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李濤說農莊

    答案是:不一定

    違建的最常見型別是“改變土地性質”去使用,比如2018-2019年的大棚房運動,把建在農地上的建築拆了一遍;再比如,城市綠化帶被建成臨街商鋪等等。

    為什麼不一定呢?

    假如你的建築,有一部分建在了四荒地、宅基地、集體建設用地、甚至是國有建設用地(沒摘牌)上,都不具備被強拆的可能

  • 2 # 她是芒果妹

      嚴格審批制度,控制土地的合理使用。  《土地管理法》第43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但是,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設住宅經依法批准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外。由於農村房屋必須建築在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上,所以農村村民和鄉鎮企業意欲在農村集體土地上建房,必須先取得在集體所有的土地上建房的權利,這個權利,就是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  根據《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農村村民建設住宅用地的應遵循下述原則:  一是必須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二是儘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的空閒地,嚴格控制佔用耕地。  三是嚴格按照規定的宅基地標準使用土地。  四是必須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式和審批許可權履行用地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鄉鎮企業依法取得自己所建房屋的所有權,必須以其按照上述方法取得集體土地使用權為前提,否則,不僅不能依生產行為取得受到法律保護的房屋所有權,而且還將面臨一系列的法律後果。  對於鄉鎮企業非法佔用土地的情況,《土地管理法》第76條規定,單位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依非法佔用土地是否符合總體規劃為標準,或限期拆除或沒收土地上新建建築和其他設施,並處罰款,對主要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另外,對於農村村民非法佔用土地的情況,《土地管理法》第77條也規定,農村村民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建住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希望這些內容能幫助到你!

  • 3 # 楊啟國Y

    樓主你好,你說對在土地使用權面積以外,侵佔國有土地建私房,是不是違法的?.這個應該是違法的,因為國家的土地是要經過上級主觀部門嚴格審批的,你闊站建私房,這些都是違法的。-.

  • 4 # 三農普法宣傳者愛靜

    根據您的描述,沒有辦法準確給您答覆,到底是不是屬於違法行為,原因是您沒有明確告知您所建的建築到底是在什麼時候,是在《土地管理法》實施之前還是之後?所以只能簡單的說不能確定違不違法,理由如下:

    1、國務院釋出的國發(2014)10號《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要求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必須遵守誠實守信原則。非因法定事由並經法定程式,行政機關不得撤銷、變更已經生效的行政決定。對歷史遺留問題的處理,行政機關應當本著實事求是、尊重歷史,符合現實的原則,本著保持謙抑、格外謹慎、有利於當事人的態度,依法作出客觀、公正處理,切忌出爾反爾。撤銷已經生效的行政決定,必須要遵循正當程式原則,聽取利害關係人的陳述、申辯意見,查明案件事實,依法作出決定。若是您於《土地管理法》實施之前建房居住,在國有土地建私房行為發生後的幾十年期間,考慮到您已經實際在被侵佔國有土地和房屋上居住生活幾十年的事實,從尊重歷史,符合現實的原則出發,應當同意將收歸國家所有的土地和房產作價處理再賣給您,符合對歷史遺留問題處理的基本原則,應該不屬於違法行為。

    2、原《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以及第六十二條的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儘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閒地。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稽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以及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即您所在《土地管理法》實施後侵佔國有土地私自建設屬於違法行為。

    綜上,您的建設如果是在1986年前,應當不屬於違法行為,1986年6月25日以後建設的應當屬於違法行為。

    個人看法,若有錯誤或者遺漏的地方,還請批評指正!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 2020年養牛難題母牛胎衣不下,應該怎麼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