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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車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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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清風渡明月1
造成這個問題的可能性大致有下列這些原因。
1.該機動車駕駛人當時有醉駕毒駕、接打電話等妨礙安全駕駛行為的。
2.駕駛的是無牌或者過了年檢期未參加年檢的機動車,或者是無證駕駛,亦或是駕駛證暫扣期間駕駛的機動車。
3.未按《交通安全法》的規定,看到路口前的路面上菱形的提示,車輛未做相應的減速,以為是綠燈就仍雄赳赳氣昂昂一往無前,甚至加速衝出路口的。
4.事故發生時駕駛人明顯措施失當的,比如錯把油門當剎車踩等,從而嚴重加重了事故的後果。
說了上面的這些原因,再談談我個人的一些看法。我覺得,行人既然是闖紅燈透過,那麼,他就應該要負一定的責任。除非是駕駛人處於醉駕毒駕中,或駕駛無牌機動車,為了起警示作用,可以讓機動車一方全責。其餘的我認為行人自己應該承擔不低於20%的責任,這樣才對行人闖紅燈的行為有一定的震懾教育作用。否則,行人有明顯的過錯而無需為自己可能帶來的後果負任何責任,這也有失法律的公平原則。
當然,無論如何,若說讓機動車就不需負任何責任的提議也照樣是不可取的。因為這樣可能就會讓一些為富不仁沒有公德心者專挑那些闖紅燈者下手,做起另類的合法的職業殺手。要知道,紅燈不能闖的法律規定在中國還並不是盡人皆知的,還有很多從來都沒曾離開過自己的家鄉資訊閉塞的民眾不是!一旦他們某天來到了城市,又哪會知道這些個條條框框呢。難道說他們就該死嗎?不,那當然也不公平!另外,不是還有牛頓在專心思考問題的時候走路撞上電線杆的事嘛。對待犯錯誤者,有時候也是需要一定的寬容的。所以國家也是在反覆權衡之下才作出機動車駕駛人承擔不高於10%的無過錯責任。因為,機動車相比於非機動車與行人,自然是更容易採取避險措施些的。這一定程度上也有利於促進機動車駕駛人謹慎駕駛減少事故,有利於社會的穩定和諧;對行人與非機動車又何嘗不是個巨大的警醒呢!一部好的法律就是要達到這樣的效果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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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autocarweekly
行人闖紅燈出了事,然後機動車被判全責的案例不少,也有判行人全責,但是機動車還是需要賠償的情況。總之就是行人闖紅燈出了事,機動車被判全責的可能性很大,同時也免不了賠償。很多人就會納悶了,理論上來說,行人闖紅燈明顯就是違反了交通法規,為什麼當行人闖紅燈出事了的時候,機動車還要承擔責任呢?
因為在我們國家,斑馬線就是一個需要減速的標誌,如果駕駛員因為交通燈對自己亮的是綠燈就全速開過斑馬線,那麼機動車方也是要負很大責任的。想必大家現在看來會有很大的不解了。在我們國家,行人是弱勢群體,所以在任何時候,都是偏向於保護行人的。下圖就是意味著機動車需要減速的標誌。
在我們國家,機動車與行人的交通事故責任判定如下:
500米之內有人行橫道線的
1.在人行橫道線,而且沒有證據行人闖紅燈,機動車全責,行人無責
2.行人偏離人行橫道線,機動車主責,行人次責
3.有證據行人闖紅燈,行人主責,機動車次責
4.偏離人行橫道線,而且行人在車輛臨近時突然闖入機動車道、折返,行人全責,機動車無責
所以就算是行人負全責,機動車仍要承擔10%~20%的責任,這是出於保護弱者的考慮。所以行人和機動車都要好好遵守交通規則,雖然有時候行人亂闖紅燈是真的很讓人惱火,但是相信隨著人民受教育水平的提高,相信以後會越來越好的。只要大家都遵守規矩,那麼整個社會也就變得井然有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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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東言頻道
現在行人闖紅燈被撞,判機動車全責的案例,幾乎沒有的,這個問題並不準確。
行人闖紅燈被撞,按我的想法,機動車不應該承擔責任,應該倡導過錯責任與撞死白撞原則,只有這樣才會有效避免闖紅燈違法行為,看似這個想法冷酷,實際充滿溫情,因為最大的溫情就是避免發生悲劇,只有撞死白撞深入人心,才會有效避免違法闖紅燈現象,否則無法根治這個違法行為。
但目前我們的法律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時,應當減速行駛;遇行人正在透過人行橫道,應當停車讓行。機動車行經沒有交通訊號的道路時,遇行人橫過道路,應當避讓。”
也就是說,即使行人違法闖紅燈,那麼機動車也要避讓,實際這條法律存在是為了保護弱勢群體,但是,在客觀上卻起到了縱容違法的行為,這條法律存在的價值是為了儘量減少悲劇,事實上,綠燈是車輛的通行訊號,而不應該再賦予其他干擾資訊。
好在法律還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這條法律,對於行人闖紅燈肇事,做了一定的規定,也就是說,如果行人闖紅燈,視情節減輕機動車責任,如果行人全責,那麼機動車不承擔責任,但要承擔10%左右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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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線上等挺好的
其實這種案例是有的,關鍵點在行人死了,死在人行橫道上。雙方違章的性質以及後果承單對應的責任這個是有的。這個是從兩個方面看,首先是行人違章闖紅燈,車輛完全無違章,最壞結果是人衝撞汽車側面倒地受傷,這種案例中,按現有法律來說,汽車最多承擔無責賠償,不擔法律責任,自己不亂墊錢,就算人死了,不超過10%的賠償一般交強險就夠了。第二種,就算是行人闖紅燈了,透過人行道減速觀察與有無行人訊號燈無關,地上的減速標誌線可沒有配行人紅燈無效的標誌。人行橫道就算紅燈他也是人行橫道,行人有優先路權這個是人行橫道的本質定義的,並非行人紅燈,人行橫道標誌線就無效的。就算他闖紅燈,行人優先仍不失效,不是你可以撞上去的理由。更別提撞死了,撞上的原因有行人闖紅燈的客觀原因,但是撞死的原因在法律上只有一條理由,太快了,機動車透過人行橫道未按交通標誌線減速透過。這理由基本上和你拿把刀對著空地捅了一下,旁邊突然撞個人過來被你一刀捅死是一個性質。他撞你是他的問題,死人的主要原因還是你在他人可能出現的地方做了有可能導致他人死亡的危險行為。用刀叫過失致人死亡,用汽車就是交通肇事了。在造成行人死亡的判定上擔全責沒毛病,如果是受傷那就可以分個主次責任。撞死了,事故後果擴大了擴大的主因在汽車違章上,相對行人在人行橫道上闖紅燈的責任就被縮小了,受傷和死亡直接改變了責任劃分的性質,傷找傷的責,死找死的責,沒毛病。這是隻講撞死的,輕輕擦一下倒地就死了的情況另當別論。有一種說法叫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意外,這裡面有一種解釋就是後果有交通事故參與但不是交通事故主因,賠償少不了,責任不一樣。比方說行人拿了一把刀,你碰他一下,他倒地的時候一刀把自己捅死了。所以交通事故分析要看全面原因,斷章取義是行不通的。問題只說行人闖紅燈,把汽車是否違章避而不談是分不出對錯的,或者根本就錯誤認知為行人紅燈,人行道就是機動車快車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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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愛車大家說
判你全責你就認了吧,交通法規定透過紅綠燈路口要減速觀察,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才能通行。這時候行人即使闖紅燈了你也脫不了干係。交通法76條應該很多人知道:機動車與非機動車或行人發生事故後即使機動車無責任也要承擔10%的責任。接下來的內容希望大家心平氣和看完再說。這是中國交通法比較人性化的體現,當初好像是最高法院給出過司法解釋,意思就是機動車帶來了更好的出行體驗,但是機動車高速度也帶來了更大的安全隱患,如果路上都是腳踏車的話即便出事故也不會太嚴重。因此機動車就要為自身帶來的安全隱患承擔這些責任。
因為這個上升到社會學或者法學的研究層面了,我們不好去推敲。不管你是否理解,現在就是這麼規定的。雖然這樣的規定慣出了大批不守規矩的行人和非機動車,他們的底牌就是:反正你不敢撞我,我想怎麼走就怎麼走。這種想法很自私,很無恥,也很幼稚。畢竟有些情況下不是司機說停就能停下的。
其實我想說的是我們沒必要糾結這一點不放,也沒必要去和國外所謂的嚴格按照責任劃分對比,我們只需要知道現行法律就是這樣規定的,開車上路要格外小心,遇到不守規矩的非機動車或者行人我們要忍讓,不能賭氣,他們不守規矩就慣著他吧,人壞自有天收,但是這個行俠仗義的活不需要你來做。
最重要的是心態放好,尊重每一位行人,尊重每一個生命。我們都是交通參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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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車裡VS車外
行人闖紅燈這個事可能大部分都習以為常了,但是當行人闖紅燈被車撞了之後麻煩可就來了。一般來說,在事故中受到傷害最大的一般都是行人,所以大部分的賠償責任一般都在機動車主身上,而且有不少情況是會判機動車主全責的哦!
會判機動車全責的特殊情況:
第一種:機動車車主主動承擔全部責任!
由於機動車一般都買有保險,因此在交警出警時一般也都傾向於讓機動車擔責,有許多機動車車主嫌麻煩,看損失不大所幸就承擔全責了,但是如果你據理力爭是不會判你全責的,這是協商的結果。
第二種:你沒有證據證明對方闖紅燈
雖然對方的確是闖紅燈過來才被你撞到的,但是如果你沒有證據證明對方是闖了紅燈,那麼也是很可能判你全責的。
第三種:機動車車主肇事逃逸!
我們現實生活中有這樣的車主,他與別人發生交通事故後,認為對方沒事,或者認為自己沒有責任於是就一走了之【並不是主觀惡意要逃,而是以為可以走】,其實這樣的隱患非常大,很可能會被認定為交通肇事逃逸!
如果你正好與一位闖紅燈的行人發生交通事故,你認為是對方違規在先你沒有責任就一走了之,對方報警是會認定你肇事逃逸的,肇事逃逸後一般是認定車主負全責,如果你要少承擔責任就需要你自己舉證,如果你沒有證據證明對方存在闖紅燈等違法行為,那麼你全責的風險很大,其實這倒不是最可怕的,萬一對方因為你這個漫不經心的逃逸造成更大傷害,你甚至有可能坐牢。
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羊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四種:酒駕或毒駕,有接打電話等妨礙安全駕駛行為的!
第五種:駕駛的是無牌或者過了年檢期未參加年檢的機動車,或者是無證駕駛,亦或是駕駛證暫扣期間駕駛的機動車。
第六種:事故發生時駕駛人明顯措施失當的,比如錯把油門當剎車踩等,從而嚴重加重了事故的後果。
正常情況會怎麼判?
第一種情況:行人負全責,但是機動車也要承擔不超過10%的無責賠償。
機動車沒有任何過錯,就是行人負全責,機動車一方也需要承擔不超過10%的無責賠償,這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的規定,目前這一條的爭議挺大的。
第二種情況:行人與機動車都擔責!
雖然行人闖了紅燈不假,但是機動車也有過錯,因此雙方都有責任,因為我們的道路交通安全法除了規定需要按照交通指示燈通行之外,機動車路過人行橫道【有訊號燈的地方一般都有人行橫道】是需要減速慢行的,另外也有禮讓行人的規定,在路口你如果沒有減速肯定需要承擔責任,這個責任幅度還有可能超過10%。
雖然行人與機動車發生事故是會傾向於保護行人,但是如果你經常不把交規當回事,輕則被處罰,重則出事故,發生事故之後雖然機動車會賠償你一點,但是你自己有沒有命享受就另當別論了!這種情況不死也是半條命,所以說在路上還是規矩一點!這是為自己好!
我們的機動車車主也一定要養成過路口減速看情況再透過的習慣啊,因為闖紅燈的人或車都有,這是為自己負責!萬一闖紅燈的是一輛大貨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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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三開其口
在現實中,行人闖紅燈出了事,不光是有時候會判機動車全責,而是大部分時間都會判機動車全責,由機動車主對行人進行賠償。即使有個別時候,判行人全責,但機動車主仍然要承擔10%的責任,這個叫“無過錯責任”。
交警為什麼會這樣判呢,因為從法律上講,交通法規定,車輛透過斑馬線時候必須減速慢行。這裡就有個不好衡量的尺度,減速是減到什麼樣的速度,多少碼?慢行是慢到什麼程度才算慢?這都是由交警自由衡量了,這個時候行人出了事,交警都可以說你是沒有減速慢行!所以他可以理直氣壯的判你全責。
在實際執行中,交警和行人都會認為反正你機動車有保險,就是讓機動車賠償,也不用車主自己掏腰包,都是保險公司的錢,所以往往會說服機動車主主動承擔全責,給行人補償。
其實,這種“和稀泥”的執法,看似容易解決問題,其實帶來了很不好的影響。
首先就是縱容了行人的交通違規,助長了行人違規後的囂張氣焰,會導致行人違規行為更多,反過來更易引發交通事故。看看每天闖紅燈的人有多少就知道了,因為行人知道,反正你機動車不敢碰我,碰了責任都是機動車的,交警也會向著自己,所以就大膽的闖紅燈吧,慢悠悠的過斑馬線吧。殊不知,司機的確不敢主動撞你,但是有時候有注意力不集中的時候,有反應不及時的時候,有晚上和下雨天光線不好的時候,司機撞了你,不論是誰的責任,最終受痛苦的是行人自己。
其次,這種“和稀泥”的執法,對車主來說是極其不公平。自己遵守交通法規,行人違規造成事故,為什麼要機動車主但責任,這個不是錢的問題,是責任劃分和公平的問題。法律應該是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的,保障社會秩序的,但是這樣的規定是不是破壞了公平呢?即使司機在交警的說服下不情願的承擔的責任,但是內心是非常不滿的!
最後,就是在交通事故處理中有一條叫做“無過錯責任”,就是說司機沒有任何過錯,交警也判的行人全責,但司機仍然要承擔10%的責任,這點最讓人不能理解。有錯才有責,既然沒有錯,怎麼還有責?無過錯責任這個說法實在是有點矛盾,語法上都說不通,更不要說讓人信服了。
其實,交通秩序是要靠大家共同來維護的,不是說機動車是強勢一方,行人是弱勢一方,機動車主就必須承擔責任,一味的偏袒一方只會造成更大的不公平,不利於交通秩序的維護。每個人都要為自己的過錯買單,而不是自己的過錯讓別人來買單!
附: 機動車與行人發生交通事故後應該注意哪些問題
1、 發生交通事故後首先應該撥打120,對傷者進行及時救護,但萬萬不能挪動車輛,這樣就破壞了事故現場,責任不好確定。也不要拍個照片,然後就把車挪到一邊。對於傷者不要輕易去動,免得造成二次傷害,就說不清楚了。
2、一定要有交通事故認定責任書,要等交警來,不能私了,這個和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不同。而且沒有交警的事故認定責任書,保險公司是不理賠的。
3、 傷者由120送往醫院後,如果傷者提出轉院,一定要有醫院的轉院證明,不能私自帶傷者去其他醫院,保險公司對再次去其他醫院的治療費用是不認可的。
4、 交通事故發生後,警察會給雙方當事人錄口供,回答問題時頭腦要冷靜、回答問題要實事求是,可能問道的問題包括你的車速,有沒有采取必要的剎車或避讓措施,你的車是撞在了傷者什麼部位,發生事故後你都採取了哪些措施救助傷者等。有行車記錄儀更好,這是個有力證據。
5、 事故發生後,傷者去醫院治療的費用是比較難處理的,因為交警責任認定還沒出來,此時傷者會要求司機墊付醫療費。出於人道,的確應該墊付,但是實際情況可能會給司機帶來更大經濟損失。不太近人情的做法就是,傷者醫療費自己付,花多少把票據留著,然後找保險公司理賠,由保險公司直接把錢打到傷者賬戶上,這個也是沒有辦法的辦法,避免不必要的損失。
6. 交通事故結案時,如果司機有一定的責任,則需給對方進行賠償, 賠償內容及標準包括:A. 醫療費:實際治療所需費用,憑醫院票據支付。 B、誤工費: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C、住院伙食補助費:根據北京市財政局規定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實際住院天數(目前的標準是20元/日)。 D、護理費: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僱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鑑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受害人定殘後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並結合配製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E、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F、 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製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輔助器具的更換週期和賠償期限參照配製機構的意見確定。這些都是保險公司賠付,不夠的由司機個人承擔,所以,三責買高點額度沒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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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職方郎中1
不要忘了中國的交通安全法是機動車的交通安全法,對非機動車和行人無任何約束力!應該再製定一個非機動車,行人的交通安全法嚴格執行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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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幾年前,每次我上學的時候,爺爺奶奶都會叮囑我一句:過馬路一定注意,小心車。而我記憶最深的畫面就是,馬路上一輛輛呼嘯而過的汽車,人們則站在路邊等待,確實沒車的時候才敢過去。而十幾年後的今天,剛好反過來了,變成了司機膽戰心驚,確認沒人的時候才敢過馬路。
如題主所言,那為何如今行人闖紅燈出了事故,司機要負全責呢?我認為導致這個原因的主要還是中國的交通法,交通法預設馬路上行人相對於機動車為弱勢群體。所以就算是行人全責,司機也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所以也就導致了“碰瓷”這一行為的出現。但是話說回來,也不是所有的事故都是機動車全責,我也有見過行人承擔一部分責任的,但是大頭還是由機動車來承擔。
我記得之前看過這樣一個新聞,一輛電動車由於撞上了在車位上停放的車輛,導致電動車司機死亡,後來法院決定,電動車司機全責,但是處於人道主義,由該車司機同樣賠償一部分錢。我也納悶,你說他招誰惹誰了,停的好好的車,到頭來錢也花了,還得自己修車。所以說,這是一個很奇怪的社會現象。
十幾年前,有車一族家庭條件可能相對較高,畢竟在那個汽車並不普及的時代,擁有這樣一輛大玩具可不是隨隨便便的事。但是隨著近幾十年國家的飛速發展,汽車也早就不和牛逼劃等號了。現在有車一族的經濟條件大部分可能和沒車的是一樣的,甚至日子過得還不如他們,這就有問題了,車價越來越低,擁有一輛車已經是相對容易的一件事的今天,你確定行人還是弱勢嗎?國家前一段時間號召的禮讓行人,又讓司機朋友的地位更下一層(當然,凡事無絕對,我也承認有很多無良司機)
我覺得不管是行人還是司機,大家都有互換位置的時候,有時候換位思考,如果你是司機,你會容忍你前面這個人慢吞吞的過馬路嗎?同樣。如果你是行人,你會對朝你狂按喇叭的司機好臉色嗎?所以,換位思考,人的包容性就會更強一點。
至於題主的問題,為什麼行人闖紅燈出事故會判機動車全責,我只能說,可能是因為人沒有車結實吧,也可能是車壞了能修,人壞了……不管怎樣,這種現象依然存在在我們身邊,國家既然是這樣規定的,那我們就認真遵守,萬不可觸犯,否則傷人傷己。我也相信,有一天,中國的交通法可能會就此類問題做出調整,但是畢竟,眾口難調,估計這一天還得很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