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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協議”只能規定婚前財產分配,不可以涉及“離婚”或人身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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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稅務律師菅峰

    其實都是可以寫的,只要雙方共同遵守,法律並不干涉。當然,一旦發生爭議,訴上法庭,針對人身權、姓名權,法院當然會依法審查。不過,孩子隨父姓、隨母姓問題,法院會尊重孩子父母的選擇,婚前協議註明這一條也是他們選擇的一種方式選擇,所以,一般會支援協議的約定。其基本依據是婚姻法規定,子女可以隨父姓,也可以隨母姓,故,婚前協議有此約定並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

  • 2 # 木棉說事

    當然有用,具有法律效力,對於簽訂婚前協議的男女雙方都具有約束力。

    婚姻的法律本質是一種契約。婚姻是一種特殊的合同,婚姻法是一種特殊的合同法。它以男女雙方共同生活一輩子為合同履行的期限(有效期),以男女雙方互相享有權利又互相履行義務(共同生活,互相扶養,共同撫養子女,贍養老人)為基本內容。

    離婚這種現象,在中國古代基本上是男人的專利。中國的三千多年階級社會歷史,截止到新中國成立前夕,一直都是貫穿著男尊女卑的男女不平等思想的。

    在男尊女卑思想觀念的影響下,離婚成了男人的專利。男人可以任意休掉自己不喜歡的妻子,男人可以三妻四妾,女人只能從一而終,嫁雞隨雞嫁狗隨狗。女人結婚後生下的孩子要隨丈夫姓氏。

    新中國成立後,於1950年頒佈實施了中國第一部法律即《婚姻法》。這部法律的頒佈實施具有重大意義:

    在中國歷史上,它第一次提出了男女平等的觀念,第一次確定了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以法律的形式把男女平等的觀念固定下來。

    1980年中國頒佈實施了第二部婚姻法。2001年,中國修訂了1980年婚姻法並重新頒佈實施至今。在其中的婚姻家庭關係章節中,專門規定了關於子女姓氏的問題。子女可以隨父姓,也可以隨母姓。如果夫妻二人離婚,子女隨母親共同生活的,母親如果想把孩子改為繼父姓氏,必須徵得孩子生父同意。否則涉嫌違法。

    在西方國家法律體系中,婚姻法屬於私法範疇。公民可以依法自由處置有關婚姻家庭事項。基於婚姻的本質是一種契約(合同),婚姻當事人自然可以約定子女的姓氏跟隨父親或者是母親。

    按照中國現在的婚姻法,男女雙方簽訂婚前協議時,是可以約定若離婚孩子隨母姓氏這一條款內容的。它體現的是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不違背法律的強制性規定。

  • 3 # 稅務律師菅峰

    上午已經解答過類似的提問,再解答一次吧。答案如下:其實都是可以寫的,只要雙方共同遵守,法律並不干涉。當然,一旦發生爭議,訴上法庭,針對人身權、姓名權,法院當然會依法審查。不過,孩子隨父姓、隨母姓問題,法院會尊重孩子父母的選擇,婚前協議註明這一條也是他們選擇的一種方式選擇,所以,一般會支援協議的約定。其基本依據是婚姻法規定,子女可以隨父姓,也可以隨母姓,故,婚前協議有此約定並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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