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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潞州石頭

    一、什麼是交通肇事逃逸?根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公安部70號令)》規定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發生交通事故後,交通事故當事人為逃避法律追究,駕駛車輛或者遺棄車輛逃離交通事故現場的行為。-肇事逃逸的構成條件主要有:

    (1)肇事人知道自己造成了交通事故,即行為人在逃逸時必須明知自己的行為導致了交通事故的發生,這是行為人的主觀認知因素。如果行為人沒有意識到交通事故的發生而離開現場,則不能認定為“交通肇事後逃逸”。

    (2)主觀上是為了逃避事故責任,逃避法律的追究;

    實踐中,肇事人逃跑的目的大多是為了“逃避法律追究”,但也有少數人是因為其他目的,如害怕遭到被害人親友及其他圍觀群眾的毆打而逃跑。

    這些人往往在逃離現場後,很快透過報告領導或報警等方式,接受法律的處理。

    顯然,這些人的主觀惡性要小得多,因此,有必要在認定時加以區分,以保證準確適用法律,做到不枉不縱。

    (3)客觀上實施了逃離事故現場,不向公安機關報案的行為。二、如何認定交通肇事逃逸行為:1.明知發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當事人駕車或棄車逃離事故現場的;2.交通事故當事人認為自己對事故沒有責任,駕車駛離事故現場的;3.交通事故當事人有酒後和無證駕車等嫌疑,報案後不履行現場聽候處理義務,棄車離開事故現場後又返回的;5.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給傷者或家屬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聯絡方式後離開醫院的;

    擴充套件資料: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行為人在發生交通事故後,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

    《刑法》規定,交通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交通肇事逃逸緻人死亡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

    2014年12月15日,公安部下發《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徵求意見稿)》,從即日起至2015年1月20日,公開向社會徵求意見。

    意見稿調整了傷人事故調查、鑑定意見稽核等程式,將道路交通事故分為財產損失事故、傷人事故和死亡事故,處理不同事故的交警需具備不同的資質。

    意見稿還明確3種傷人事故可以快速處理。

    交通肇事後逃逸的構成有三個方面:

    (一)主觀方面:主觀方面即行為人的主觀動機,交通肇事後逃逸的動機一般是逃避搶救義務以及逃避責任追究。

    這種動機是積極的心理活動。

    雖然交通肇事罪是過失犯罪,但僅就逃逸行為而言,具有直接的行為故意。

    因此只有行為人對肇事行為明知,同時又有逃逸的直接犯意,才構成交通肇事後逃逸。

    因為從主觀方面來看,在犯罪惡意上是很小的,是對現場後果的害怕所致。

    但毫無疑問,其逃逸行為還是直接故意所致。

    (二)客觀方面:交通肇事後逃逸行為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

    行為,是最高院的《解釋》中規定了在五種情形的基礎上而逃跑的行為。

    這就可以明確交通肇事後逃逸是作為交通肇事罪量刑的加重情節來規定的。

    (三)交通肇事後逃逸行為的空間要素,即該行為是否僅限於“逃離事故現場” 。

    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後雖然沒有逃離現場(有的是不可能逃跑),但是在將傷者送到醫院後或在等待交警部門處理時畏罪逃跑。

    雖然無論從主觀方面還是客觀方面都是符合交通肇事後逃逸行為的構成的,也應當受到法律的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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