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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陳景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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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來自大華山舒心西洋菜
根據你的問題,我認為,這個官司能夠打贏。我們根據問題的闡述情況,把事實再分析一下。根據問題,這裡B利用A的身份,以A的名義聯合銀行放貸員騙貸30萬元,這裡的貸款人是A。下面我們基於以上事實分三種情況進行分析。
1、第一種情況,全部借款材料為假。在這種情況下,B假借A的名義向銀行貸款,提供給銀行的A的全部資料都是假的。一般來講,個人向銀行貸款,必須提供個人的身份證、戶口,收入證明,婚姻狀況,如果結婚了,還要提供個人的結婚證,結婚物件的身份證,有時還要有抵押物的材料,如果上述材料中關於A的材料都是假的,即這些材料都是偽造的。法院在審判時,對相關證件要進行真假鑑定,如果最終證明有關A的材料都是假的,那麼A就沒有任何責任。
2、第二種情況,材料是真的。如果上述材料是真的,假設B偷了A的材料,也不要緊。從銀行貸款還要簽署一系列合同等檔案,既然A被隱瞞實情,那麼一定不會在貸款材料上簽字,可以要求法院進行筆跡鑑定,如果鑑定出來的筆跡不是A的,A還是會打贏官司的。
3、第三種情況,材料是真的,簽字也是真的。如果材料是真的,A也是糊里糊塗 的簽了字,也就是說透過鑑定結果簽字也是真的,也不要緊。在這種情況下,A要堅持看銀行發放流水,也就是要看這三十萬元的銀行轉帳軌跡,如果從轉帳途徑上看,不是轉到A的帳戶,那麼法院會根據事實原則,錢轉到哪個帳戶,原則上講帳戶持有人有還款的責任。如果錢不是透過轉帳,而是提取的現金,一般情況下,取款憑條上會有簽字,如果不是A的簽字,A也沒有還款的責任。
我親身經歷的類似情況,朋友W被他的朋友栽了個保證人,後被某金融機構起訴。
期間,W先後聘請幾個知名的大律師,幾場訴訟下來,最後官司敗訴。
敗訴後,W找到我申請再審,結果可想而知……。
所以,此類案件,初審是關鍵之關鍵,不可掉以輕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