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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穿褲衩的螞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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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星星人資研究員
1.2018年8月20日入職A簽了勞動合同,合同效期是多久,一年一簽,還是兩年一簽?有沒有合同,如果沒有合同,則: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以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並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第七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2.2018年9月15日因工受傷,單位墊付治療費用,未申請工傷鑑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導致最終超過時效不能做工傷認定的,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醫療費、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只能由用人單位負擔。
3.2020年3月治療結束,“用工單位更換‘成’了勞務派遣公司B”;(我認為你應該是這個意思)
在不清楚用工主體到底是A還是B時,可同時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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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人社寶
如果單說工傷這個事,您可能一分錢賠償也拿不到。主要原因:
一、首先,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工傷發生後如單位和個人對事故經過有爭議,單位拒不履行工傷申告和工傷認定的話,個人是可以在一年內自行到勞動部門辦理工傷認定手續的。
如果被認定為工傷,認定結論下達前的工傷待遇應由用人承擔;認定結論下達後的工傷待遇仍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但因為您並沒有在規定的時間內申請工傷認定,也就意味著您已經失去了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二、既然您受傷已經不可能被認定為工傷了,那就應該納入意外傷害的範疇來說事。那麼,意外傷害給您造成的經濟損失,如果您能證明是第三方(也就是單位)造成的,是可以向他們要求賠償的。這裡首先就明確了,跟人家勞務派遣公司應該一毛錢關係都沒有。
三、而現實中,用工單位也確實給您支付了醫療費,並且跟您簽訂了就此時的相關協議。這樣的話,您和用工單位之間的事也算是處理完結了,並且獲得了應有的賠償。
你再去找人家勞務派遣公司,法院應該是不會受理的。你只能證明他們和你是勞動關係,並沒有證據能夠證明你受到的傷害(造成的損失)跟他們有任何直接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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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田汝雲
樓主你好!工傷賠償是根據傷殘等級確定賠償多少錢。也不知道你能做幾級傷殘!沒有確定前,誰也說不準賠多少錢。至於說超出訴訟時效,拿不到賠償,這個到問題不大,勞動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出現工傷事故,必須在24小時內上報勞務工傷保險科。可單位為報工傷申請認定,說明單位也不懂法,不按法規行駛職責,打工的又不是律師!是單位先違法,給員工帶來控繞,在這種情況下,法庭不會拿超出訴訟時效來對付一個工傷員工的,法律是偏向弱勢群體,放心,能討回公道。至於說起訴誰?應該起訴和你簽訂勞動合同這家公司。不明白的是,單位出了工傷事故,為什麼不上報保險公司?難道單位為依法為員工繳納工傷保險,還是有其它原因?不管什麼情況,我們只能拿起法律武器,為自已申冤!走法律渠道起訴維權,到了法院,法院會為你做傷殘等級認定,可費用要自已先負,開庭判決的時候在要回,判決或者協商的時候,記著你負了的費用,一切費用都由被告負責。願你早日討回公道!不知我的回。能否幫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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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人生預報局局座
首先同情工友的遭遇,同時也佩服這位工友的定力,從受傷到治療結束竟然沒有任何動作。你工作時在單位與A籤的合同與工傷沒有任何意義,受傷後與單位籤的什麼合同,你表述不清,可能是續簽工作合同,但我覺得不可能,因為你工作一個月即受傷,單位不可能與你續簽工作合同,估計是關於工傷方面的。這只是猜測。
現在說這些已無意義,但工傷一事毫無疑問,問題是在治療期間,單位是否告知你是工傷,你口口聲聲工傷是什麼事候知道的,在治療期間,單位是否按月給你發工資。如果是單位告知是工傷,而沒有工傷認定,.儘管你今天才提出工傷認定,不受時效限制,因為辦工傷是單位的責任,至今未辦是單位存在欺詐行為,使你誤認為正在辦理中,所以個人申報時效應從知道被騙之日起算起。可直接向勞動仲裁提請仲裁。不花一分錢。
如果治療期間單位一直按月給你發工資,直到今天,那麼,明天去上班吧!按我的經驗,骨折類的工傷是評不上級的,即便認定為工傷,也就是醫藥費,誤工費而己,所以,如果單位拿了藥費,治療期間每月發給工資,那就可以了,不要再搞什麼人身傷害賠償,因為據我所知工傷賠償的標準是最高的。
我於2018年8月20日在廣東佛山在用工單位與勞務派遣公司A簽訂了合同,在2018年9月15日工作期間發生了工傷造成左肱骨骨折,所有治療費用是用工單位墊付的,籤合同也是由用工單位和我籤,全程我都沒有個勞務派遣公司有過聯絡,恢復期間用工單位更換了勞務派遣公司B大概是在2019年5月份更換的勞務公司,由於發生工傷時沒有申請工傷認定,現在2020年3月治療結束後我應該起訴勞務派遣公司A還是起訴勞務派遣公司B要賠償呢?可以獲得多少賠償呢?
回覆列表
您跟哪家公司籤的勞動合同就起訴那家公司(肯定與勞務派遣公司B無關)。根據您描述的情況,您的工傷認定申請已經超出了一年的最長工傷申請時效,勞動部門可能就不會受理您的工傷認定申請,工傷不能等到治療結束認定,必須在規定時限內申請認定(鑑定勞動能力才需要治療終結後):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十八條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時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受傷害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現在的處理方法只能是向法院提出人身傷害訴訟了,起訴用人單位(與您簽訂勞動合同的公司) 。 建議 :1.請個專業律師或者申請法律援助;2.趕快去做傷殘鑑定,這是主張賠償的依據;3.醫院手術看病的發票和病歷都要保留好;起訴需要準備較對多材料和證據,最好在律師的指導下進行。最後能獲得多少賠償需要法院來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