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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淺海深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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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運動健康大海
只要是提前約定好的就不違法。
第一,如果是在入職的時候,約定好績效考核,約定好比例,寫進勞動合同,這個是完全可以的,若對方不支付,你還可以依據勞動合同要求支付,要求不成還可以仲裁。
第二,現實中,企業很多都不會把績效這塊寫到勞動合同,這樣主動權完全在企業手裡,他不發你還沒有什麼辦法。
所以績效這個東西,一定要注意,沒有寫進合同,你就丟了主動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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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胖蝸牛影視
現在很多企業都有績效考核,那麼也就對應著績效工資。在薪酬設計中,通常會採用固定工資和可變(浮動)工資兩部分。這兩部分就構成了相應崗位的全部工資。當然每個企業也會有不同的福利補貼(這裡先不討論)。那麼不同崗位的固定工資和可變工資之間會有一個比例。這個比例是根據企業發展階段、薪酬策略、崗位層級以及骨幹核心激勵物件的不同而設定的。企業也會根據實際發展,會有相應的調整。比如創業初期的企業,可變工資部分的比例會比較高(佔比60%以上)。畢竟企業要生存,沒有業績和利潤,一切都是空談。
下面來說一下您提到的佔比問題。在薪酬設計中,崗位不同對應的績效考核佔比也不同。您提到的管理崗,也是有層級的,高階管理、中層管理、初級管理等。通常情況下,越高層級的管理崗,績效佔比也會越高。比如高階管理崗,固定與可變工資比,4:6或3:7;中層管理崗,固定與可變工資比5:5或6:4;初級管理崗,固定與可變工資比6:4或7:3。當然這只是舉個例子,實際在設定時,是會根據企業發展和戰略、行業特點等來確定的。確定下來的比例也只是適用於當前階段,不是一成不變的,會進行相應的調整。
還有您提到是否合法的問題。企業確定的比例只有合理與不合理,不存在合法的問題。任何一個企業都會根據自身企業實際情況來確定薪酬或績效,通常是符合企業發展需要的,所以企業有權對薪酬績效進行相應調整。如果績效考核不合理,可以跟本企業的人力部門或薪酬委員會進行反饋,這個權利您還是有的。
最後祝您工作順利,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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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不能一概而論,要看管理崗位的性質和層級,還要看薪資結構以及績效考核的具體形式、內容和標準。
一、如果是銷售管理崗位。薪資結構可能為底薪+績效+提成的形式。這種情況下績效50%也不算高。當然也要看具體的行業特點。
二、如果是行政類財務類管理崗位,重在穩定。績效薪資佔比也會低一點。而且基層管理者和高層管理者的績效薪資比例也不一樣,一般從20%——50%的都有。
三、之所以設定績效,是要獎勵做得好的,懲罰做得差的。那麼就存在一個問題,做的好了,績效佔比越高,獎勵的就會越多,績效佔比越低,獎勵的就越低。所以績效佔比的多少,是崗位與目標效益來決定的。
其實績效佔比不是最主要的,主要應該看考核的內容與目標是什麼。是正常就能達標的,還是蹦一蹦就能達標的,還是讓你“挾泰山以超北海”。所以建議你把主要的精力放在考核的內容上面,而沒有必要將精力糾結在績效考核佔比的問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