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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噴我的呆逼就是你丫

    我幹過幾分幾份工作,就是一個電話銷售是被動的。

    辭職,這個詞在最近這個時間點~總是被提到~大家真的都很累了,這個問題讓大家更累。

    主動和被動重要麼?都是想要重生,重新再證明自己不是自己現在這個樣子。

  • 2 # 老參謀

    當然兩種情況都有!

    關於辭職我說下我的看法!最近有好幾個人提到在自己提到辭職以後,領導或老闆來熱情的挽留,加工資,給其它機會,選擇上有點猶豫和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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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職場的主動辭職原因,基本上就這麼幾條。

    要麼是感覺到工資總不見上漲,要麼是看不到自己未來的前途,極少數是其它原因。

    我一直贊同這種主動求變是好事,人總是向上的。

    假如是公司本身的機會不好,比如說非核心崗位上一直停滯不前,或者公司發展有問題,那麼主動脫離,趁機選擇更好的機會。

    假如是個人不適應工作,也經過一定的嘗試,最終發現確實是不適合,那麼果斷放棄,尋找適合自己的,是個人職場的一大進步。

    主動求變,不會是衝動的選擇,而是長時間的思考和實踐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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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個時候老闆或領導對於突然的辭職反應是不適應。

    理論上有可能是老闆或領導意識到自己的錯誤,浪費掉了一個人才,承認錯誤,並挽回這個人才。

    但實際上,越是領導或老闆,極少情況下會承認自己的錯誤,人性總是趨利避害,沒人喜歡否定自己。

    所以提出辭職後的挽留,絕大部分情況是,老闆或領導懼怕因突變帶來的損失。

    比如說一個重要的、被認可的員工辭職,對於周圍員工的影響會很大,同事之間有帶入感的,有共同的利益。

    比如說崗位上沒有合格的後備人才,辭職了,就會缺人,直接的辭職會給公司業務上帶來直接的損失,損失偏大。

    而對於老闆而言,能用錢解決的問題,不是問題。時間、機會、業務需求才是最重要。

    所以留下人才,熱情挽留,給升職和加薪,就是不得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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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直以來,識人要看平時的習慣和為人處事。

    公司也一樣,看一家公司,就是要看平時的加薪和升職規則,對待利益的方式。

    如果平時對員工考慮不周到,不好好相待,那麼本質上就是這樣的處理方法,公司的利益觀和價值觀就都在這裡了。

    而突然的情況下,突然有所改變,從邏輯上就不對,那麼自然就是個人暫時價值變高了,帶來這個高點的價值是因為離職,而不是因為平時的表現。

    在平時的工作中,已經被貼了標籤,並得到相應的對待。

    對於這個標籤,一旦固定,就很難消失,除非花很大的力氣,做出百分之兩百的努力,別人才會看得見。

    但是這個成本太高,不如提升50%的水平,換個地方,收穫更多。

    平時不好好相待的公司或領導,就是不看重自己的公司或領導,早點從這個坑中脫離出來,找最適合自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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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看過《三體》的人都知道,在宇宙不同文明當中,假如兩個文明相互知道的對方的存在和座標,那麼有條必然的鏈條必然出現。

    那就是“猜疑鏈”。

    職場提出辭職報告的那一刻,即使後來老闆或領導熱情勸回來之後,也一樣。

    員工和老闆之間也就會開始存在“猜疑鏈”。

    首先老闆因為這個員工提過辭職了,就已經不能百分百信任了,因為之前有過記錄,不安全,那麼老闆肯定會私下招人,找代替的人。

    員工因為老闆或領導的挽留,最後留了下來,但是因為關係之前破碎過,就能修復完整,總是會擔心問題重複出現,會留意每一個細微的資訊,以防自己被再次傷到了。

    這才是第一層的“猜疑鏈”。

    到了第二層,老闆招了人,想要代替的人,那麼員工不是傻子,即使理由再充分,都已經在心頭有了再次“受傷”的資訊,那麼就只能也給自己留後路。

    這個時候,員工不好好幹工作,表現不好,老闆還會想自己多出了錢,但是沒有一點改變,是不是就算了吧。

    這個時候,大家相互談心也沒用,溝通都沒用,因為已經出現了裂痕。

    最後再迴圈下去。

    這個是人性安全需求的利益選擇,相互之間都選擇,最終的結果就只能是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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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正正面、反面偶都得走,還不如早走早變化,儘快新的開始,從更好的起點來開始,就會離自己想要的目標更進一步。

    既然提出辭職了,就再也回不去了,只能向前。

  • 3 # 匍匐前進的老頭

    員工離職無非兩種原因,達不到自己期待的薪酬,看不到職位前途。兩者能滿足一樣,員工基本上都不會主動離職。扯其他的都是虛的

  • 4 # 相聲笑談

    做過一段時間的營銷諮詢工作,我想給出一個明確的答案,如果在一家公司乾的不開心,想要離開的話,最佳選擇是騎驢找馬,在業餘時間先把離開公司之後打算去的公司確定好。

    尤其是當你沒有什麼存款的時候,更應該穩妥一點更加合適,否則,無論是主動辭職還是被動離職都會讓自己相當被動。

    除此之外還有一種情況,就是如果你從事的工作比較特殊,在入職的時候會籤競業協議的話,而你不在乎公司給你補償幾個月的工資補償,打算以後還想從事同樣的行業,那麼就選擇被動離職。

    這樣的話,你就可以選擇到同行業中去入職,否則的話,萬一原來的東家較真來追究責任,就會非常麻煩。

    所以主動辭職和被動離職,真的不是籠統答案,看你現在有沒有存款,有沒有籤競業協議等等,根據不同的條件得出不同的選擇,這樣比較穩妥。

  • 5 # 祥雲瑞璟166

    主動辭職或被動離職,要根據實際情況來作出相應的決定。如果是一份不怎麼喜歡的工作,自己在職的時間又不長,就會莫名的找到無數種離開的理由,沒什麼奔頭的工作,再做下去也是浪費時間,浪費自己,我會選擇主動辭職。不喜歡就意味著工作態度不端正,工作上得過且過,這種情況遲早要被淘汰,與其等人家下逐客令,不如自己解決自己,也算是給自己一個交代吧。

    若是一份自己很滿意的工作,自己盡心盡力的去做,也因種種原因會有不被留下或可有可無的情況,再喜歡也會離開,此處不留爺自有留爺處,既然不被接納,何苦要為難自己,等人家開除,雖然被人家解聘會在某些方面多些補償,可內心的痛楚與煎熬是很難受的,那點補償與痛心比起來,我選擇主動離開。

    若是在了很多年的單位,在崗盡職盡責多年,也因某種改革或轉型要被解聘,牽扯著多年來的切身利益和生存問題,自己付出了多年,沒有功勞也有苦勞,沒有苦勞也有疲勞,單位該給一個交代,就不能輕易辭職,有些單位採取拖延、逼人走的方式,想甩包袱,無視工人多年的付出,不管工人死活,甚至想侵吞工人們的部分補償款,而無所不用其極的趕人離開,這種情況不但不能辭職或離職,還很有必要拿起法律的武器法來維護自身的利益…………

  • 6 # 生活千百樣

    辭職,你們是主動辭職還是被動辭職?

    對於辭職很多人的看法不一,主動辭職的是有別的好工作了,而對於被動辭職的人來說,可能是一個很大的生活問題!

    但凡敢主動辭職的人,要不就是有過人的專業技能和較高的學歷知識,對於辭職丟工作顯的那麼不在乎,為了心中所想,能說辭就辭!

    現在混社會要多種技能在手才行,想不被辭職就要多學多問了!

  • 7 # 收穫人生後半場

    所有人辭職,應該都是被迫主動辭職。

    所有的辭職都是一種被迫而提出。

    人都是惰性的,誰也不想瞎折騰,都想過一種工作穩定、生活安逸的人生。但人生都是不由你所想象,許多時候都在發生著改變。

    就拿工作來說吧,工資待遇的不滿意、工作壓力大、收入與付出嚴重不對等、團隊氛圍差、個人職業發展受限、受上司同事的排擠、公司走下坡路朝夕不保看不到前景等等因素,都會使一個職場人產生辭職的念頭,一旦幾個因素一疊加,那麼辭職是必然的了。

    有一種辭職是由於外面有了一個更好的機會,如收入比現在明顯高、發展比現在好等,於是就會產生離開老東家,投奔更好的新東家。

    還有一種辭職就是不願意再給別人打工,不再伺候他人,受制於他人,於是辭職創業自己幹。

    所有的辭職行為都是看似由辭職者主動提出,但本質上卻是被環境所逼而被動辭職。

    人人都在工作、在苟且,為什麼發生辭職和跳槽現象的,民企比國企央企的比率要高?為什麼企業單位比行政事業單位的比率要高?因為,最沒有保障、壓力最大的群體首當處於社會底層的民企內的打工者。

    很少聽到體制內那些在央企國企工作的人提出辭職,更沒有聽過事業行政單位的工作人員辭職。想想這些,便知辭職是主動還是被動了。

    如果我提出辭職,那麼我也是被迫的主動提出辭職。

  • 8 # 蘇城故事多

    首先,我們先來看一下主動離職和被動離職之間的差別。

    “主動離職”,指的是“勞動者自己主動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分為用人單位無過錯的“預告辭職”,和用人單位有過錯的“即時辭職”。一般來說,如果勞動者以個人原因提出辭職,例如“家事、個人發展、創業”等等提出離職,都屬於“預告離職”,需要提前30天向公司提出申請,否則視為違約,必須放棄一個月的薪水。實際操作中是否要等滿30天才能離職視公司不同狀況會有不同。比如說我的第一次離職,我因“家事”提出離職,剛好手上工作在收尾階段,交接了5天就終止勞動合同。而“即時離職”則是員工以公司過錯為理由提出的離職,這種情況下,勞務合同自動終止,員工可以即時離職無需提前30天申請。

    而”被動離職”其實相對來說就簡單許多,指的是用人單位主動解除勞動合同,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員工無過錯,用人單位就必須給予一定補償。而即使是員工有過錯,也不是想開除就能開除的哦,根據中國勞動法規定,只有這5種情況,公司才可以不用承擔任何補償,開除勞動者: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值得一提的是,即使勞動者涉及到觸犯這些情況,用人單位仍需要進行舉證,得到支援後才能無擔責開除勞動者。

    曾經有個同事在試用期結束當天被通知不能轉正,要被辭退,他諮詢了律師後發了律師函給公司人力資源,要求給予一個月時間尋找新的工作,或者給予一個月的工資補償他立刻離職。最後協商結果是公司怕他留在公司給其他員工帶來負面情緒,給他補償了一個月工資立刻辭職。因此,在遇到“被動離職”時,勞動者要用於拿起法律的武器捍衛自己的權益。

    所以對於勞動者而言,主動離職與被動離職最大的區別就在於是否能拿到補償和領取失業金。正常情況下,如果勞動合同未到期,自己主動申請辭職,是沒有補償的。但是如果在勞動者沒有過失的情況下,企業要解聘勞動者,就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除了上述的情況以外,還有一種情況,俗稱“和平分手”:用人單位根據自己的發展需要,例如想轉型或是破產清算,透過協商的方式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這種“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也是需要支付經濟補償的,說到這裡我又想起了我的第一個公司,前兩年我曾經就職的事業部因效益不好,用人數量銳減,但是公司沒有直接裁員,因為很多十幾年的老員工,裁員勢必要支付一大筆補償,公司就安排這些員工做一些苦活累活,頻繁出差,認人差遣。這一招確實奏效,很多老員工受不了就找了工作離職了。當然也有部分員工扛了下來,在事業部解散的時候被裁員,拿到了豐厚的補償金。

    總的來說,相較於“主動離職”,“被動離職”所獲賠的機率要大非常之多,現在你知道為什麼公司寧願給勞動者穿小鞋,迫使其自發離職,也不願意主動辭退了吧!希望大家都能在職場中維護自己的正常權益,不要踩雷而吃啞巴虧!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 珍惜那個願意聽你廢話連篇的人,有道理嗎?為什麼?