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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民可帶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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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洲上菱角

    這麼多美狗在舔,真他媽噁心,美國槍擊案這麼多,是不是你們這些狗要說,幸虧人人有槍,人人的權利有保障了,生命權都不能保障,還他媽的有臉說人權!!!!

  • 2 # 豆腐76709889

    拉斯維加斯的大規模槍擊案,再次將美國的槍支氾濫的問題擺在世人的面前。

    一個心理扭曲的人用殺傷力非常強的武器,對著參加鄉村音樂節的人群進行掃射,這不是憲法第二修正案賦予的“自衛權”,而是一場屠殺。你可以說,殺人的是人,不是槍,如果沒有這麼強殺傷力的槍,用石頭或者棍棒能造成50多人死亡,500多人受傷的慘劇嗎?

    槍已經成為美國社會生活中的心理傷疤,雖然美國政府並不認為這是恐怖主義,但是卻已經有了恐怖主義的後果,再有這樣的大規模的活動,誰還敢去呢?至少心裡會一直在打鼓,誰也不知道有沒有槍口正對著自己。

    從桑迪·胡克小學到奧蘭多的夜店,再到拉斯維加斯的鄉村音樂節,人們不禁會問,為什麼不能控制槍支,別說要禁槍了。如果對槍支的購買和使用比較嚴格的話,這次拉斯維加斯的槍手帕多克也不會這麼輕而易舉地搞到幾十把殺傷力強的自動或者半自動的槍支,而且還能夠搬到32層樓上去。不能不說,槍支氾濫已經成為社會安全的一個巨大的漏洞。美國的網友的留言也是表達了對目前現狀的不滿,同時也包括對總統以及國會不作為的嘲諷。拉斯維加斯之後,是不是可以管控槍支了呢?想多了,至少白宮發言人說,現在還不是討論這個問題的時候!

    跟菜市場一樣。

    如果瞭解一下美國的持槍權的歷史就能知道,控槍在美國比登天還難。因為持槍權比美國的歷史還要長,它已經內嵌在美國的歷史中去了。很難說,它是一項政策,而是美國曆史、政治、文化疊加在一起的結果。

    當年清教徒懷著對舊大陸的不滿來到北美新大陸,個體的自由,以及反對舊大陸的暴政就成為一種潛意識,而在英國曆史中,公民持槍權是維護自由的一部分。同時,清教徒對常備軍是非常不信任的,認為它必然讓君主走向獨斷,因此民兵組織就成為捍衛自由和個體安全的手段。舊大陸的共和主義和個體自由的觀念也帶到了新大陸,而在新大陸開拓殖民是非常危險的,不僅要佔領印第安人的地盤,還要與野獸搏鬥,所以,持槍就是必需。

    制憲者也沒有想想到持槍會氾濫吧

    北美的獨立戰爭,其實一開始也是民兵與英國軍隊衝突而引爆的,當然,為了贏得獨立戰爭的勝利,華盛頓還是建立了近乎常備軍的大陸軍,因為民兵的戰鬥力的確不太靠譜。獨立戰爭結束之後,常備軍也沒有贏得美華人的支援,依然保持戒備。在制憲會議上,各州的代表進行了非常深入的討論,連聯邦主義者麥迪遜也認為,“最大的危險,是聯盟的解體。因此,有必要防止出現這種局面,把足夠的權力授予共同政府。民眾自由的最大危險,來自大型的常備軍,最好的辦法,是避免大型常備軍,制定有效的條款,建立一支良好的民兵隊伍。”

    如果不建立聯邦一級的軍隊,僅僅依靠各州的民兵,極可能讓聯邦傾覆。“小邦由於弱小和反恐心理,就會快速招募常備軍,對付來自強大的鄰邦的突然危險。其他邦則起而效尤,迅速傳遍整個北美。到了真正開展的時候,巨大而任性的權力,通常回收與行政官。常年陷入戰爭,會產生同樣的趨勢:頭腦過大,身體不支。”現在翻譯成州的那個單詞其實是跟國家一樣的,如果不建立統一的軍隊,北美十三個殖民地可能會像歐洲國家一樣陷入混戰。

    但是如果把民兵組織全部交給聯邦的話,那州的權力怎麼去捍衛和彰顯呢?謝爾曼先生就認為,“各邦可能需要民兵防止入侵和內亂,用強制辦法行使法律。各邦不會放棄民兵的。就是交出徵稅權,他們還是要保留籌款自用的權力。”

    由此可見,民兵組織的問題,涉及到州權的問題,漢密爾頓認為,公民的自由州政府可以維護,聯邦政府一樣可以做到,但是格里先生就認為,“還是把軍隊從方便的右手交給不方便的左手好。公民的自由,是交給從整個大陸產生的八十到一百個人安全呢,還是交給每個邦產生的兩三百人安全呢。”

    最後妥協的方案就是聯邦管理“應召”的民兵組織,其他州民兵組織還是由州來管理。事實上,這樣的規定是聯邦主義者的勝利,至少軍權集中到了聯邦政府手中。而1791年的憲法修正案第二條是這麼寫的:A Well regulated Militia ,being necessary to the security of a free State,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to keep and bear Arms,shall not be infringed.這也是現在被認為是持槍權的法律依據,翻譯過來就是:管理良好的民兵對一個自由州的安全實屬必要,人民持有和攜帶武器的權利不得侵犯。這句話讀起來很繞口,也看不出什麼邏輯關係,其實也說明了當時聯邦主義者對反聯邦主義者的博弈。

    這句話有兩個重心,一個是自由州的安全,一個是人民持有武器的權利,認為持槍是集體權力的一派會把州權作為重心,認為持槍是公民個體權利的會把重心放在後半句。這樣的爭論一直存在,但是隨著持槍變成了日常生活之後,州權與聯邦權力之間的分配與博弈就隱退了,而關注的焦點就是公民持槍權與反對政府暴政的關係。

    也就是說持槍從政府權力的分配變成了公民權利的捍衛,由此,持槍權取代了民兵權,成為輿論和政策討論的焦點。2008年的赫勒案,最高法院以5比4的優勢判定華盛頓特區的禁槍令是違憲的。1976年華盛頓特區頒佈法令,規定除了現役和退役的執法人員,以及該法令透過之前已持有手槍者,特區居民一律不準擁有手槍;步槍散彈槍獵槍等其他武器也必須存放家中,而且必須上鎖或分拆,子彈不能上膛。2202年迪克·赫勒等人將特區政府告上了法院,一路打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的判決其實是對憲法的解釋。最後的結果是判定赫勒等人勝訴。

    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們也重新梳理了歷史的文獻,支援持槍權的大法官們認為,在18世紀,個人持槍權之所以重要,既是個人自衛之需要,也是出於社群集體防禦外敵的目的。由此他們判定製憲者之所以用第二修正案來保障個人持有、攜帶武器的權利,不僅是為保留“管理良好的民兵”,最終意圖是讓個人擁有槍支。

    而反對一方也研究了歷史,得出了不一樣的結論,制憲者之所以起草第二修正案,是因為憲法第一條授權國會管理各州民兵和威聯邦’服役‘的那部分民兵。當時,有些人擔心國會利用對民兵的管理權,削弱或破壞民兵組織。第二修正案試圖向公眾保證,國會不會這麼做。也就是說第二修正恩賦予個人持有和攜帶武器的權利,只是為了向人民保證,國會不會利用憲法第一條的授權,取消“管理良好”的州民兵組織。

    2010年的麥克唐納訴芝加哥案的判決也是5比4,最後判定,無論聯邦政府,還是各州、市、郡政府均無權限制公民持有槍支。於是乎,持槍權變成了憲法賦予公民的權利,“民兵”的問題已經不再是重點。

    要控槍,先過步槍協會這一關

    至於持槍權所引發的社會、政治以及經濟的效應已經深入到美國社會的骨髓,除非修改憲法修正案,或者最高法院重新解釋憲法修正案第二條,否則,美國的槍殤就是無解的。

    支援持槍權的人說,華盛頓特區在1976年禁槍之後,謀殺案也沒有減少,反而陡增,反對一方則認為,如果不禁槍,可能死的人會更多。這樣的爭論其實是沒有什麼意義的,就像大法官佈雷耶所言,總要在持槍權所內涵的自衛權與保護無辜人群的安全之間尋找一種平衡吧。

    18世紀美國是鄉村社會,持槍的確可以自衛,但現在是都市社會,槍支對無辜者就是夢魘。就像這次拉斯維加斯,哪裡是什麼自衛權,簡直就是一場屠戮。如果不能禁槍,至少可以控制槍支的流通範圍以及使用範圍吧。

  • 3 # 輕兵器愛好者

    首先,每個國家定義的民權不一樣,而美國建國之本的bill of rights則在第二條中明確說明了。 A well regulated militia, being necessary to the security of a free State, the right of people to keep and bear Arms,shall not be infringed。

    首先這裡說的是Militia 民兵(而不是警察或者軍隊)是保證自由國度的必要條件。人民持有武器的權利神聖不可侵犯。民兵在2008年美國最高法院的裁決來看,民兵等同於The people人民。

    文中法律上賦予人們了兩種權利,持有武器,使用武器保護自己。

    這裡保護自己就分三個方面了

    1. 野生動物。美國可以算得上是地廣人稀,在國家公園或者大量的州森林裡面存在大量的野生動物,隨著人類的擴張,大量的野生動物存在衝進百姓家中或者傷害家畜的可能性。可是在有的農場,可能到最近的警察局需要花上幾個小時,為了保護自己以及家人生命,財產不受損失,人民需要槍支來保護自己。

    2. 歹徒。

    不同於英聯邦國家,美華人民(不只是公民)有權利使用槍支進行自我保護。在城市裡,存在很多入室搶劫的盜賊以及強盜。如果女性或者孤軍奮戰,一把順手的槍可以大大增加好人存活的機會。像上半年華人女老闆擊斃多民入室搶劫犯,並且美國的入室搶劫率遠比英聯邦國家低得多。有人可能會想到城市裡面可以叫警察啊。美國警察是執法者,而不是像中國或者英聯邦國家一樣的公共服務。根據1981年的Warren Vs District of Columbia案,美國警察不需要對任何個人的安全負責,也就是說極端一點的情況,警察可以看著你被打死,然後再去抓人。並且看著好像美國警察滿大街都是可是真要請求支援起來還是很慢。

    3. 獨裁暴政。

    這是美華人最引以為傲的東西,也是最重要的。讓1787年憲法推出之時,正式美華人民推翻英國暴政之時,為了防止暴政再次在這片土地上捲土重來,美國第四任總統詹姆斯,麥迪遜寫下了槍權不可侵犯。雖然很多人覺得以步槍手槍來對抗飛機大炮好像有點可笑,可是仔細想一下,美軍現在可以算是有全世界最強大的武裝了吧,可是伊拉克,阿富汗肅清了嗎?人民戰爭靠的是人民堅持不懈的意志!!!

    接著我們要來說說其實美國的禁槍控槍無非只是獨裁政客的想法。

    1. 美國曾經推行過全面禁槍,結果在控槍大州加利福尼亞都沒有透過

    2. 禁槍不禁政府官員。仔細閱讀加州的各種所謂突擊武器禁令可以發現,所有議員政府職員被明確排除在外。人民同意最高法院也不會同意啊,所以加州之前有個控槍法案被最高法院打臉(在加州的投票是過了的)

    3. 控槍禁槍禁不了黑槍。禁槍的英國就沒有槍擊案了嗎?法國沒有 了嗎?中國潮州前些日子也出了個槍擊,禁槍這些黑槍管住了嗎?根據全世界禁槍的調查,政府禁槍行動中,只有30%的槍被收繳,剩下70%流入黑市。並且墨西哥禁槍,加拿大控槍,依然有大量的毒販,黑道持有大量全自動或者是RPG這種非法武器

    4. 美國全國因為槍支死亡為3萬人,其中2萬人是自殺,意味著禁槍也活不了。還有700人是槍支意外,在剩下的小一萬人中其中70%與毒品黑幫有關也就是黑幫。

    5. 美國控槍最嚴的紐約芝加哥洛杉磯,槍殺死亡人數佔全美死亡人數的25%

    美國禁槍只能說是一個人民既不想,政府也做不到的行為,自然不可能禁槍。

  • 4 # 老何157501439

    大家可以看看石國鵬老師對這個問題的講解,我個人覺得還是很有道理的,美國不禁槍是跟這個國家的經歷有關,美國是個移民國家,追求的是自由和權利,私人擁槍就是美國公民的權利之一,而且被寫進憲法予以保證,在美國想說禁槍不容易。

  • 5 # 鴻鵠高飛一舉萬里

    美國之所以不禁槍主要有以下原因:美國作為一個移民國家一直強調人民的自由與權利——在美國的政治語境中人民的權利是與生俱來的,是生而為人就該享有的,而不是源自政府的施捨;恰恰相反在美國的政治語境中對政府是充滿了不信任感的——事實上很多美國大片中都有反映美國政府揹著人民搞秘密實驗的情節。事實上美國的獨立戰爭就是為了反對英國殖民當局對殖民地人民權益的侵犯而打的,美國正是憑藉著幾乎人人有槍、全民皆兵的軍事素養才戰勝了英國殖民者。然而對政府的不信任感卻延續了下來,於是為防止政府公權力對人民利益的侵害而制定了《權利法案》,其中第二條規定:“人民持有和攜帶武器的權利不受侵犯。”與此同時美國是一個極其重視私人財產和隱私保護的國家——在美國包括軍警在內任何部門或個人如果在沒取得合法的搜查許可的情況下擅自進入他人家中,主人隨時有開槍的權利。

    槍支在美國的使用有根深蒂固的歷史淵源——在早期移民的拓荒過程中、在獨立戰爭中、在西進運動中面對野獸、英國殖民者、印第安人正是憑藉槍支才使美國得以立國並逐漸走向強大。我們可以設想如果爆發戰爭的話:別國新徵入伍計程車兵都要進行一段時間的射擊訓練;而美國卻幾乎人人會用槍。這不僅大大提升了美軍的戰鬥力,而且有助於培養其全民皆兵的尚武精神,正是憑藉這種尚武精神美國由弱到強一步步發展至今日。即使目前的美國是全球第一軍事強國,但誰也不敢保證美國永遠強大,誰也不敢保證美國不受它國或恐怖組織的入侵。允許私人持槍被視為國家危急狀態時給人民保留的自衛權。

    由於在美國私人可以合法持有槍支,這就催生了一個龐大的槍支交易市場,如此一來槍支銷售商作為既得利益者自然會極力鼓吹私人的持槍權。況且對他們而言理由是現成的:防止政府公權力對人民利益的侵害、保護私有財產和個人隱私、培養國民的尚武精神、強化國防安全建設等等不一而足。至於校園槍擊事件看似對他們不利,卻也讓他們找到了理由:如果被害者持有槍支就有了足以自保的能力。

    即使美國政府下定決心禁槍也將是一個極其複雜的工程——首先美國實行的是立法、行政、司法三權分立的制度,所以嚴格意義上美國政府根本無法透過法律途徑禁止私人持槍,因為在美國立法權屬於議會而非政府。當然政府也可以釋出條令規章,但由於私人持槍權是被寫入國家憲法的,所以聯邦法院有可能會以違憲為由宣佈政府的條令無效。與此同時美國作為一個聯邦制國家,各州對槍支的管理並不完全一致,想要在禁槍問題上達成一致意見並不容易。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 申論一直提高不了,有什麼好的資料推薦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