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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興安雪松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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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眾裡尋她仟百渡
準備換物業,就是說還沒換?
新物業要收停車費,就是說這是新物業提出的邀約?
至於“公共車位”的表述,應該是錯誤的,因為公共車位由政府進行管理,收費不收費由價格主管部門決定,新物業公司與業主均無權決定,也談不上合理不合理。
問題中的車位似乎應當理解為共有車位,共有車位的收費取決於共有人,物業公司只是執行人,不參與決定。
共有車位收費收益屬於業主,用於衝減物業費時,可以降低收費標準。如果決定不收費,那就由業主實際支付也可以。
舉個簡單的例子:某小區物業管理費標準為3元/平米•月,收費面積為10萬平米,每年360萬。停車費收益60萬,如果直接衝抵物業費,則業主的收費部分為300萬,摺合2.5元/平米•月。如果業主大會決定共有停車場免費停車,或停車所得收益不直接衝抵物業費,那收費就變成3.0元/平米•月。
這就是揹著抱著一邊沉,對業主而言,都得按3.0元/平米•月向物業公司支付費用,如果能衝抵0.5元/平米•月,那就再交2.5元/平米•月,如果不衝抵,就交3.0元/平米•月。
所以,本質上說,停車費是車位使用人向業主交的錢,與物業公司並不發生直接關係。對業主而言,停車費越高越好。就象上面的例子,如果停車費增加5倍,業主就可以不膛再交錢了,共有收益就可以支付物業費。這也就是所謂的零收費小區。
而對於使用人而言,自然是越低越好。因為他們住在這裡,需要使用車位,不花錢才好,如果業主同意,連租金都不要,免費住才好。
而對於業主自住而言,如果住的都是業主,房子大小一致,那收不收停車費其實都是一樣的。交了停車費,就少交點物業費,不收停車費,就多交點物業費。如果有的業主有車,有的沒車,那收費對無車業主是種補償,因為人家沒車,但對停車場依然有共有權,自然也應當獲得收益。如果不收費,那就是對無車業主權益的損害,說白了,就是使用人佔了業主便宜。
當然,現在的問題是業主應當對停車收益行使權利,如果是放任狀態,那收費就便宜物業公司了。現在的問題可能更多地出在這裡,業主並不能有效地行使管理權。導致共有收益無法實施管理,這才是大問題。對於這點,免費並不是解決問題的好辦法,因為業主合理的預期收益,隨著免費就徹底失去了。而受益人,既不是物業公司,也不是業主,而是使用人,儘管在某些情況下,某些使用人也是業主。但這些業主有車,他們會不自覺地站到使用人的立場上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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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收取費用,公共區域都屬於業主的,物業代為管理,物業就是一個管家,收入/只出平衡,對業主收取一定數額的服務費,並提供相應的服務,管理小區各項公共區域的設施、安全及業主的各項利益,不要把位置搞錯啦,凌駕於業主頭上那就是個流氓黑社會流氓組織,業主有權選擇管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