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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堇山老翁

    “應該要用事實和證據說話”

    一個人當自己遭到懷疑冤枉時。要憑自個兒說清楚,是很難的事。有時候會把一起事情

    經過越說越亂。越洗越黑。

    最有效的辦法是找出證據(物證)和證人。有了證據和證人才能真相大白。

    法院和公安,檢察機關是要用證據說理辦案的。在充分證據面前才能還你公正和清白。那種發毒詞的做法是既無意義,又無作用的!

  • 2 # 晴風微語

    一個人願意花三天時間解釋自己沒做過一件事。還有人願意花三天時間聽他解釋自己沒做過這件事。且為了證明自己被冤枉,還願意發毒誓。聽的人還不知道他可不可信嗎!

    只能說,這兩個人還滿般配的。

    信任是彼此相處的基石。沒有信任,不能彼此確認誠意,每一件事都可能是矛盾的起因。對於一個人可不可以相信,取決於這個人的人品。也在於你對他的瞭解。如果沒有這些做前提,光憑對方解釋來確定真實情況,無從談起。解釋的越久,越無聊。還發毒誓證明?發誓有效的話,許多事都好辦了。

    一個為一件事磨嘰三天的人,需要發毒誓證明自己的人,你認為可靠嗎?

    如果想證明自己,早就會想辦法讓你看到事實到底是怎樣的。如果你想知道真相,也不會只聽他說幾天,直到發毒誓還不能相信,而是會從其它方面瞭解清楚。或者不再糾結,讓自己鬧心。

    信任就好好相處。不信任就早點兒放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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