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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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檀紙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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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葉律師
僅憑欠條起訴,官司敗訴,這個很正常,特別是金額較大或巨大的借貸關係,僅僅憑藉條或欠條並不足以證明整個借貸事實。借條或欠條原則上只能證明雙方具有借條的意圖,對於是否支付借款則需要出借人進一步舉證證明。
僅有借條的情況下,原告基本辯稱是以現金形式交付借款。對於金額較大的借貸,原告必須就現金交付的原因、時間、地點、款項來源、用途等具體事實和經過,接受對方當事人的質詢和法庭的詢問,若原告沒有辦法對整個過程作出合理的說明,則承擔不利後果的可能性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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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律師近距離
如果僅有欠條,但是沒有資金轉賬記錄,那這個是孤證,法院判決是需要證據支援的,你這樣的孤證,法院沒有支援你的訴訟請求也是合理的。
咬文嚼字的角度來說,提問問題描述過於模糊,以至於“有欠條但無資金過賬,官司輸了”短短13個字,產生“難以理解有歧義”的含義。
分析如下:
欠條,本身就是“沒有資金髮生或者資金還沒有發生”產生的債務,比如“貨款未支付欠條”、“勞務報酬未支付欠條”。倘若用資金過賬或者現金支付為依據的,那叫借條。
假設提問文字描述全部真實的話,分析如下:
欠條如果發生訴訟,誰發起的呢?
如果是債權人,那便是——“因為別人欠我工資/貨款不給我,所以起訴對方”。這種情況下,“官司輸了”的原因不外乎:
對方不承認欠條的有效性。【對策】蒐集並提供對應的已供貨、勞動關係等證據,從法律證據的角度證明“對方確實欠你錢”。對方有足夠的法律證據證明款項已經支付。此種無資金過賬前提下法官仍然判決你“官司輸了”,毫無疑問的是,對方一定提供給了法庭某種有效證據證明了自己“已經支付”(比如現金),或者“不再欠你錢”(比如債務轉移/貨物抵價等)。【對策】在對方證據中尋找漏洞!肯定有哪地方不對勁!如果是債務人,那便是一種情況:欠他的錢已經了結,但他不承認,還想找我要,所以起訴對方這種情況,你肯定是已經向法庭提交了“已經付款”或者“不再欠款”的證據,而法庭經審理後,對你提交的證據不認可,於是判決你“官司輸了”。
【對策】重新整理證據,多角度搜集更多的材料,輔證你“已經付款/債務已經了結”這個事實,加大“自己已經不再欠款”的證據在法律角度的有效性。
比如現金支付時的第三方人證、現金付款對應的錄音錄影資料等等。
總結:法律界有個段子【事實是一件事,訴訟者描述是第2件事,應訴者說來是第三件事,法庭證據呈現的是第4件事,法官最後的判決是第5件事。這5件事幾乎沒有必然的關係】
可見,在有經濟來往的方面,涉及到具體操作的時候,努力多一點專業性是多麼的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