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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曉熤的幸福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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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胖妹妹子
中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勞動法》以及《勞動合同法》對女職工的勞動權益實行了特別保護,用人單位對懷孕的勞動者降低工資甚至解僱的行為,都是違法的。 法律對女職工的勞動權益有特別保護:對於一般的職工,如果患病或者負傷,只要不是工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之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用人單位可以辭退; 如果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崗後也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可以解僱;另外,單位由於經營困難或外部經濟原因還可以裁員。而這幾種情況,對於在懷孕、生育和哺乳期間的女職工,通通不適用。 但是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如果勞動者存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等情形之一,即便是孕婦,用人單位同樣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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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柏恩先生
根據中國《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婦女在懷孕期、生育期和哺乳期(後簡稱“三期”)未滿前,單位不能解除其勞動關係,勞動合同期限應順延。此間的工資、福利等待遇不應改變。
在女職工“三期”期間,因為女職工懷孕、哺乳的緣故,企業對其作出調崗、降薪、解僱或辭退等決定——這就是職場孕婦歧視。遭遇職場孕婦歧視的女性,可以依法申請賠償。
當女性遭遇職場孕婦歧視時,可以採取以下方式維權:
1)和公司談判;
2)請求婦聯、工會介入協調;
3)向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投訴用人單位;
4)如果人社局不受理投訴,或未有實質處理,可向法院起訴該人社局;
5)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仲裁裁決一般在六十日內出結果;
6)不滿意仲裁,向法院起訴用人單位。
懷孕女性可以透過以上方式進行維權。
當然處於“三期”的女性並不是擁有了免辭金牌。儘管中國法律對“三期”女職工有特殊保護,但也存在公司合法解僱“三期”女職工的情況。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女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單位即可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
(三)有嚴重失職行為、營私舞弊、造成重大損害;
(四)兼職其它工作,影響本職工作;
(五)以欺詐、脅迫等手段訂立、變更勞動合同;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回覆列表
如果當事人在自己懷孕的期間被所在工作的公司給辭退的話,那麼當事人要選擇合理的方法來為自己進行維權。
在中國,如果有公司違法對身有懷孕的員工進行辭退,被辭退的員工可以透過以下這兩種方式來對自己的權利進行維權。
第一種維權的方式就是,當事人可以要求自己的公司繼續對所簽訂的勞動合同進行履行,在下一次合同簽訂之前的這一段時間,當事人都有權利要求公司對自己支付相應的工資還有損失賠償。假如在案件發生的時候,當事人和公司所簽訂的勞動合同已經到了法定期限了,那麼相關的執法機構就會撤銷公司對於員工的解除勞動合同這一個決定,並且最終會判定為兩方的勞動合同已經終止,用人的這一方要對辭退的懷孕的員工支付相關的工資,還有經濟補償金,計算方法是從辭退那一天到合同終止的那一天。所謂的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方法是每工作一年就要支付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第二種維權的方式就是,在中國的《勞動合同法》中,對於懷孕的女職工有具體的相關規定,如果工作人員是女性,並且該女性還在懷孕的期間或者是生育期間以及孩子的哺乳期間,那麼該女性所在的工作地點不可以違反《勞動合同法》,而對其進行勞動合同的解除。這一點規定,在法律上面是具有強制性的,任何公司都不可以違反這一點規定。如果有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這一條規定,而對身有懷孕的女性職工解除了勞動合同,那麼被解除勞動合同的這名女性職工有權利要求所在的公司繼續履行相關的勞動合同,執法機構要要求用人單位撤銷對這名女性職工的勞動合同進行解除這個決定。如果當事人不想繼續在原來的單位工作了,那麼按照中國的《勞動合同法》中的相關規定,原來的工作單位對於當事人要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並且說要給予的經濟補償是一般經濟補償標準的兩倍。
假如被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當事人不想再繼續和公司履行原來的合同,也可以要求原來的用人單位對於非法解除自己勞動合同來進行相關的違約賠償,原來的用人單位應該按照法律賠償給當事人,賠償的標準是當事人每工作一年就要賠償兩個月的工資。
對於懷孕的時候被公司辭退的解決辦法主要有以上所提到的兩種,當事人選擇其中哪一種來為自己維權,關鍵在於當事人在原來的公司工作的時長以及所簽訂的勞動合同的長短,如果簽訂的勞動合同的時間限制是比較長的,並且在原來公司的工作時長並不是很長,那麼是比較適合選用第一種維權方式的。如果當事人在原來這個公司工作的時間比較長,那麼是比較適合選用第二種維權方式來為自己進行維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