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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新邁駕練車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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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劉俊利
肇事是違法的後果,違法是肇事的前提。先有違法,後有肇事。二者具有因果關係。
在實際中,有違法不一定有肇事,有肇事一定有違法。即違法了不一定發生事故,既違法又發生事故,則有肇事,甚至有犯罪的可能。
違法要接受行政處罰。不一定有刑事、民事處罰。但肇事在行政處罰的同時一般伴隨刑事、民事處罰。
交通違法,可能扣分罰款(行政處罰)你感覺不到什麼了不起。但交通肇事,就是交通違法的發酵,可能就讓你為違法而揹負傾家蕩產了。
因此,交通違法(責任與賠償),不是不報而是時候未到。
1、“肇事必違法”是因為所有交通安全法條都是實踐經驗的總結,是用血的教訓寫出來的,所以交通肇事必然違法。
2、”違法未必肇事“是因為交通肇事是需要條件的,這與汽車駕駛行為的特殊性有關,汽車駕駛行為具有十大特徵:
(1)複雜性。駕駛員資訊加工的衰減性、處理能力的侷限性以及道路交通系統中諸多因素的干擾,導致駕駛行為的形成極其複雜。也就是說汽車駕駛技能並不是可以透過簡單的教學就可以獲得的。
(2)模糊性。影響駕駛行為的因素既有主觀因素,又有客觀因素,且各因素對駕駛行為的影響程度較難確切描述,具有一定的模糊性,這也說明汽車駕駛技能是不可以量化的。
(3)自學習性。在許多情況下,駕駛員能及時發現差錯並能對差錯即將造成的危險後果予以恢復或部分恢復,即具有對差錯狀態的恢復能力,也就是說在沒有汽車教練的情況下,透過自學習,同樣可以學會開車,只是週期要長,危險性要大,也是法規所不允許的,但我們要認識到人們學習的這種特質,在教學中加以運用。
(4)相關性。駕駛行為具體體現在感知差錯影響到判斷決策的正確甚至動作的準確,而判斷決策差錯則直接制約到動作的協調,因此,在駕駛教學中,不應該只是強調動作的學習,而乎視了心智技能即感知與判斷能力的學習。
(5)延續性。在駕駛過程中,駕駛員的後續行為要受到前續行為狀態的制約,即前續行為的差錯有可能導致後續行為的不正確,所以,在進行汽車駕駛教學時,要特別注重培養學員的系統性和預見性的思維習慣。
(6)時變性。駕駛行為隨駕駛時間的變化而發生變化。也就是說同一個情況,如果處理時機發生變化了,處理的方法也要發生變化。
(7)隨機性。駕駛員在具體的時間、具體的地點和具體的道路交通狀態中,其行為表現形式是很不確定的。比如超車,在城市道路、山路、冰雪路所採取的方法是
(8)自適應性。駕駛員對汽車執行狀態的識別、對外界環境動態資訊的處理,其變化範圍很大,但一定程度上可以透過自身的調節和控制與之相適應。即由山路到平原、由城市到鄉村、由白天到夜晚,駕駛者都會透過自身的調節和控制,達到適應外部環境。
(9)離散性。駕駛行為由感知、判斷決策和動作構成的行為單元組成,每一單元相對獨立又彼此聯絡,即在一定的時間內實現的行為單元或多或少,從而表現出不同的駕駛行為。這也充分說明了駕駛行為(包括操作動作和智力動作)都是可以分解的,這就為我們在組訓中,實施循序漸進的教學方法奠定了理論基礎。
(10)突變性。駕駛差錯對駕駛行為具有十分顯著的影響,但這種影響狀態一般應持續一定的時間,且受各種因素的互動作用在特定的道路交通狀態下,才能使駕駛行為發生某種突發性變化而破壞道路交通系統的安全化功能,從而肇發交通事故。不良的駕駛習慣雖然不可能馬上發生交通事故,但一旦條件具備,發生交通事故是必然的。
由此可見,交通肇事是存在偶然性的,也就是說,違法駕駛不一定會馬上發生交通肇事。汽車駕駛行為的這種特性,也為哪些長期違法駕駛而未肇事的駕駛人積累了成功的錯誤經驗。同時,也給他們埋下了必然肇事的惡種。一但條件具備了,交通肇事之惡果必將降臨到他的頭上,無法避免。這也是現在交通事故居高不下的主要原因。這就如同病毒感染者的潛伏期一樣,只是交通肇事病毒的潛伏期不定,隨時都可能爆發,所以我們要遠離違法駕駛人,更要對他們做到預防隔離。
是什麼原因產生這些違法駕駛人呢?如何才能治癒這些交通肇事病毒感染者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