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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天天房知道

    屬於婚前財產,後期出現離婚,不予分割,仍屬於婚前購買人的私人財產。

    1、婚前房產。

    在夫妻雙方合法登記結婚之前買的房子均屬於婚前財產,婚前房產的型別有多種:父母出資、單獨購買,夫妻雙方共同出資指定做其中一人的名字等。

    其中,父母出資、單獨購買的全款房產,在婚後同樣是受保護的,不因婚姻的變動而被分割,即:婚前購買的房子,結婚了、再離婚也與另一方無關。

    若是雙方出資購買的房產、或者婚後共同償還房貸的,若是後期有出現離婚的,則按實際份額比例來做財產分割。

    2、增加產權人所需材料都有哪些?

    婚後增加產權人時,提供產權證原件、夫妻雙方身份證原件,結婚證,戶口簿,夫妻雙方本人到不動產登記和交易中心辦理產權變更手續。

    3、房產證上增加(減少)產權人所需的費用是多少?

    (1)婚前全款購買的房產,增加配偶名字的只需要工本費85元,若需要減少配偶名字的按買賣交易稅費中產生的二分之一徵收;

    (2)婚後全款購買的房產,增加或減少產權人配偶的名字都只需要交納工本費85元。

    (3)若是按揭購買的房產,房產存在抵押,則需要先結清銀行貸款所剩餘的欠款後,才能增加或減少產權人的名字。

  • 2 # 鄭州閆律師

    婚前全款購買屬於自己的個人財產,婚後加一方名字屬於贈予,一旦不容易撤銷,除非符合撤銷的情形,你可以付條件贈予。

  • 3 # 使用者5999950697917

    如果兩個人相愛,可以加另一半的名字,不必擔心離婚後分財產,既然相愛結婚,不愛了離婚,財產給對方一半又如何呢?畢竟相愛過

  • 4 # 眾裡尋她仟百渡

    算婚前財產婚後贈與,贈與以登記為成立,成立後通常不可撤銷。登記完成後既成為夫妻共同財產,根據權屬登記事項,可以共同共有,也可以按份共有。共有人即。平等享有物權。

    不過,共同財產與物權共有並不能完全劃等號。比如共有一方(包括但不限於夫妻)私自將共有物以合理價格買給善意第三人。一旦交易完成,另一共有人即完全喪失物權,只能主張共同財產權,也就是要錢。當然,這種交易需要看當地的行政規範,有些地區無法實現夫妻一方單獨處分夫妻共有不動產。

  • 5 # 一紙家書

    現在關於題主談到的這種情況,還是比較普遍的。

    如果說需要注意什麼,這裡只給出一條建議:珍惜婚姻——不但對購房一方,也針對加名一方。

    因為,題主問題的基本結論是:

    如果婚姻維繫,加名一方就擁有房屋的產權份額。

    如果婚姻破裂,加名一方分得房產的難度較大。

    以下從兩個方面做一個說明:

    房屋的產權人和產權份額

    我們從頭開始捋捋,產權人和份額的變化過程:

    1.婚前購房屬於個人財產。

    一方婚前全款買房子,在沒有經過任何產權人變更的情況下,無論結婚與否,這套房子均視作是個人財產。前提是——登記的是購買人個人名字。

    2.婚後加名,房產屬於共同財產。

    如果婚後增加了配偶的名字之後,這套房子就變成了共同財產——各自佔有的份額比例,看房產證上“共有情況”資訊欄是如何登記的。

    3.但是,共同財產是以“婚姻維繫”為前提的。

    既然都屬於共同財產了,那還涉及什麼條件?

    這種加名行為,有預設的條件——如果婚後在個人財產上,增加了對方的名字,意味著:

    一方把個人財產的一部分“贈與”給了對方。

    這種“贈與”,是以“婚姻維繫”為條件的。倆人一輩子過下去,對方就擁有這部分份額;倆人離婚了,視為違背了贈與條件,會造成“贈與”無效,加名方很可能拿不到、或者不能完全按照約定的份額拿到。

    所以,那種“你必須把房子加上我的名,給我安全感,要不然就是不愛我”等等之類的想法和說辭,基本沒用——唯一能做的,就是好好維繫婚姻、維繫家庭,彼此關愛。這種情況下,所謂的共有部分才真正屬於加名一方。

    例外情況

    除此之外,還有一些例外的情況,提醒一下:

    1.財產分割協議類的紙質宣告。

    如果雙方簽訂了類似於“婚內財產分割協議”,例如:在加名的過程中,雙方還簽署了一份紙質檔案:說明了房產中xx%的份額歸屬男方、xx%歸屬女方,並且雙方簽字畫押。這種情況下,上述所談的“預設的贈與條件”就不存在了,而是雙方一致達成的意見。

    換句話說,加名一方擁有的產權份額,無論婚內還是婚姻破裂,均有效。

    2.導致婚姻破裂的過錯方。

    這個概念比較泛,只是做一個提醒,例如一方對另一方“家暴”行為,即並非由於加名方的原因導致的婚姻破裂,這種情況下,加名方是有權利主張分割房產的。

    換句話說,加了對方的名字,一旦婚變,並不是對方肯定分不到,要看引起婚變的原因在哪一方,以及雙方協商的結果而定。

    所以,雙方共同維繫婚姻,都雙方都有好處。

  • 6 # 房壇法菜

    婚前全款買房,就屬於婚前個人財產。婚後加另一方的名字,房子就變成了共有財產,就會受到牽制,這個法律後果要想好。加名字後,需要注意的已經不是法律層面的問題,更多還是婚姻家庭生活方面的問題。

    第一、婚前全款買房子的法律認定

    根據中國《婚姻法》第十八條的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是個人財產。

    結合你的表述,婚前全款買房子,購房行為和付款行為都發生在婚前,按照《婚姻法》的上述規定,你的房子就是婚前個人財產。

    如果購房合同和付款發票日期都在婚前,房產證核發在婚後,這種情況下出現產權爭議,還是會認定為婚前個人財產。但是應當保留好購房合同和付款發票,作為購房和付款時間發生在婚前的證明。

    如果婚前全款買房,購房款是雙方共同出資,只寫了一個人的名字,這種情況提供出資的證據,可以將婚前房產認定為共有財產。

    第二、婚後加另一方的名字,房子怎麼算?

    我們分兩個方面來具體分析這種行為的法律性質和房子的產權歸屬:

    01、婚後加另一方的名字,法律意義是什麼?

    從普通人的角度看,房產證的名字從一個人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就變成了兩個人的名字。這個現象變化的背後,在法律上就是產權人數量的變化,以前是一個人所有,加名後就變成了兩個人所有。

    也就是說,加名前,房子一個人說了就算;加名後,房子的事情要兩個人說了才算。

    02、房子加名後,會帶來哪些變化?

    表明看就是房產證加上一個人的名字,另一方又沒有出錢,怕啥。其實,這種想法是很錯誤的,缺乏法律常識;即便不出錢,一旦加名後,會帶來很多法律關係的實質性變化。

    ①產權:原來是婚前個人財產,加名後就是夫妻共有財產。

    ②買賣:原來可以一個人賣,加名後必須兩個人同意。如果加名只是加了一定比例的產權,那佔比多的說了算。

    ④離婚:原來如果一個人的名字,離婚的話,這個房子不需要進行分割;加名後,一旦離婚,房子是需要協商分割的。

    ⑤拆遷:原來只消一個人說了就算,加名後需要兩個人商量,拆遷補償款也要一起分。

    第三、需要注意些什麼?

    把婚前個人財產,婚後加另一方的名字,變成夫妻共有財產,這是一種婚姻財產製的選擇,要怎麼辦也是家庭內部的事情,旁人無可厚非,只要商量好,在法律上和手續上也是可行的。

    但是,需要注意的就是在法律上看,加名反映的就是產權人數量的變化,加名後房子的處理權就會受到牽制,這個法律後果一定要明白。

    至於其他的事情,更多就是婚姻生活和家庭生活上的問題。

    第四、如何加名?

    在法律上看,將婚前個人財產,變成婚後夫妻共有財產,也就是加上另一方的名字,有三種操作方式可以選擇。

    01、贈與

    將婚前個人房產產權贈與一部分給另一方,簽署贈與合同,辦理產權過戶,隔5個工作日就可以拿到新的兩本房產證了。

    贈與涉及的稅費:3%契約,2%公證費,按照贈與產權份額價值徵收。比如,100萬的房子,贈與20%產權給對方,就按20萬繳稅。

    在法律上看,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可撤銷,也就意味著,如果採用贈與方式加名,以後訴訟也無法撤銷贈與,除非遭遇特殊事件。

    02、夫妻財產約定

    這是源於《婚姻法》的規定,夫妻之間可以就婚前和婚後的財產進行約定,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也就是說,可以將婚前個人房產約定歸夫妻共同所有,具體的表現形式就是婚後將另一方的名字加在房產證上。

    需要注意的是,夫妻財產約定加名,可以約定將房產定為共同共有財產,但稅局在徵稅是不好確定計稅依據,辦理前宜先到稅局諮詢繳稅事宜。也可以將房產約定為按份共有,也就是男方佔多少比例,女方佔多少比例。

    03、買賣

    將婚前個人房產賣一部分產權給另一方,也是可以實現婚後加名的。

    稅費的話,往往會比贈與加名要低一些。

    04、三種方式的法律優劣

    ①贈與:法律弊端就是經過公證後不可撤銷,如果想要撤銷贈與,想要尋找法律理由很困難。

    ②財產約定:更為合適些,甚至可以作為安撫的主要方式。比如,簽了約定協議,不去加名,給對方也是一種安撫,但不會帶來產權的變化,只是一種債權協議。如第三方不知情,可以善意取得,處分權還是一個人的。

    最後、小菜的一些生活感悟

    辦理這類案件很多,覺得步入婚姻前,有一些人會有婚姻的彷徨和擔憂,甚至恐懼,擔心自己缺乏保障和地位。畢竟怎麼說呢,現在的小三有些確實很專業,培訓班出來的嘛,“千錘百煉”,還是厲害的。

    但是,一個人的地位和保障不是別人給的,而是自己創造的,做人需要硬氣!“要”的東西,往往沒有自己創造的腰桿直!

    同樣的,如果真的值得珍惜,不要說房產證加名,即便把全部江山給對方又如何,關鍵還是人。雖然多一些防備總是好的,但“防不勝防”的時候也不少啊。

    因此,要實現婚前個人房產在婚後加名,是完全可以的,在法律上也是可行的。至於需要注意的問題,更多還是自己去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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