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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厲害了我

    當自己是債權人時,討債的技巧是既能讓債務人知道嚴肅性和後果,又要確保不讓債務人失聯。要保持與債務人的密切聯絡,不至於讓債務人鬆口氣的感覺,要保持高壓達勢。當自己是債務人時,要主動與債權人溝通,不要讓債務人感覺有跑路或失聯躲避的苗頭。如果債權人感覺到債務人在推諉扯皮時應果斷起訴保全他的財產。如果債務人感覺短期內沒有能力還錢時,就不要再虛假應付,應直接說明真相,讓債權人提早面對。至於債權人釆用的任何手段,債務人都應坦然面對。誰讓我們欠人家錢了!

  • 2 # 龍潭山隱士

    我將魚苗寄養到某人的魚塘,希望魚長大增值。看到有人在魚塘撒藥,我會置之不理嗎?如果我置之不理,那我原本就不是為了“寄養魚苗以圖增值”,而是藉此來製造事端,旨在“吞食”這個魚塘!

    債務人以付利息的方式借錢進來,有兩種可能。普遍的目的是為了“把事業做得更好”,也不排除某些居心不良的人旨在“以做事為藉口來實施詐騙”。前者在主觀上是為了把事業做好,後者在主觀上是為了將他人的錢據為己有。所以,前者不具備違法犯罪定性的必要條件,後者純粹就是犯罪。如此,現在流行的“老賴”一詞,完全是違背法理的。要麼是正常行為,要麼是犯罪行為,何來“老賴”的說法?

    債權人以收利息的方式借錢出去,也有兩種可能。普遍的目的就是“希望對方把事業做得更好”,自己以“收利息”的方式共享其事業成果,也不排除某些居心不良的人旨在“以借錢為藉口來實施侵佔”。前者主觀上是為了讓自己的錢不閒置,能夠透過他人的事業來實現增值;後者主觀上首先是企圖侵吞他人的資產,借錢出去只是一個幌子。很明顯,後者是一種非常嚴重的犯罪行為。現實生活中,個別地方法院卻不分青紅皂白,讓這種嚴重的犯罪行為民事化,給了這種犯罪行為廣泛的生存空間。違背法理來裁判社會行為,那還能叫法院嗎?所以,法院針對各種社會行為,必須站在主觀動機、客觀後果、社會危害等等角度去解析,最終依據法理去進行裁定才對!

    如果債務人與債權人主觀上都沒有犯罪的動機,其目標本質上是一致的,都是希望債務人的事業能夠越做越好!如果有一方避開事業的發展來談借貸關係,一定隱藏有犯罪的目的!所以,因為借貸關係而形成的債權人與債務人雙方,應該融為一體,團結一致去對抗“有損債務人事業發展的”任何犯罪行為!如此,各自的目標不但能夠實現,雙方的借貸行為以及情感關係也具有持續性!

    筆者深有體會,作為債權人,碰到了完全是行騙的債務人;作為債務人,碰到了完全是“為了侵佔資產”的“債權人”。最讓筆者痛心的是:某些無辜的債權人認識不到這些道理,總是被某些“債權人”利用,不能與債務人站在一起,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 3 # 桔友

    首先非常感謝在這裡能為你解答這個問題,讓我帶領你們一起走進這個問題,現在讓我們一起探討一下。

    債權人

    債的關係中有權利要求另一方(債務人)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當事人。在債的關係中,債權人是特定的,只有該特定的權利主體才有權要求義務主體履行約定的義務。負有履行義務的人如不履行義務,債權人有權請求司法機構強制其履行。如果債權人由於對方不履行義務而遭受到經濟上的損失,有權要求賠償。

    債權人還享有代位權和撤銷權。代位權是指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代債務人行使其為第三人的權利,其後果由債務人承擔的權利;撤銷權是指債權人對債務人有礙於債權實現的法律行為享有的請求撤銷這一行為的權利。

    債權人可以是公民或法人,也可以是國家。

    債務人

    債的關係中有義務按約定的條件向另一方(債權人)承擔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當事人。在債的關係中,債務人是特定的,只有該義務主體才必須向債權人承擔交付財產、提供勞務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義務。

    債務人可以是公民,可以是法人,國家作為民事主體出現時也可以具備債務人的資格。

    比如甲欠乙錢,乙是債權人甲是債務人。

    在以上的分享關於這個問題的解答都是個人的意見與建議,我希望我分享的這個問題的解答能夠幫助到大家。

  • 4 # Xhoney琪

    債權人

    債的關係中有權利要求另一方(債務人)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當事人。在債的關係中,債權人是特定的,只有該特定的權利主體才有權要求義務主體履行約定的義務。負有履行義務的人如不履行義務,債權人有權請求司法機構強制其履行。如果債權人由於對方不履行義務而遭受到經濟上的損失,有權要求賠償。

    債權人還享有代位權和撤銷權。代位權是指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代債務人行使其為第三人的權利,其後果由債務人承擔的權利;撤銷權是指債權人對債務人有礙於債權實現的法律行為享有的請求撤銷這一行為的權利。

    債權人可以是公民或法人,也可以是國家。

    債務人

    債的關係中有義務按約定的條件向另一方(債權人)承擔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當事人。在債的關係中,債務人是特定的,只有該義務主體才必須向債權人承擔交付財產、提供勞務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義務。

    債務人可以是公民,可以是法人,國家作為民事主體出現時也可以具備債務人的資格。

    比如甲欠乙錢,乙是債權人甲是債務人。

  • 5 # 聽雨小酌

    債權人和債務人都是我們現實生活中經常扮演的角色!簡單的說就是欠錢的是債務人,借出錢的是債權人!這兩個身份期初應該是友好的,不然你怎會借錢給他!而後來因討債而變成了不愉快的雙方!

    無論你是債權還是債務人,都要理智的面對這個問題!首先要了解債務人是否真有償還能力,假如說有能力不還,那就是人品問題,我們也不要採取過激行為討債,弄不好觸犯法律,血本全無!要透過中間人進行調節,讓其儘量償還,最好的方法就是訴訟法律,讓法官去協助催收,效果會更好!

    而對於人品沒問題,就是沒能力償還的債務人,我們確實也很無奈,就是訴訟法律,也是棘手!那麼他還不多可以少還,債務人可以主動提出還款計劃,在保證正常生活的情況下,儘可能的去償還!

    就怕是債主不是一個人,欠的多了,真沒能力償還,債主也就不抱啥希望了!只有看他東山再起的時候!

    如果知道感恩的人,只要有能力償還所欠下的債,相信他會努力去做的!不然他的良心也不安!

    無論什麼情況,誰也不願意落一個老賴的名聲,除非他真的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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