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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基本農田裡種植杏樹違反了《土地管理法》和《基本農田保護條例》中:“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佔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規定。2.對土地違法行為,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有權對土地違法行為進行制止,並下達責令停止土地違法行為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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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徐劍南京

    正確解讀破壞種植條件。農村村民在基本農田上種植杏樹由發包方與村民解決,混淆公法與私法的區別,公權力可能不當擴張,損害農民的利益。

    《土地管理法》《基本農田保護條例》均規定,禁止佔用永久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現實生活中,農村村民也有在永久基本農田種植杏樹、挖塘養魚的現象,很多人就得出這個農村村民違法的結論,國家應當禁止該違法行為,並責令農村整改,甚至要恢復原狀。

    我們判斷某個行為違法性的根據是:該法律規定有沒有法律後果。“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佔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是法律規則,還是法律條文,如果是法律規則,法定必須設定法律後果,這樣,我們必須透過體系解釋得出是否違法的結論。

    破壞種植條件,或者造成土地荒漠化、鹽漬化是值得行政處罰的結果,並不是法律後果。法律後果事實上是對破壞種植條件等行為結果的否定評價,即,法律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並處罰款等。

    在耕地上建窯、建墳、建房、挖砂、採石、採礦、取土等作業,直接的結果可能就是破壞種植條件,或者造成土地荒漠化、鹽漬化,但是,在耕地上種植杏樹等發展旅遊觀光專案不一定破壞種植條件。由此我們可以看出,在耕地上種植杏樹等發展旅遊觀光專案,沒有破壞種植條件的,並不適用《土地管理法》第75條規定。

    “種植杏樹發展旅遊觀光專案”沒有破壞種植條件,究竟違反了什麼規定?作者認為,發展旅遊觀光專案事實上是改變了土地的用途,即將農用地轉用為建設用地。《土地管理法》對該種行為規定的法律後果是,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單純地種植林果村,不屬於建築設施,相關部門不能處罰。

    農村村民為了致富,可能小規模地在基本農田種植杏樹發展旅遊觀光專案,作者認為,只要該村民不在基本農田上新建的建築物,相關部門不應當處罰,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無權制止。

    我們也不能認為,農村村民可以任意在基本農田種植杏樹等林果業經濟植物。農村村民這種行為可能違反了承包經營合同,該行為的法律後果交由意思自治解決,由發包方依《農村土地承包法》的相關規定,決定是否收回。

    徐劍隨筆,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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