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年輕人工作壓力大、生活習慣不好,加班熬夜已然成常態,猝死現象越來越年輕化。
2021年剛開年,就傳來兩起90後猝死的新聞,先是年僅25歲的巴啦啦小魔仙女主孫僑潞心梗猝死,後又爆出拼多多員工加班到凌晨,在回家路上猝死,年僅23歲。而拼多多一方的迴應,今天更是刷爆微博。那麼,勞動者加班至凌晨,在回家路上猝死,用人單位是否應當承擔責任呢?
一、勞動者在下班回家路上“猝死”不能認定為工傷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勞動者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 48 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可以認定為工傷。本案中,勞動者如果是在下班回家路上“猝死”的,則不符合“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的條件,不能認定為工傷,也就不能獲得相應的工亡待遇。
根據《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如果能證明勞動者猝死之前存在大量加班現象,且超過了法律規定的上限,則用人單位就存在侵權行為和主觀過錯。即使勞動者是“自願加班”或者用人單位“已支付加班費”,也不能作為用人單位違法延長勞動時間的合理事由。但是僅是存在侵權行為和主觀過錯還不足以判定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還要求侵權行為與“猝死”這個損害結果存在因果關係,這也是本案的難點。
對該類似案件,法院認為,現有證據無法得出A的加班行為與其死亡結果之間存在必然直接因果關係的結論。但亦無證據證明A在加班行為之外,參加了其他有損個人健康的活動。根據日常生活經驗,亦不能排除A加班行為與其死亡結果的因果關係。在本案因果關係參與度無法查明確定的情況下,應根據用人單位過錯程度、證明責任分配規則和公平合理原則,酌定由B公司對A死亡造成的損失承擔一定比例的賠償責任。也就是按照最新的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包括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等等)計算出可獲得賠償的總和,在這個基礎上由用人單位承擔一定比例的賠償責任。經檢索,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的比例大致在20%—50%左右。
近年來,猝死的案例屢見報端,並呈現增長趨勢。雖然成年人的世界裡沒有“容易”二字,但還是希望我們這一代在被生活所迫而拼命工作的時候,要注意保護自己,畢竟生命如果沒了,那就什麼也沒有了。
現在年輕人工作壓力大、生活習慣不好,加班熬夜已然成常態,猝死現象越來越年輕化。
2021年剛開年,就傳來兩起90後猝死的新聞,先是年僅25歲的巴啦啦小魔仙女主孫僑潞心梗猝死,後又爆出拼多多員工加班到凌晨,在回家路上猝死,年僅23歲。而拼多多一方的迴應,今天更是刷爆微博。那麼,勞動者加班至凌晨,在回家路上猝死,用人單位是否應當承擔責任呢?
一、勞動者在下班回家路上“猝死”不能認定為工傷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勞動者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 48 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可以認定為工傷。本案中,勞動者如果是在下班回家路上“猝死”的,則不符合“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的條件,不能認定為工傷,也就不能獲得相應的工亡待遇。
根據《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如果能證明勞動者猝死之前存在大量加班現象,且超過了法律規定的上限,則用人單位就存在侵權行為和主觀過錯。即使勞動者是“自願加班”或者用人單位“已支付加班費”,也不能作為用人單位違法延長勞動時間的合理事由。但是僅是存在侵權行為和主觀過錯還不足以判定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還要求侵權行為與“猝死”這個損害結果存在因果關係,這也是本案的難點。
對該類似案件,法院認為,現有證據無法得出A的加班行為與其死亡結果之間存在必然直接因果關係的結論。但亦無證據證明A在加班行為之外,參加了其他有損個人健康的活動。根據日常生活經驗,亦不能排除A加班行為與其死亡結果的因果關係。在本案因果關係參與度無法查明確定的情況下,應根據用人單位過錯程度、證明責任分配規則和公平合理原則,酌定由B公司對A死亡造成的損失承擔一定比例的賠償責任。也就是按照最新的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包括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等等)計算出可獲得賠償的總和,在這個基礎上由用人單位承擔一定比例的賠償責任。經檢索,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的比例大致在20%—50%左右。
近年來,猝死的案例屢見報端,並呈現增長趨勢。雖然成年人的世界裡沒有“容易”二字,但還是希望我們這一代在被生活所迫而拼命工作的時候,要注意保護自己,畢竟生命如果沒了,那就什麼也沒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