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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劉海川律師v業主大會

    業主委員會,就是小區業主選舉自己的業主委員會。

    如果,業主委員會不能為業主服務,就要推行更有能力的業主代表,參與業主委員會工作。

    每個小區業主委員會也都是一個循序漸進,逐漸成長髮展壯大的過程。也可能夭折,更可能死亡,甚至走上業主的反對面。這就是要靠廣大業主代表支援和監督。

  • 2 # REMAX天津Tommy

    為了維護住宅小區內全體業主和住戶的合法權益,成立業主委員會是非常必要的。

    一、成立業主委員會的條件:

    業主委員會由業主大會或者業主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由業主擔任。

    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所在地的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會同住宅出售單位組織召開第一次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

    1、公有住宅出售建築面積達到百分之三十以上;

    2、新建商品住宅出售建築面積達到百分之五十以上;

    3、住宅出售已滿兩年。

    二、成立業主委員會後要辦理登記手續

    業主委員會自選舉產生之日起十五日內,持下列檔案向所在地的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登記:

    1、成立業主委員會登記申請書;

    2、業主委員會委員名單;

    3、業主委員會章程。

    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應自受理登記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完成登記工作,對不符合本條例規定成立的業主委員會不予登記,並用書面通知申請人。

    三、業主委員會應當維護全體業主的合法權益,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1、召開業主大會或者業主代表大會,報告物業管理的實施情況;

    2、選聘或者解聘物業管理企業,與物業管理企業訂立變更或者解除物業管理服務合同;

    3、依照本條例設立物業維修基金的,負責該基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

    4、審定物業管理企業提出的物業管理服務年度計劃、財務預算和決算;

    5、聽取業主和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物業管理企業的管理服務活動;

    6、監督公共建築、公共設施的合理使用;

    7、業主大會或者業主代表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8、業主委員會應當定期召開會議,會議必須有過半數委員出席有效,作出決定應當經全體委員過半數透過。

    四、業主公約的效力

    1、業主公約是有關物業使用、維修和其他管理服務活動的行為規範,對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使用人應當遵守業主公約。

    2、業主公約自業主大會或者業主代表大會審議透過之日起生效。

    3、業主委員會應當自業主公約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將業主公約報所在地的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備案;

    4、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對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使用人具有約束力。

    5、業主公約和業主大會、業主代表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不得與法律、法規相牴觸。

  • 3 # 一個小區就是一個江湖

    一個物業管理區域成立一個業主大會。

    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出售並交付使用的物業建築面積達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首套物業出售並交付使用已滿兩年的,應當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成立業主大會。業主人數較少且經全體業主一致同意,決定不成立業主大會的,由業主共同履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職責。

    業主可以以書面形式向縣(市、區)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成立業主大會的請求。

  • 4 # 物業管理那些事

    當然行了,而且是一定要成立業委會的!你一個人代表你自己,但是業委會是代表全體業主的,好多事情有了業委會才可以做的!業主到所在社群或者街道辦去,要求幫助召開業主大會,選舉業委會就行!街道辦要組織召開業主大會,這是他的法定職責!

  • 5 # 802113454茶後餘香

    好,很好,業主要成立業委會,先要報請小區的居委會 ,在居委會的監督下,成立業委會,然後報備轄區的城建委即可。

  • 6 # 安陽律師王慶軍

    《物業管理條例》

    第九條 一個物業管理區域成立一個業主大會。 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分應當考慮物業的共用設施裝置、建築物規模、社群建設等因素。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十條 同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應當在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成立業主大會,並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但是,只有一個業主的,或者業主人數較少且經全體業主一致同意,決定不成立業主大會的,由業主共同履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職責。業主在首次業主大會會議上的投票權,根據業主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住宅套數等因素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 7 # 孤獨野獅BAO

    按照物業法相關規定,一個區域內的業主,超過法定業主人數,要求在當地政府所屬的街道辦事處居委會的主導下,成立業主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可以自治,也有權招標聘用物業公司。其實,業主委員會的職責是很重要的,管理理論也是很美好的。但是,那些成立了業主委員會的,其主要矛盾是對物業公司的服務不滿而產生的。

    一般情況下,開發商在物業建設完成後。要透過招投標,先期聘請物業公司進入管理。這個時候的物業公司,服務還是比較完善的。因為前期物業的費用是開發商支付的。這個合同期一般是三年。

    三年後,開發商撤出。維修,維護等工作,由物業公司對接水,電,暖,氣,電梯,消防,主體建設單位按規定保修保養。保修期一過,小的問題,物業公司不會再管,即使有能力的物業公司,也轉入收費維護。業主也就開始和物業公司產生矛盾。要求成立業主委員會。

    業主委員會是個非盈利組織,沒有日常費用,工資等待遇。就只能在和物業管理中要條件。有的就鼓動業主聘用新的物業公司。從中謀取利意。所以,很多由業主委員會聘用的物業公司,還不如原來的好。倒黴的還是大部分業主。

    我以為,用業主委員會形式管理或自治小區。想法是合法的,美好的,但實施起來問題很多。市場經濟的特點就是以市場服務取得服務報酬。不可以支付廉價,牟取更多。所以即使小區業主成立了業主委員會,也未必得到好的結果。

    維護好前期物業關係,協商解決好服務中的問題,達到和諧相處,互利共贏是最好的辦法。

  • 8 # 貴陽陳磊律師

    對於小區業主成立業主委員會,我是堅決支援的,否則很多利益無法得到維護,但是小區是否滿足成立業主委員會的條件呢?

    第一、法律依據:

    《物權法》第七十五條規定,業主可以設立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對設立業主大會和選舉業主委員會給予指導和協助。

    《物業管理條例》第九條規定,一個物業管理區域成立一個業主大會。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分應當考慮物業的共用設施裝置、建築物規模、社群建設等因素。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十條規定,同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應當在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下成立業主大會,並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但是,只有一個業主的,或者業主人數較少且經全體業主一致同意,決定不成立業主大會的,由業主共同履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職責。

    第二、成立業主委員會需要滿足什麼條件:

    住宅小區入住率達到50%以上,或者自第一位業主入夥之日起滿2年的。

    第三、成立業主委員會的流程:

    業主委員會由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成員應當由業主擔任。在滿足成立業主委員會的條件後,成立業主委員會籌備組,之後召開首次業主大會,再然後組建選舉業主委員會。

    第四、困境:

    在實踐中,受到物業,開發商,備案部門的影響,導致有些小區無法成立業主委員會,其中有很大一部分是因為備案部門的原因,將備案的理解為審批,導致成立業主委員會困難重重,但是隻要業主齊心,這些都是能夠解決的。

    第五、成立業主委員會的好處:

    1、可以選聘物業服務公司;

    2、公共維修基金的監督;

    3、監督物業公司按照物業服務合同履行義務;

    4、有一部分屬於業主共有的利益,可以利用委員會保護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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