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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王祖蔭1

    吃得好,睡得好,規規矩矩聽教導。別笑!有個流浪漢生活沒著,故意到派出所鬧事,聽說被拘留,高興得跳起來。黍叔還以為他發精神病。

  • 2 # 剛強志遠

    刑事拘留一般是犯罪嫌疑人,像這種情況就是十幾個人關在一間屋裡,有一個大通鋪,每天吃喝拉撒都在這一件屋裡,有固定的時間看電視,看書,晚上睡覺的時候按照排班表值班,看著其他人睡覺,其他的什麼都不用做。法院判完的而且判的時間較短的,可以當勞動號,然後可以在監區指定的範圍內走動,乾點小活。

  • 3 # 於是4299

    我有個朋友的父親原來是看守所所長,以前家也住看守所裡面,對裡面的情況有點了解。刑事拘留是等待法院判決,行政拘留是拘留期滿後就放人。那麼刑事拘留在看守所裡面做什麼呢?那得先先說說看守所裡面的環境。一搬關人的監房是沒有窗戶的,只在門上開個小孔,目的是外面的人能觀察裡面的動向,裡面睡的地方是用水泥打的地鋪,就是我們常說的通鋪,牆角放一個木製馬桶,整個監房臭氣薰天。這種監房有大有小,一般都關十二人左右,進去後就老實在裡面待著,每天只有半小時出來活動的時間,現在的情況可能要好點。因為刑事拘留是不準探監的,不比在勞改農場有內部小買部可以買菸和日常用品,煙癮大的只好忍著。有些犯人巴不得法院早點判,到勞改農場就相對要自由點。所以,刑事拘留的日子最難熬。

  • 4 # 人未老心已熟

    哎,這個問題有點扎心,做人做事還是規規矩矩合規合法的,法律的線碰不得,畢竟裡面的日子不好受,進去了就等於失去了自由!

  • 5 # 李梅6613

    我以為,要了解刑事拘留後,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幹了些什麼,首先要了解什麼是刑事拘留。

    刑事拘留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遇到法定的緊急情況時,採取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

    那麼,什麼是法定的緊急情況,刑事訴訟法對此有明確規定:

    刑訴法第八十二條 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 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埸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第八十五條 拘留後,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上述法律規定說明,刑事拘留通常情況下已經涉嫌刑事犯罪;刑事拘留的物件是犯罪嫌疑人本人;刑事拘留不是懲罰措施,只是刑事訴訟過程中採取的臨時強制措施。由於刑事拘留僅是臨時性強制措施,隨著案件的調查取證,公安、檢察機關,很快就會依法對其批准逮捕,進一步調查取證,深挖犯罪,最後進入司法審判,定罪量刑。 因此,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內,依照規定,除了正常吃飯睡覺外,看守所工作人員,會對他們進行遵守看守所紀律的教育;給他們發放有關法律書籍,對他們進行法制教育;作思想工作,引導他們反思自己的罪行,坦白交待犯罪事實,爭取從寬處理,重新做人。因為是犯罪嫌疑人,工作人員不會安排他們從事體力勞動。當然,也不排除,極個別被刑事拘留的,查證後不構成犯罪,解除強制措施,無罪釋放的。

    最後,我想告訴大家,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的不同之處。行政拘留是一種治安懲罰措施,不構成犯罪,處罰完了就結束了。而刑事拘留則要嚴重的多,它涉嫌刑事犯罪。

    看守所、監獄的牢飯不好吃。遵紀守法,潔身自好,工作學習生活,自由最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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