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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於2020年初,與單位簽訂的無固定期限合同,現在單位要求去外地上班(合同內的工作地點有此地),由於本人有剛滿1歲的孩子,可能需要被迫離職,這種情況,和正常離職一樣嗎?有什麼補貼嗎?或者是本人這會離職是不是很不划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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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列表
  • 1 # 九頭鳥勇鍋

    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不約定具體明確終止日期的勞動合同。按照《勞動法》的規定,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約定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只要不出現雙方約定的終止條件或法律法規規定可以解除的情形,這種勞動合同一般不能終止。但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不是終身合同,出現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或者雙方約定的條件時,任何一方均可提出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在很多方面規定相同:①解除和終止的條件相同,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都可以在法定情形下解除和終止。②經濟補償和賠償的標準相同,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可以按照新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支付或不支付經濟補償金;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都是按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標準進行賠償。也就是說無固定期限合同在解除和終止條件、經濟補償方面與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樣,企業沒必要想方設法規避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論勞動者還是公司來說,都是無固定合同更好些。企業方面:1、省去不斷辦理招工、培訓、離職、退工、補償等等手續。可以節約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2、人力資源工作的重心可以轉移到如何完善企業激勵機制、加強培訓、增加員工歸屬感等實質工作。員工方面:1、勞動合同法對於無固定期限員工的保護,省去合同到期單位可能不籤的顧慮,安心工作。2、該份工作可能是一輩子的工作,從而可以長期規劃,不斷學習增強個人能力學識及競爭力。

  • 2 # V先生講職場

    根據樓主的情況,必須要了解勞動合同法的一些準則,如下建議給你:

    1、只要用人單位沒有違法、按時發了工資、給你繳了社保、給你提供了勞動防護等,個人提出辭職均沒有補償。

    換句話說,用人單位只要沒有幹壞事,該盡的法律責任都做到了,個人提出離職是沒有補償的。比如樓主說的這種情況,公司要求到外地上班,雖然是無固定期限合同,但是如果自己要提出離職,是沒有補償的,這個是和固定期限合同一樣的。

    同時,合同內的工作地有此地,你就更加被動。你可以和公司協商,但不要自己提出來離職,自己提出來都是沒有補償的。

    2、千萬不要違反公司相關制度、檔案,如果被公司找茬開除是沒有補償的。

    這個時候千萬不要違反公司相關制度、檔案,公司會找茬,如果公司找到,且證據充足,可以直接開除,這個也是沒有補償金的。

    3、如果要非走不可,讓公司提出來辭退,這樣會有補償金。

    樓主描述的這種情況,如果想好了要離開,可以把自己小孩的情況向公司說明,表示自己實在沒有辦法到外地工作。然後看公司提出解決方案,千萬不要讓公司感覺你想辭職,如果公司要提辭退的事情,這個就比較好辦了,應該就有補償金。這可能是最好的解決方式。

  • 3 # 監管之聲

    對於你的這個問題,我從勞動合同法角度給你全面做一講解。固定期限合同和無固定期限合同在合同訂立主體、訂立程式和訂立形式上均無差別,其最主要的區別即在合同期限上。固定期限合同有確定的終止期限,無固定期限合同沒有確定的終止期限,這唯一的區別。

    固定期限合同可以在合同到期時終止,無固定期限合同不存在到期終止。

    中國的解僱制度可以分為解除和終止兩類,勞動合同解除限制較嚴,在解僱條件上,勞動合同的解除條件主要體現公法因素,完全由法律規定,用人單位不能自設解除條件;在解僱程式上,用人單位單方解除時,需要事先通知工會,用人單位因勞動者醫療期滿、不能勝任、客觀情況變化等原因非過失解除合同時,法律規定需要提前三十日通知勞動者;在經濟補償上,用人單位因勞動者醫療期滿、不能勝任、客觀情況變化等原因解除合同時,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而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則只要期限屆滿即可,不再需要其他解僱理由;解僱程式簡單,不需要提前通知。

    按照《勞動法》原規定也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在合同解除限制較嚴的情況下,用人單位一般會把合同期滿終止作為解僱的首選。即使《勞動合同法》規定固定期限合同終止需要支付經濟補償,但由於解僱理由限制較嚴,難以滿足,用人單位為避免非法解僱,在解僱時仍然會首選合同期滿終止。

    在《勞動法》中的無固定期限合同雖然沒有到期終止,但《勞動法》允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約定終止條件,當終止條件出現時,合同予以終止,這實際上為當事人留下了自由協商的空間。

    但《勞動合同法》取消了約定終止條件,除非當事人一方喪失勞動合同主體資格如用人單位破產解散、勞動者死亡失蹤退休等情形,勞動合同無法終止。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由於不存在到期終止,也不允許約定終止,用人單位在解僱時只能選擇合同解除,面對《勞動合同法》嚴格限定的解除理由,解僱難度大大增加。

  • 4 # 職言社保

    無固定期限合同離職和固定期限離職的區別在於,是自己主動提出辭職,還是公司單方解除勞動合同。自己辭職的話,和固定期限合同一樣,勞動者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後,可以辭職。這種情況下,是不能領到補償金的。公司在勞動者無過錯的情況下,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是需要支付賠償金的。

    題主的情況還包括了,工作地點的變更,而導致合同的不能履行,下面由職聊社保,根據您的具體情況為您詳細解析。

    一、勞動合同型別及無固定期限合同的意義

    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企業在裁員時,要先留用合同期限長的。

    二、需要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及不簽訂的賠償1、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3、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且勞動者沒有勞動法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的。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未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合同的,自應當簽訂無固定合同之日起,每月向勞動者支付2倍工資。

    三、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合法解除

    在企業實際用工中,經常會用到的解除勞動合同方式為:勞動者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及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嚴重損失的。(合法解除的前提是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內容及制定流程要合法)企業除此以外,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屬於違法解除,需要支付賠償金。

    四、工作地點的變更導致不能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解決辦法

    1、公司要求去外地工作,但不屬於工作地點的變更

    比如李某擔任銷售一職,基於銷售工作的特殊性,需要在不同城市進行業務,雙方確認李某的工作地點為:深圳市、東莞市、廣州市、珠海市。

    這種情況,如果企業要求李某從深圳,去東莞市工作的,不屬於工作地點的變更,李某需要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李某不履行而離職的,企業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2、企業在與員工確定工作地點時採用比較寬泛不明確的地點

    (1)直接填寫“全國”、“全省”等寬泛地點。

    (2)不寫具體工作地點,約定為“以實際工作分配為準”或“根據工作或崗位需要來定”。

    以上兩種工作地點的情況,後期發生工作地點調動時,一旦員工不同意調動,公司強行以合同約定做調動時,從法律層面來說公司的做法是不合法的,因為設定的工作地點過於寬泛,在實際合同履行中,工作地點變更必須要雙方協商一致,要考慮到員工的生活需要,變動點在合理的範圍內。

    寫在最後的話

    題主,根據以上的總結,結合自己的具體情況,如果企業屬於合法調動,那員工不履行合同的,企業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企業屬於違法調動,員工不同意的,可以不去新工作崗位,離職時可以要求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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