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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憤怒野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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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山人聊歷史
回答這個問題,我們可以從宋代與遼國之間的關係來解剖。
01、宋遼之間有明確“國境”的概念和勘定。
宋遼之間“國境”的勘定在《契丹國志》當中有明確的文字記錄,遼國皇帝寫給大宋皇帝的關南誓書中是這樣記載的:“弟大契丹皇帝謹致書於兄大宋皇帝闕下......倘或思久好,共遣疑懷,曷若以晉陽舊附之區,關南元割之縣,俱歸當國,用康黎人。如此,則益深兄弟之懷,長守子孫之計”。而大宋皇帝是這樣回覆遼國皇帝的:“大宋皇帝謹致書契丹皇帝闕下......兩地不得相侵,緣邊各守疆界,誓書之外,一無所求,期在久要,弗違先志”。在宋遼後來的《議割地界書》中也有這樣的記載:“契丹道宗遣泛使林牙興復軍節度使蕭禧如宋,言代北對境有侵地,請遣使同分畫。其後宋割棄地五百里,以分水嶺為界,時宋神宗熙寧七年也”。此後,宋廷規定,“沿邊州軍嚴切禁止,不得更令將帶上件文字出界,...”
可見,宋遼之間雙方對土地權屬的認定和承認是事實存在的。
02、宋朝在邊境的範圍確定後,出臺了相關的國界的管理規定。
《宋史·職官志》記載:宋代從邊境的劃分勘定引入了一系列的後續制度,比如邊境的榷場貿易,禁止流通的貨物規定,相關人員的出入境規定等等。這些記載都對論述宋代《國際法》起源具有十分重大的意義。
03、建立外交機構,平等處理外交關係。
在《宋史》《職官志·五》中就介紹了宋代的外交管理機構——鴻臚寺,下設辦事機構有:
⑴往來國信所,掌大遼使介交聘之事;
(2)都亭西驛及管幹所,掌河西蕃部(西夏)供奉之事;
(3)禮賓院,掌回鶻、吐蕃、党項、女真等國朝貢館設,及互市驛語之事。
(4)懷遠驛,掌南蕃交州,西蕃龜茲、大食、于闐、甘、沙、宗哥等過供奉之事。
綜上所述,一千多年前,宋朝是有《國際法》存在的,但不是現代意義上《國際法》,而僅是中國現代《國際法》的起源或者說雛形而已。 -
3 # 求闕屋的文史小蟲
一千多年前的宋朝,雖然沒能統一全國,恢復漢唐盛世疆域的廣闊,但在文化,科技,經濟上卻遠超前代,比肩漢唐也不為過。然而他在軍事上為避免唐宋五代以來的藩鎮割據,軍閥混戰的局面,採取了重文輕武的策略。弱化了地方實力,太宗時期的北伐,神宗時期又徵西夏,最終都沒撈到什麼好處。要說國際法,那是不存在的,雖然中國土地上出現了三個國家,但都是華夏民族的一部分,頂多算民族內部爭端,因此,宋朝沒有國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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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子寰兄
此問題問的好啊,首先咱弄清楚《國際法》是什麼?
現代的國際法是經過近現代各種國際公約演變而來。
比如聯合國的前身國聯。
國聯就誕生於《凡爾賽合約》,其中第一部分就是《國際聯盟盟約》,《盟約》中確定了國際聯盟的組織機構、職能、原則和會員國的義務。而保障這一《盟約》效力的就是凡爾賽體系和其背後的武力,後來日本、納粹德國都曾相繼在二戰爆發前退出國聯。
這一現象就暴露了一個很本質的問題:沒有強大“執法者”維持的“公約”或者“國際法”,就是一紙空文。
那我們說到宋朝,宋朝的海上貿易和陸路貿易在中國古代都處於較為繁榮的階段,與世界上其他文明(勢力)的接觸也相對頻繁。在這個過程中,如果我們找到宋朝與某文明共同遵守的“規則性公約”,那麼是否就能認定宋朝時期存在“國際法”呢?
假設滿足上述條件就是《國際法》的宋朝版雛形,那麼我們翻看一下史料,著名的遼宋《澶淵之盟》或許是一個,可結局令人唏噓,“澶淵之盟”是建立在兩國都耗不起的狀態下才能得以保障,如果一國的現狀足以支撐大規模對外戰爭,如內部團結穩定,經濟高速發展,民族主義抬頭等,那麼“澶淵之盟”就是清明節的搜查令——嚇唬鬼用的。
史實也證明了遼宋之間共同認可一套規則,是基於雙方實力平衡,除此之外,並沒有什麼強悍的“執法者”能保障澶淵之盟的執行。
對了,還有著名的遼宋“重熙增幣”,居然是個……平等條約?
對宋來說,“重熙增幣”所帶來的每年十萬匹絹、十萬兩銀的負擔,遠不如遼宋開戰的負擔大,而遼也願意在宋夏戰爭中,站宋一邊,使得西夏不敢冒進。這就是傳說中的花錢買盟友?
其實這個條約也算不得國際法,畢竟維持它的是宋夏戰爭的微妙局勢,而非雙方共同認可的一致準則。
所以說,宋朝時期別說“國際法”不可能出現,就算出現了類似的“國際公約”,也沒有保障維持的機制,主要是沒誰有那個武力制裁違反者。
現在你明白了嗎?“國際法”並沒有出現在宋朝時期。
參考文獻:李燾《續資治通鑑長編》
葉隆禮《契丹國志》
脫脫《宋史》
回覆列表
提出此問,說明你完全不看歷史,說什麼《國際法》純屬胡扯。
中國清朝之前的歷史,都是封建王朝,屬於典型的“家天下歷史”,那存在什麼《國際法》,簡直笑話。無論千年前趙宋,以及後來的孛兒斤元朝,朱明王朝,愛新覺羅清王朝,都是他們的“家歷史”。在這個環境之下,有什麼《國際法》,簡直笑掉牙齒了。
所謂《國際法》,現在也沒有,它只是中國某些文人媒體唱多了,就被一些群眾認可了。它與之前的“素質教育”概念一樣,唱的多了,就被大家認可了。
雖然沒有《國際法》,但它有一個大家認可的衡量共識,就是符合《聯合國憲章》條文的準則,而進行衡量的依據條文。因為沒有具體條文,於是,美歐一些昔日的列強,就以自己國家法律,去衡量別國公民,並進行依此審判。前南斯拉夫一些領導人,以及前伊拉克總統薩達姆,被美歐掌控的法庭控告,就是典型例子。
現在國家法律起源及模式的許多概念,都源於歐洲古羅馬、古希臘。“國際法”的概念,出現在二戰之後,它隨著二戰結束,為懲罰兇殘的“德國法西斯戰犯”而制定一些符合美英蘇利益的法律條文,並對這些戰犯進行審判。後來,也用這樣方式審判日本戰犯。但那時也沒有“國際法”這個概念,後來美蘇兩霸,也用它們國內法律,訛詐審判其它國家領導人。八十年代,美國派兵入侵巴拿馬,捉拿諾列加總統回美國審判,就是很好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