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為根據換位思考的切身體會而言,姐姐應該有著自己的幸福生活要追求,而且弟弟的出生和姐姐應該沒有半毛錢的關係。
姐姐既沒有能力生下弟弟,也不能阻止父母生下弟弟,因此姐姐應該沒有義務撫養弟弟而影響自己生活的幸福。
不過,最近有一個案例解釋了這個問題答案的前因後果。
一個今年二十二歲的女孩,由於家庭經濟條件不好,刻苦努力學習的她靠自己的獎學金和助學金解決了所有大學費用。
結果剛畢業,父母就要她撫養弟弟。
她不理解自己的父母在沒有能力養育的情形下,卻還要生下弟弟,因此拒絕了父母的要求。
沒想到父母竟然把自己告上法庭,還勝訴了,也就是說法院判決姐姐要撫養弟弟。
這樣的判決或許可以根據遺產繼承法來理解。
《繼承法》第10條規定: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而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為第二順序的繼承人。
同樣的,由於父母是撫養弟弟的第一順序的責任人,在父母無力撫養的情形之下,那麼就應該套用遺產的第二順序繼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來作人責任人承擔撫養責任了。
當然,介於作為當事人的姐姐,由於弟弟的出生同她沒有任何關係,應該可以選擇不撫養,只是選擇不撫養則自動斷絕姐弟關係,或許這樣更為合理和人性。
不然,父母接連生幾胎都要姐姐撫養,姐姐一生還能有自己的生活麼?
認為根據換位思考的切身體會而言,姐姐應該有著自己的幸福生活要追求,而且弟弟的出生和姐姐應該沒有半毛錢的關係。
姐姐既沒有能力生下弟弟,也不能阻止父母生下弟弟,因此姐姐應該沒有義務撫養弟弟而影響自己生活的幸福。
不過,最近有一個案例解釋了這個問題答案的前因後果。
一個今年二十二歲的女孩,由於家庭經濟條件不好,刻苦努力學習的她靠自己的獎學金和助學金解決了所有大學費用。
結果剛畢業,父母就要她撫養弟弟。
她不理解自己的父母在沒有能力養育的情形下,卻還要生下弟弟,因此拒絕了父母的要求。
沒想到父母竟然把自己告上法庭,還勝訴了,也就是說法院判決姐姐要撫養弟弟。
這樣的判決或許可以根據遺產繼承法來理解。
《繼承法》第10條規定: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而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為第二順序的繼承人。
同樣的,由於父母是撫養弟弟的第一順序的責任人,在父母無力撫養的情形之下,那麼就應該套用遺產的第二順序繼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來作人責任人承擔撫養責任了。
當然,介於作為當事人的姐姐,由於弟弟的出生同她沒有任何關係,應該可以選擇不撫養,只是選擇不撫養則自動斷絕姐弟關係,或許這樣更為合理和人性。
不然,父母接連生幾胎都要姐姐撫養,姐姐一生還能有自己的生活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