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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以《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為由,員工向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實踐中遇到如下棘手問題,歡迎各位法律專業人士、社保勞資專業人士給予答覆。 ①.若單位確實存在未繳納社會保險的情形(證據《社會保險繳費記錄》、《工資支付記錄》),員工向單位發出被迫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是否有效? ②.若在職其間,員工自願寫下“放棄繳納社保承諾書”,員工提出解除勞動關係之後,能否要回經濟補償金? ③.員工在寫“自願放棄繳納社會保險承諾書”時,存在“被迫、恐嚇”的情形(證據是當時有錄音〈領導威脅的對話,“若不寫就讓你自動離職”〉、工作記錄記載下當時威脅的情形而且有班主管的簽字),那麼《錄音》、《工作記錄》能否證明是“被迫簽字”的行為呢? 期待著各位專業人士的答覆,在此謝謝。 202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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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列表
  • 1 # 學天真

    如果是公司已經為員工開設了社保帳戸,但存在欠繳漏繳,這種情況下員工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一般勞動仲裁及法院不會支援,因為公司己為員工開設了社保帳戶,存在欠繳和漏繳,這種情況員工可以向社保部門投訴解決。

    如果是員工提出,或公司提出不為員工上社保,雙方己搭成書面協議,員工又以單位不給上社保 ,解除勞動合同,並且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這個要求法律是支援的,因為雙方簽訂的書面協議違反了法律強制性規定,協議自始至終都是一個無效協議。

  • 2 # 江蘇程律師

    一、根據《勞動合同法》三十八條,單位未繳納社會保險的,勞動者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因此勞動者以此理由給單位傳送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是合法有效的,但不是被迫解除,而是依法解除;

    二、“放棄繳納社保承諾”與社會保險法定強制性繳納是衝突,因而是無效的。但是否因此索要經濟補償,這個在司法實踐中是有不同意見的。一種意見認為:單位沒有給員工繳納社保是事實,就應該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支付員工經濟補償。相反意見認為:在單位沒有脅迫、欺詐等行為時,與員工達成“放棄繳納社保”的約定,如果事後勞動者以此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有違“誠信原則”,因此不應當支出員工索要經濟補償金。在現實司法裁判中,對此也有不同的判罰結果。

    三、從字面意思來說,你所提交的證據的確存在威脅、恐嚇的意思,但筆者認為,從法律角度來說,勞動者對於選擇工作是存在高度的人身自由的,公司如果僅僅是用“若不寫就讓你自動離職”這樣的字眼,並未使用武力加以脅迫,且不足以產生讓人恐懼的心裡作用,因為勞動者只要不提出辭職,單位就無法讓你自動離職,否則單位構成違反解除勞動合同,要支付賠償金的。但從另一個角度來說,如果在單位此種做法下,簽訂《自願放棄繳納社會保險承諾書》是有違自己主觀想法的,加上該承諾書無法律效力,因此勞動者可以提出辭職,並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因此你的這兩份證據不是證明單位存在脅迫,而是證明簽訂《承諾書》是有違自己主觀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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