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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在路上旅行達人

    旅遊時發生命案,組織者是否承擔責任,主要看組織者是否存在過錯。

    命案的發生是否和組織者組織此次旅遊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係,這裡說的是法律意義上的因果關係,不是一般意義上的因果關係。是不是覺得有點繞。我來舉個例子,比如張三組織飯局,叫李四來喝酒,李四在赴宴的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死亡。張三和李四之死有沒有因果關係?當然有關係,如果張三不叫李四來喝酒,李四就不會在特定的時間到特定的地點,進而發生交通事故死亡。這就叫一般意義上的因果關係。因為張三叫李四來喝酒,並不必然導致李四死亡,所以就不存在法律意義上的因果關係。因此張三的死亡應有肇事者承擔責任,而組織者並不承擔法律責任。

    什麼情況下,組織者張三要承擔法律責任呢?就是組織者本身存在過錯,而這個過錯和李四的死亡在法律意識上的因果關係。還舉這個例子。張三組織飯局,叫李四來喝酒。飯後張三在醉酒的狀態下,開車送李四回家,在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導致李四死亡。張三就要承擔法律責任了。

    組織者是否要承擔責任,主要看兩點:1.組織者在組織旅遊活動中是否存在過錯。2.組織者的組織活動和命案的發生是否存在法律意義上的因果關係。

  • 2 # Kevin007

    這個要看情況的,如果是組織者強制性要求參加,需要承擔責任,如果不是,則不需要,但是出於人道主義,還是要負一點責任的,慰問之類的。

  • 3 # 大偉走晉道

    這個要具體按情況區分,如果組織者預先與參與者簽署了協議,按協議規則來劃分,責任明確;如果只是事先通知通告參與者,通常來講是沒有責任的,但是如果有人對事故的發生具有過錯,是需要負責的。其主要由引起意外或傷亡的引起者承擔主要責任,組織者承擔相關的組織管理不善的責任。這需要保留好相關證據。

  • 4 # 想交朋友731

    旅遊是每個人的愛好,如果條件允許,不定時的放鬆一下,有助於身心建康,提高工作效率,對自己、對單位都有好處。如果在旅途中發生不幸,的確是憾事。大家知道,組織者有時是無償的,有時是有償服務,致於說擔不擔責,應從兩方面說:一如果是有償服務,那他(她)就應該擔責(優其是明知有危險而故意隱瞞的情況下),如果是無償服務,一般責任不大,因為能出去旅遊,就是大人了,換句話說是有行為能力的,加上再有提示(危險),一般不會擔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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