任保證處理。
大筆一揮在擔保人一欄中瀟灑的寫上你的大名,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這幾個字有的時候真的“價值連城”,甚至會讓你傾家蕩產。所以,不管你的字寫的好不好看,進行擔保之前一定要慎之又慎,在這裡秀書法顯然是不明智的,充分的考量借款人的實力後才為其進行擔保。親情友誼固然重要,也需要量力而行,切莫打腫臉充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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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球星1號
這個要看借款合同或借條是怎麼寫的,擔保責任在借款到期後的半年內,如果超出這個期限就沒有擔保責任了
現在社會還是不要擔保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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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用錢,擔保人還款。這是近年來發生在金融類糾紛中的“怪現象”。李某一案只是諸多擔保追償案件的一個縮影。一旦借款人玩失蹤或喪失償還能力,債權人往往將借款人和擔保人一併告上法庭。在這種情況下,擔保人不得不接受替借款人還錢這一現實。
那麼,看似簡單的擔保,暗藏哪些危機?擔保人在擔保書上簽名前,又應該如何規避可能存在的風險?
債務人無法償還,擔保人須擔責擔保說起來很簡單,就是為別人還債的一種行為或者說是一種承諾。生活中,有些保證人擔保時比較隨意,以為只是作一個證明,欠的錢總是由債務人自己償還的。如果債務人無法償還、不能償還的時候,法院會追究借款人的責任,和擔保人沒關係。這其實是一種誤讀。按照法律規定,當債務人不能償還債務時,擔保人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還有一些人認為,擔保人一分錢都沒拿,可最後還要承擔還款責任,法院這樣處理有失公允。
另外還有人認為,擔保人都沒有拿錢,法院處理時要減輕或者免除部分責任。
對此,律師提醒:這兩種說法,在法律上是沒有任何依據的。
擔保過程中,受邀者一定要書面約定是“擔保”還是“見證”。千萬不要小看這一詞之差,對應的法律效力卻極為懸殊。如為他人提供擔保,最好要求對其所擔保的債權採取以人的保證和物的擔保相結合的方式,這樣可以最大程度降低擔保人承受的風險。不僅如此,擔保人還要明確為誰擔保,考察被擔保人的誠信度和真實度,核實對方經濟狀況;知道擔保什麼,清楚借款金額、期限、用途及擔保範圍;並向律師諮詢擔保人享有的權利和義務,比如是一般責任還是連帶責任,更要考慮自己是否具備償還能力,不要只是因為礙於情面,就做出讓自己將來後悔莫及的事。
如果實在不得已,要為他人提供擔保,一定要慎之又慎,在擔保合同上簽字前,要知道自己的權利和責任,知己知彼防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