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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裡幹了三年沒簽過勞動合同,工廠還押著兩個月工資沒發,現在不想幹了需要提前跟老闆說麼,說了後幾天可以走,期間老闆要是以質量找麻煩怎麼辦,老闆曾說過不想幹的工資年後才給結,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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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不是雨季348

    感謝平臺讓我來回答這個問題。

    我想你問題的意思是在工廠幹了三年,但沒簽過勞動合同,現在準備不想幹了,怎樣在離職時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對吧?

    說老實話,看到你這個問題,我的第一個反應是驚訝,很驚訝!在勞動合同法頒佈施行十二年之久的今天,居然還有這樣的工廠,沒給在廠裡工作三年之久的勞動者籤勞動合同!應該也沒給交社保吧?好,那麼咱們就看看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略。(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經濟補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按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綜上,你可以以單位不籤合同不繳社保為由向廠方提出辭職,並提出以下要求:

    1.第一年未籤勞動合同,應給付11個月工資。

    2.三年未繳社保,應給予補繳。不能補繳的,賠償由此引起的損失。(相關部門對此的滯納金,罰款等由廠方全額負責)

    3.解除勞動關係的經濟補償。工作時長一年補一個月,三年共三個月工資(標準為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4.給付欠發的二個月工資。

    如果廠方對此予以拒絕的,你可以向當地勞動部門申訴。

    溫馨提示:

    1.去勞動部門申訴時請準備好工資條(或工資卡),上崗證(工牌),食堂用餐的飯卡,考勤記錄(可手機拍照)等一切可以證明你在該廠上班的證據,越充分越好。

    2.你這種情況屬於因用人單位違法而辭職,不受提前三十天通知約束。

    3.要相信勞動監察部門,查究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行為,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是他們的應盡職責。

    小結:個別用人單位為一己之私節省用工成本,或不籤勞動合同,或不繳社會保險,拒不執行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嚴重損害勞動者利益。勞動者在遇到這種無良僱主時,要敢於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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