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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沉香入門品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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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樣規制:是指同一年號和等級的錢因鑄造地點和爐次不同,出爐後較正常錢徑大0.1到0.2釐米者,稱"大樣錢",如系平錢謂之“小平大樣”、"大平大樣",折二錢則為"折二大樣"。
雍正通寶平創小平錢先河,具體到雍正通寶雲局,即謂之“小平大樣”由於雍正通寶雲局鑄局眾多,鑄量巨大,大樣規制也均有不同如雍正通寶單點通闊緣大樣直徑可達28.5毫米,闊緣超大樣直徑可達29毫米。
雍正通寶雲局:單點通闊緣大樣。
↑直徑28.5毫米。
雍正通寶雲局:單點通闊緣超大樣。
↑直徑29毫米。
雍正通寶雲局各鑄局小平大樣錢規制直徑也不盡相同,大致分析如下:雍正通寶雲南省鑄造,鑄於雍正(元年~13年)。
雍正通寶中鑄量最大。
版式最豐富。
毛病最多。
鑄局最多(昆明雲局、大理府局、祿豐縣、蒙自縣、臨安府局、文山縣、沾益州局、東川局、廣西州局、順寧局、曲靖局、永昌局、楚雄局、廣南府局、寧臺廠)等局。
其中(大理府局、祿豐縣、蒙自縣、臨安府局)均鑄於雍正(元年~5年),東川局鑄於雍正(11年~13年)。
*具體到各鑄局鑄幣的直徑變化,需要長時間不斷髮現中歸類總結。
雍正通寶雲局擴充套件資料:雍正元年(1723年)又禁雲南收銅之弊,令商民得以餘銅自行販賣戶部,議言云南自康熙四十年四年設立官銅店,官收廠銅奉行已久,每易短少價格,加長秤頭以致礦民賠累。
雍正三年(1725年)令雲南各局鼓鑄制錢聽其流通各省,以便民用,不必禁止出境,鼓鑄之法由紅爐翻沙、刷灰、剉邊、滾邊、磨洗而後成錢。
雍正三年至五年(1725—1727年)嗣後京城內除三品以上官准用銅器,其餘俱下得用黃銅器皿,定限三年,令將所有悉行報出當官給價收買,經九卿遵議,除樂器等項外,京城官民人等所有舊存黃銅器皿,俱交官領價……如過三年之限不交官者照私藏禁物律治罪其鋪戶有仍將黃銅製造器皿者照銷燬制錢為從律治罪……旨奉行將所收銅器觔兩於年終匯題其三年為限為例。
雍正四年又停雲南大理府、沾益州鼓鑄,增雲南省城及臨安府局爐座,鑄錢發運各省並準於鼓鑄正額外加帶鑄錢及外耗錢,先是三年已議減大理府、沾益州局爐七座,至是總督鄂爾泰以所鑄之錢難免多壅題請概行停爐,已下部議,嗣復請裁去大理府、沾益州二局鑄錢發運外省,易銀還滇庶無阻滯省城一局……令各督撫動藩庫銀每制錢一串易銀一兩交雲南解官領回接濟工本各省所收錢搭放兵餉如錢輕薄不合式許各督撫參奏將雲南監局官交部議處從之。
七年申定錢直,戶部奉上諭:錢為國寶,固貴流通以利民,然必權衡輕重,使得其平,方能使民用而無弊,近聞直隸及奉天等處錢價過賤,民間貿易物價必致虧損,且恐奸弊從此而生,著該督及奉天府尹飭地方官通行曉諭,嗣後每銀一兩止許換制錢一千文,並著該部行文各省一例遵行,以為經久平準之定則。
雍正七年……又令增撥雲南局錢運往廣西。
雍正八年……令雲南將每年餘銅釦出廣東額數仍拔運至漢口。
雍正十一年……又議開雲南東川府局鑄錢運往陝西。
雍正十二年復定錢制每文重一錢二分,奉上諭鼓鑄錢文專為便民利用。
雍正十三年……又議開雲南廣西府局鑄錢運京停湖北、湖南、廣東辦解滇銅。
十三年……應令雲南鑄出錢文運赴漢口照運陝錢之例每觔給水腳銀二兩三錢五分。
雍正十三年……十三年停雲南東川府局鑄運陝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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雍正寶雲局
雍正五年(1727年)始鑄,雍正十三年(1735年)停鑄。存世量較多,鑄造工藝比較粗普,僅有個別版鑄造精好。
雍正通寶的錢型非常統一,是清朝最統一性的制錢,此特性極大地增加了雍正錢在全國各地的流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