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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日月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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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斂財號
大部分創業者常常會和自己的好朋友、哥們、同學或者同事一起去創業,那麼股權一般怎麼分配?一般情況都是採取平均分配的方式,那麼就很容易引起公司僵局。
公司僵局就是公司的法人體制失靈,無法做出一個統一決定,公司無法開展正常的運營。根據學術上的定義,公司在這個存續執行中由於股東或者董事之間矛盾激化而處於僵持的狀況。導致股東會、董事會等公司機關不能按照法定程式作出決策,從而使公司無法正常運轉甚至陷入癱瘓的狀況。
這個時候我們如何避免公司僵局的發生以及發生以後如何去破開僵局?
首先是事前防備。
避免股東均分股權的狀態,而事實上,33%、34%的分配也可能會導致這樣的狀況,因為持有35%的人就有否決權。根據中國公司法規定,公司分立合併等這樣重大事項,需要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透過決議才可以實施,65%沒有達到三分之二以上的標準,所以很容易會碰到這樣一個僵局。
還有一種三個人40%、40%、20%分配的情況,會出現要麼沒有人說了算,因為沒有一個人是超過50%的;要麼其中兩個人合夥,第三個人就沒有了話語權。還有50%、40%、10%分配也一樣不合理,因為40% + 10% =50%,又構成了一個50對50這樣一個局面。以上為股東層面。
此外,在董事會和監事會層面,需要有一個人數上的設定,不要設定偶數的董事會成員或監事會成員,要設立奇數。這樣按照少數服從多數原則,總會拿到一致的決議,偶數就又可能出現1 :1這種情況。
如果沒有事前防備,又該如何解決?
1、讓衝突的一方退出公司。
這個時候我們就需要在公司章程或者股東協議里約定,在一定條件發生的情況下,如果某個人不能夠滿足某某條件就要自動退出。退出公司把他持有的股權轉讓給其他股東。
3、請求法院判決。
這個是我們建議最後的選擇途徑。因為這個要請求法院來判決,除了需要論證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權益受到重大損失之外,我們還必須考慮公司僵局是否透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
常有創業者提問,合夥人以勞務出資、裝置出資或者技術出資行不行?
這裡需要注意,首先要明確公司法對出資形式的規定,公司法對於公司註冊資本出資形式的規定,比如說專利、著作權,他可以過戶並且可以具體作價的財產。具體評估作價都是可以作為出資形式的。另外,勞務是不可以的,因為沒有一個統一的衡量標準,達成的結果是完全不一樣的,且標準又很難界定,所以說公司法不允許勞務作為出資。
所以技術出資沒有問題。
還有就是最平常的貨幣出資。一般情況下,透過賬戶直接轉到這個公司的對公賬號就已算是完成了出資。現在公司法已經修改,還要去做驗證,有了驗資報告才可以去註冊公司。
關於股權分配始終要保持兩個原則,一是創始人股東的控制權,二是動態定股比。尤其是創業公司,在公司設立之後可能要面臨多輪融資,股東的股權比例會發生變化,所以需要考慮到動態定股比這個情況。
首先是資本股東。
資金在公司發展的任何一個階段都是不可或缺的,尤其在初創階段。貨幣出資不存在權利瑕疵的問題,也不需要進行法定的評估。
雖然貨幣出資有很多優點,但我們在吸納資本股東的時候仍然需要預先做好融資計劃。避免倉促的情況下造成割地賠款的局面,另外還應該進行合理的估值,企業發展需要資金,但是投資者資金投入越多,一般而言投資人持股比例也越高,過高的持股可能會使得公司的控制權從創始人股東手裡轉移給投資人。所以我們面對資本型股東,就是以貨幣出資的資本股東,創業者要有一個清醒的認識。
其次是資源股東。
所以無論資源股東提供了什麼樣的資源途徑,也一定要注意他的合法性,有些資源本身不合法,比如透過收受賄賂或者以竊取商業秘密等方式所得。
除了合法性問題,還有一些資源並非是公司法認可的出資形式,如果僅能對公司帶來資源又不實際出資,那它所持有的股權需要公司或者大股東代為出資,否則還是無法成為股東,這就是所謂的乾股。當然,乾股也是需要出資的,資源股東不出資的情況下,可能要引入創始人股東來替他完成出資,或者初期的認繳,最終公司盈利了資源股東才會有分紅,再用分紅來實繳資本。在工商登記的時候股東必須認繳了註冊資本的一部分,才能成為股東。當然作為股東,可以暫時是認繳,但最終還是有出資義務的。
第三個是技術型股東。
事實上,即使是技術的實際發明人也未必都擁有技術的處分權。創業者在面對技術型股東的時候,一定要明白技術和相應的智慧財產權是否歸屬的問題,技術股東是否是這個著作權人或者說專利權人。跟技術型的股東洽談技術入股時,一定要注意審查對方的技術權屬是否清晰。如果權屬方面還存在糾紛。那麼創始人股東就應該慎重考慮,以免到時候為他人“做嫁衣”。
根據公司法及相關法律規定,非貨幣出資需要進行法庭評估,並且要辦理相應的財產權轉移手續。
最後,核心員工在公司的發展中也至關重要,尤其是在TMT類公司。可以在早期股權分配的時候設立一個期權池。將這個部分股權預留出來,在公司快速發展時期可以用於對員工的股權激勵。預留比例一般可以是百分之十到百分之二十。
公司初期設立股權結構上,需要規避一些股權結構存在的風險,除了出資方式外,還有一個是持股方式。
公司法的司法解釋已經明確規定,只要實際的持有人能夠證明他與名義持有人之間簽署了股權代持協議,並且實際進行了出資,法律是認可這種股權代持關係的。但是代持仍然有一定的法律風險,風險就在於股權代持的權利一旦有了爭議,只能到法院透過訴訟解決。沒有直接持股的簡單。
第三個風險點就是股權比例的風險。
控股權有三種:第一種是完全控股;第二種是絕對控股,就是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股權;第三種是相對控股,就是在所有股東中,股權份額最大,比如華為的任正非,他佔有的股權比例可能不超過百分之二,但他是華為的第一大股東。
創業公司需要合理利用公司章程,比如在公司章程裡邊約定,最大的股東可以享受的一些特殊的權利,例如最大股東擁有一票否決權,以這種形式來相對控制股東會或是董事會。當然,這需要聘請專業的律師來起草專業的公司章程,或者是股東協議,而不是簡單的引用工商局的標準文字,因為很多事項不會出現在標準文本里邊。
第四個風險點是股權的層次。
主要針對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有優先股和普通股。持有優先股的股東享有一些優先的權利,比如說優先分紅優先解散等,但優先股通常在股東大會上沒有表決權,對公司的經營也就沒有參與權,且優先股股東不能退股只能透過優先股的贖回條款被公司贖回,因此在股權結構設計上可以透過授予優先股從而掌握公司控制權。
創業公司每一輪的融資可能都會遇到一些條款上的坑,所以創始人股東在融資的每一輪考慮的問題都需要認真對待。比如天使輪公司,在天使輪投資的時候公司處於剛剛起步的狀態,投資人更看重的就是創始人團隊的能力,優秀的團隊自然容易獲得投資方的認可,可以以很少的股權比例來獲得一個較大的投資金額。
投資人進行A輪投資決策的時候,由於這時候企業的產品的已經基本成型,是否擁有使用者需求或者廣闊的市場空間是A輪投資人考量的核心指標。等到A輪資金進入的時候產品可能上線不久,A輪的資金大多是用來做市場推廣或者獲取使用者,這個時候投資方會在產品及管理方面給予創業者需求,提供所需相應的資源。
作為創業者在甄別投資方的時候,比如A輪以後的融資,投資方背後的資源可能相比較於他投資的金額更重要一些,所以就需要企業不斷調整工作重點,使公司的這個狀況符合投資人的需求,以便順利獲得融資。
此外,創業者該如何考慮to VC的模式?
首先確定目標,缺錢還是缺資源?之後再針對特定的VC設計投其所好的模式,當然在設計的時候要始終保證創始人股東的控股權地位,否則這個融資就失去了意義。
其次謹慎對待對賭協議。所謂對賭協議就是投資方先按照一定的估值投資進來,並且佔有一定股權比例,同時投資方會做一個對賭的安排,比如要求每一個財年收入或者淨利潤或者使用者數量達到一個什麼樣的指標。如果沒有達到這樣的指標創始人就要按照對賭的規定,出讓更多的股權給投資人,這樣會大大減少創始人股權以及對公司控制權,增加投資人對公司的股權。
首先,創業公司該如何透過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加強控制權?
首先無論是在股東會、董事會還是在監事會層面,任何決定都需要投票表決,那麼表決權就成為行使公司控制權非常關鍵的途徑。在股東會層面有幾個措施,比如歸集表決權——把小股東的表決權歸集到創始人手上,增加創始人股東手裡表決權數量。
歸集表決權的方式有幾種:
第一種,股權比例
就是透過股權比例的方式來掌握控制權的方法,當然這個對創始人股東是很難達成的,因為在不斷融資以及召集其他合夥人的過程中都需要分散一些股權,所以這個對創始人股東有些困難。
第二種,表決權的委託
表決權委託就是讓其他的小股東簽署一個授權委託書,將他們所持有股權相對應的表決權授予創始人股東,由創始人股東代替他們行使這個表決權。同時可以約定授權不可撤銷或者約定長的授權期限,否則授權一會有一會沒有也會造成控制權的不穩定。
第三種,簽署一致行動協議
創始股東跟創始團隊的其他小股東一起簽署一個協議,就公司的事項進行表決的時候依照統一的意志表決,如果有其他股東與創始股東意見不一致的時候按照創始股東的意志進行表決。那麼這個時候也同樣能夠使表決權體現創始股東的意志。
此外,賦予創始人否決權也是一種消極防禦性策略。
另外,除了表決權歸集,還要謹慎授予投資人優先權。
首先是優先受讓權,如果現在的股東想把股份轉讓給他人,要退出公司的時候,投資人就有優先受讓權,別的股東要等投資人先決定,如果投資人不願受讓,其他股東才有這資格去受讓這部分股權。
其次是優先分紅權,如果公司有分紅優先投資人來給他分配。
第三個是優先強制隨售權,將來有一天如果原有的股東想把自己的股權轉讓給第三方,那麼投資人也有權跟著出售。
第四個是優先出售權,如果某一天投資者發現,創始人想出售股權,剛好投資人也想出售股權,但是第三方受讓人,只想買一部分股權不能夠全部受讓,這個時候投資人就要有權要求第三方優先購買他的股權保障他的利益。
最後一個優先權就是提前變現,投資者有權把他的股權的優先提前轉讓。
針對投資過程中VC、PE這些條款,會將上面這些優先權稱為是用來保護投資人利益的,但作為創始人一定要注意這裡邊的風險,聘請專業的律師來判斷能不能接受。
激勵股權的分配首先看應該分給誰,透過上邊分享我們瞭解到股權直接跟公司控制權是相關的,所以我們的股權非常珍貴,不能隨意去分。誰都分,將會對我們的控制權造成一定的危險。另外如果作為股權激勵的話,你隨意去分可能也達不到我們需要的激勵效果。
尤其是我們初創企業做股權激勵無非是為了挽留我們需要的人才和公司長期穩定的發展。分給誰就顯得尤其為重要。公司裡邊一定有一部分是關鍵的,一部分是不那麼重要的,對於不重要的很容易被替代的人,比如說公司前臺這樣一個崗位,就不主張做股權激勵,激勵股權本身很珍貴。
所以需要明確股權激勵的目的和物件,股權激勵物件一定是核心成員。核心成員有哪些?比如核心層總經理、副總經理以及公司其他高管財務負責人等等這樣的職位。經營層就除了高管之外重要的部門的領導、部門負責人,還有就是其他的骨幹核心成員,比如我們TMT公司裡邊的核心技術人員。需要強調的是股權激勵不等於全員持股。我們不主張全員持股。透過股權激勵我們才能夠留住最核心的關鍵人才,並且能夠激發他們和公司成長的信念。
第二個問題,不同的股權激勵方式適用於不同型別的公司,如股權激勵物件收益來自於行權日的市價。行權日這個公司的市價或者與這個行權價的差額。
我們在行權的時候用了一個比較低的價格去獲得這部分的股權,通過出讓這部分股權來獲得收益的時候,那就是我出讓這個公司相對應股權比例的金額。
增值比較快的企業期權才會對員工產生激勵效果。同時期權激勵方式下公司不需要支付現金反而可以獲得員工的行權兌獎。員工行權以後有一個弊端,它會導致股權的散,不利於公司決策。一個很好解決辦法就是透過表決權委託將表決權集中起來。
所以股權激勵一般適用於初期投資較少的創業公司。當公司已經進入穩步發展狀況,股價變動幅度不大或經濟不景氣,股權價值上升可能性較小,公司就可以採取限制性股票激勵方式進行股權激勵。一來股權相對價值上升比較難,所以期權激勵效果有限;二來限制性股權放置下公司可以就員工實現收益,設定更有效的約束條件,實現企業員工雙贏。
關於股權激勵怎麼分的問題,實際上就是激勵週期的問題。無論時做股權激勵、期權激勵,都不是一次性的。
比如公司設定一個考核期,透過考核期以後才可以行權,那麼條件的達成並不是一次性授予,而是分成比如三年三次行權的方式,第一年授予30%,第二年30%,第三年40%這樣就能夠幫助企業最大限度留住人才。
問題一:創業公司分配股權,怎麼分才能保證員工都能全力以赴拼命幹呢?
做股權激勵需要一個綜合性的考慮,要考慮到接受股權激勵這個員工背後人性需求的滿足,這個股權拿出去能夠起到一個激勵的效果,而不是獎勵,激勵他在未來更加努力的為公司工作、貢獻,而不是說對他之前成績的一個獎勵,當然之前工作質量、內容是一個重要的考慮因素,但是更重要的是對未來的激勵,股權激勵要有一個公平透明的程式。
問題二:如何分配股權,才能保證對公司的絕對控制權?
控制權的問題有幾個層面,比如透過公司治理結構,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尤其是股東會和董事會來控制公司,除了前面提到過的表決權,還可以透過公司章程或者股東協議去約定一定事項,比如公司章程裡可以給公司創始人股東一個一票否決權等。或者說對董事會成員的提名權,比如董事會只有三名成員,有兩名董事會成員的提名權,就掌握了董事會,掌握董事會漸漸地就掌握了這個公司的控制權,因為公司的日常運營都是由董事會來決定的。
問題三:股權過度集中對公司有哪些弊端呢?
和管理一個國家一樣,比如集權制,把所有權力都交給一個人,一個人決定公司的生、死、發展方向,這樣容易造成受這個控制人的侷限性影響。無論任何一個人智慧都是有侷限性的。過度的集中在一個人的手裡,公司發展就會受這個人的格局、知識層面等個人因素影響。
問題四 :認繳的小股東如何退出比較好?
股東是一個法定的資格,比如公司法規定認繳注資本的一部分就能稱為這個工商登記裡邊註冊登記的一個股東。這個時候如果公司不提出,股東協議或者公司章程沒有特殊的約定,股東資格是和公司一樣永遠存續的。退出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第一,股東自願退出
退出的時候轉讓股權的價格——按照融資方投資方進來的估值去轉讓,這個時候轉讓的價格以及最初認繳價格中間的差價就是小股東的投資回報所得。
第二個方式:強行退出
比如在股東里或者公司章程裡可以約定,如果重要事項上只有一個股東和其他的股東達不成一致協議,並且這個股東的持股比例在一定比例之下,這個時候這個股東就要自動退出,可以透過股權轉讓,其他的股東受讓他這部分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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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上海蔡律師
新公司股權安排具有重要意義。
傳統意義的控制權有這麼幾種:
67%,絕對控股,無論過半數還是三分之二表決事項,均可完全控制公司。
51%,完全控股,三分之二表決事項,不一定可以透過。
34%,安全控制,可以行使一票否決,阻止重大事項的透過。
新興企業在上市前,往往已經將股權稀釋到30%以下了,如果再遵循傳統意義的股權行使股東權利往往不能控制公司。
為了控制公司,A/B股投票權的設定就顯得非常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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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成立企業要消除股權禍根
一個新企業成立之初就應該做好股權安排,不能為企業以後的發展埋下禍根;股權一開始安排好了,企業才能飛的更高更遠!
從一個故事講起,我的一個朋友與他的發小一起開了一家公司,主要從事高壓電氣製造的。公司成立之初,他們感覺之間關係很好,發小加同學,長期合作沒問題,因此,股權設計50:50,誰也說了不算,可誰說了也都算。一開始,他們的合作沒有問題,公司起步非常好。可隨著企業的發展,問題就來了。由於企業發展過快,現金流出現了問題,一個主張減少訂單,減速;一個主張不能減速,透過融資解決現金流問題。矛盾始終不能統一,問題解決不了,企業發展隨波逐流。終於到了一天,問題必須要解決了,兩個人從意見分歧,轉變為爭鬥,再轉變為破裂。企業發展受到了很大的影響。
朋友的故事告訴我們,企業的發展過程中一定有一個“以誰為核心”的問題。
如果我們是一個市場導向型公司,往往銷售合夥人佔有更多話語權,應該佔用較大股權;如果是一個技術導向性公司,技術合夥人應該佔有較大話語權,佔有較大股權......
較大股權,多大?因事、因人而異,控股人的股權初期最好大於51%;如果投資人較多,股權比較分散,最大控股人股權最好也要超過34%。一個沒有核心的企業很難有發展。任正非在華為的股權不多,但是由於歷史原因,他依然是核心,這是個案,一般人和企業做不到,不要學習。
因此,我建議企業設立之初,必須首先分清楚大小貓,這是企業發展的基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